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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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自今年(2015年)的九月一日起,陸續有癲癇患者接到監理單位的通知將自九月底就會全面註銷這群人的汽機車駕照,對此,由於不少患者都是家庭中的經濟支柱而需要使用到車輛,因此,這紙強制註銷的行政命令,讓他們有不知何去何從的人身遺憾?
事實上,該項的行政命令,似乎有其乍看之下的突兀作為,但是,倘若是就事情的發展始末來看,那麼,註銷癲癇患者所擁有的駕照一事,實乃有它依法行政的合法性,亦即,早在30多年前的民國七十年代便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裡明文規定「患有癲癇症者係不得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而第七十六條也進一步規定汽、機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駕駛資格者,就應將駕照繳回,未繳回者可追繳或註銷,也就是說,無論是事前或事發所徵出來的癲癇症者,不是不能考照便是要予以追繳或註銷駕照,換言之,在行政辦法尚未進行通盤性檢討之際,上述政府公權力的行政作為,是有它依法論處的必要性。
只不過,30多年下來的制度運作限制,這使得當衛生福利部重大傷病名冊和交通部監理系統相互連線之後,通過體檢並且考取駕照的這一群癲癇患者,就仿如照妖鏡般的原形畢露,而必須要面對依法註銷的不堪事情,就此而言,對於該起依法糾舉的論述思考,就不應該只是聚焦在因應於科技進步的工具理性所逕自執行的法令規定,而是這30多年的發展歷程,在關乎到癲癇患者、駕照及其身障福利與權益保障的貫通性思考上,究竟有無提升所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含,也就是說,20多萬的癲癇患者在其從駕照到其它人身權益的保障訴求上,就不應該因為系統機制的有效建置,以致於造成再一次烙印的標籤化效應?連帶地,個別癲癇患者所加總而來的集體意義,更是說明了從衛福到交通等權責單位,除卻依法辦理的行政專斷外,訴求於問題切割或解決的同時,也少了配套措施的對應性思考,如此一來,關涉到後續可能衍生出來的諸多效應,那麼,涉及到該起事件機關的共責糾舉,又要如何回應制度僵化所產生的權益戕害?
誠然,癲癇患者之於車輛駕駛所潛在的人身風險,已然是從本人的個體層次以延伸到無辜他人的整體層次,只不過,從不知到已知、從已知到刻意隱瞞、從未發作到病發事故以迄於從穩定服藥到中長程控制,點明出來即使病發的癲癇患者及其交通事故的發生,這兩者之間是存在著某種的因果關係,但是,這期間的中介串聯,還是需要分類分級和分時分程的照顧管理機制,也就是說,基於『萬一而非一萬』、『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和『寧可錯殺不能錯放』的預防性原則,那麼,接踵而來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又有無鑲箝以成為一套妥善的照顧體系?尤有進者,衛福機關是否善盡醫療的專業知能,以就流行病學的風險事故,提出可行的因應對策,而非只是消極性質的聯手『限駕』,藉此形成某種的共犯結構?
最後,關於癲癇患者、考照駕車以及病發風險,在其所糾結個人權益、集體安全和程序正義、比例原則而來的深邃複雜性,那麼,逕自『限駕』的行政手段及其背後的行政思惟,這才是令人感到不寒而慄的,至於,30年下來該起事件的演變進展,又怎能突顯台灣一地已然是兼具文明化的進步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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