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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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三月所公布施行的社會工作師法,已然是為當代台灣地區的人群服務工作劃記一道轉折點的歷史性躍進,從而讓依據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與服務技術,用以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使其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並且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以獲致所應該要有的制度保障,這其中包括有提昇社會工作師的專業地位、專科社會工作師的進階精進、核定人群服務的收費標準、加入公會的團體保障以及相關的權責處罰規定等,只不過,近20年的創制立法和策進作為,那麼,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現象,又有無獲得某種程度的廓清,特別是從社會工作師法到社會工作階級化而來的延伸性思考。
首先是關乎到「職稱」的結構性探究:如同社會工作師法所規範的“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但是,包括專科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公職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約聘社工督導、約聘社工員抑或是社工員等,此一各自不同職銜稱謂的人群服務工作者,就其所構築出來的階級關係,相與對應的門檻標準為何?從證照考試、專科訓練、甄審合格、甄選約聘到學經歷條件?點明出來即使人群服務的社會認可是要建基在階級型態的頭銜職稱上,但是,所謂專業自我的概念內含,還是有它嚴肅探究的必要,以此觀之,關涉到專業考照的制度運作失靈情形,像是社工師考試的試題效度、教用合一抑或是不同社會歷練的分流設計等?准此,從人群服務相關的職銜稱謂,所窺見到就不單單只是各項誘因條件而來的本位主義保護,而是證照的考取與否、任用資格的獲取與否抑或是紮根蹲點的一路守候,究竟這些含蓋公私場域的人群服務從業人員,可否在專業與敬業之間,多些的思考以如何透過制度性保障讓她們得以安於本業?!就此而言,從證照得考取到晉身公職以迄於默默無聞的民間一線社工員,是要有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用此回應這些人所應該要的制度性保障機制設計,遠地不說,任何直接接觸到人群服務工作,都隱含某種的人身風險,因此,所要加給的危險津貼又怎能獨厚於所謂三級性質的保護性社工?連帶而來的是更遑論到委於民間承接的方案社工,僵化不變的固定價金薪給,從而加速了原有社會工作階級關係的深層惡化?!
其次是關乎到「品種」的結構性探究:扣緊『教-訓-考-用-推』的人力資源管理旨趣,那麼,現行人群服務的從業人員,已然是出現各自登山以謀自保的突兀景況,這其中正規體制的學校教育、非正規設計的推廣訓練以及社會工作師的考證制度,都有它用以推波助瀾的結構縱容所在,就此而言,相當程度上,對於社會工作的社會認可一直都還是處於被邊緣化的專業性排除之際,顯然,『安內』係要多於『攘外』的命題思考,特別是從我群、內團體到自我中心主義所產生的發酵作用,誠然,回應於優勢社群之優勢理念的強制擴散,那麼,關乎到出身背景之「品種」的結構性探究,已經是被舖陳出來一種包括『純種』的社會工作系所、『混種』之與社會工作相關的科系以及『雜種』之非相關科系的學分班社工等等斷裂性質的拉扯關係,尤有進者,藉由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以納編可能的非議份子,從而建構一座高牆深淵的專業城堡,冀此,或是選擇寒窗苦讀以取得社會工作師的專業證照,從此便能擺脫低人一等的身心怨懟,要不,就得另外尋覓一種讓夢想得以有所想像的走遠高飛,而該項證照獲取與否的二分切割,所產生的族群對立景象,這對於擺盪在『自我感覺良好』與『習得無助感』的人身喟然,似乎也是對於標舉專業地位的一種無言抗議和極大諷刺!?
總之,從人群服務的專業養成,所積累出來的卻是一種出身背景的先天地位(ascribed status)與後天努力的成就地位(achieved status),只不過,侷限在個人際遇的分殊差異,似乎也讓一本初衷的付出奉獻,多了些人性誘因的務實考量,就此而言,藉由社會工作師的考照制度以深化既有的社會工作階級化關係,那麼,來自於各憑本事之民間單位的「產」、資源配置之政府公部門的「官」、專業霸權之教育體制的「學」以及紮根究理之中介平台的「研」,都需要嚴肅地看待這項社會工作的地位階序(status rank order)及其所出現的迷亂弔詭現象,特別是要讓社工從全知全能的『神』以還原回到『人』的角色扮演和可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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