社區處遇(Community-based Treatment)

社區處遇指涉任何能夠降低使用機構處遇,以減少機構監禁時間或者可藉以縮短犯罪人與正常社會距離之措施,至於,社區處遇的相關措施作為包括有觀護制度(probation)、假釋(parole)、轉向計畫(diversion)、監外教育(education release)、監外作業(work release)、返家探視(prison furloughs)等等不同的處遇計畫,對此,社區處遇旨在於改變傳統隔離、監禁等等的處遇方式,其目的在於促成矯正的環境能夠與一般社會情況符合一致,並且運用社區資源予以協助增進其良好的社會關係,使其達到再教育及再社會化目的。准此,社區處遇也是對於受刑人提供替代監禁的一種刑罰方式,此一刑罰措施常將受刑人之原住居所與職業處所納入處遇計畫之中,並以兼顧當地居民安全與受刑人處遇需要作為最主要的考量標準。至於,社區處遇具有下述之正面特色:符合刑事政策潮流;去除監禁人格化,利於犯罪人復歸社會;可有效舒緩監獄擁擠問題,利於犯罪人教化;符合刑罰經濟及成本效益原則;以及激發出更理性而完善的中間制裁措施;不過,社區處遇隱含某些缺點,像是:社區處遇相關活動之連續性較差,對犯罪人心理影響也只是暫時性的;強迫參與方案,案主不能真正享受社區處遇方案的利益,缺乏參與動機、動力;經費是一大問題,有經費才有方案,沒有經費則停辦,斷斷續續難見長久的成效;為一種潛移默化工作,較難見到具體成效;以及多數社區處遇方案仍有機構式性質,犯罪人與其原有家庭或社區隔離,以後環視會產生適應不良的狀況。

資料來源:向陽資料庫
延伸概念:兒童少年保護網絡、觀護制度、轉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