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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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修法背景與法案命名
隨著社會結構的持續變遷與科技的迅猛發展,兒童及少年權益的保障議題日益受到關注,此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係以〈兒童權利公約〉(CRC)為指引,試圖透過法制的全面檢討與修訂,進一步完善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保障體系,藉此突顯此次修法的未來導向與多層次影響。
二、修法背景與原因探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自2011年修正名稱及全文後,業已歷經十次的增修,然而,現行的部分法規條文已經無法回應現代社會的變遷需求,像是家庭結構的多元化、數位化時代的來臨,以及生活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均對於兒少權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戰,尤其是隨著〈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2014年正式生效,國際社會對於兒少權益的標準要求提升,國內相關法令也必須與時俱進加以調整,藉此符合國際規範。
誠然,該項修正草案的核心目標乃是透過增訂數位發展、個人資料保護、心理健康促進以及家庭支持等條款,來回應當代兒少成長環境中的各項新興需求,同時,草案試圖透過增強跨部會分工合作機制,提升整體政策執行效率,然而,這些修法方向雖然展現了政策制定者的良好意圖,但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仍面臨諸多挑戰。
三、修法重點與可行性分析
綜合來看,該項修法草案的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更名與定位調整:將法律名稱由「福利」改為「權益」,據以突顯兒少作為權利主體的重要性,這樣的變革舉措,除了符合國際潮流,並有助於改變傳統上將兒少視為是被動接受者的權控觀念。
2.數位與隱私保護:增訂數位發展與個資保護條款,符合當前數位化時代對於個人隱私日益重視的發展趨向。
3.家庭支持與收出養程序:強化家庭支持功能,並規範收出養程序中的政府法定職責,以確保兒少獲得最佳利益。
4.心理健康與環境權益:新增心理健康促進與環境權益規範,回應當前全社會對於身心健康及其社會性保護的高度關注。
5.偏差行為輔導:新增「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專章,採取行政輔導優先的處遇原則,減少司法介入。
綜上,從可行性角度看,這些修正內容在理念上無疑具有高度正當性,同時更呼應了國際社會對於兒少權益保障的普遍期待,然而,這些進步性的規範能否真正落實,還是要取決於具體執行機制的完善程度,例如,數位發展與個資保護條款是否能在技術上有效實現?針對家庭動力的各項支持措施是否能獲得足夠資源?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探討,更遑論於攸關到兒少的權益保障、福利促進,背後所奠基讓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服務輸送體系,是否已然建置完備?
四、反對意見與批判性反思
儘管修正草案初衷良好,但部分條款引發了社會不同聲音,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資源分配不足:草案提出多項新措施,如心理健康促進、環境權益規範及偏差行為輔導等,但這些措施需要大量資源支持,以台灣目前政府的財政狀況而言,是否有足夠的人流、金流、專業流來落實相關政策,頗令人存疑。
2.跨部會分工協力困難:草案強調跨部會合作,但是,台灣行政體系中從各級政府到部門之間的協力效率一向不高,若未能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新措施可能淪為形式化規定,而無法真正發揮效用。
3.法律執行力不足:過去數十年來,台灣在兒少權益保護領域常面臨執行力不足問題,即便是有完備的法律條文,但若執行機關缺乏足夠人力、資源或專業能力,則可能導致「有法無實」的徒法難以自行困境。
4.文化主義與價值觀挑戰:某些修正條款如禁止身體懲罰、尊重兒童意見等,可能挑戰傳統家庭教育觀念,引發部分家長或長輩的不滿甚至反對,對此,如何平衡文化傳統與現代人權及其西方文明和東方靈魂之間的貫通或落差,實乃是用以推動該項修法時的一大挑戰。
冀此,從批判社會學與結構性條件分析的角度來看,上述問題並非僅僅只是工具範疇的諸多技術性操作難題,而是涉及更深層次的結構性障礙,例如,台灣長期以來對於社會福利的重視程度不足和認知教育不夠,使得相關預算投入有限,而行政體系的官僚文化也常阻礙政策跨部門協力的推進,這些結構性條件不改變,即便是有再多進步和創新的法律條文,也難以真正實現其目標。
五、改善建議與未來展望
為了確保此次的修正草案能夠真正落實並且產生實效,以下幾點建議值得參考:
1.加強資源投入:政府應重新審視財政預算分配,擴大對於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領域的資金投入,同時鼓勵民間企業與非營利組織參與,共同分擔資源壓力。
2.建立跨部門協力機制:應設立專責單位負責統籌各部門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事宜,並賦予其必要的資源和權限,以提高政策執行效率。
3.推動文化轉型:針對可能引發爭議的條款,如禁止身體懲罰和尊重兒童意見等,可通過公共教育和宣傳活動,引導社會大眾逐步接受新的價值觀念。
4.強化執行監督機制:即使是新增「安置資源及管理」,並且明訂提供不當服務的法律責任,但是,要如何建立有效的第三方監督機制,據以確保法律執行過程當中不致於偏離初衷,同時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
5.持續監測與評估:在法律實施後應設立定期監測和評估機制,以動態調整政策方向並解決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如此一來,扣緊政策評估標準不足的關懷意旨,實有必要提出評估新政策效能的明確指標,以讓未來檢視其成效時,能夠有其客觀依據。
6.修正草案雖然新增多個專章,但似乎比較偏向於是對於不同問題的零散回應,缺乏整體性規劃,例如,數位發展、環境權益、心理健康促進等議題雖屬迫切、重要,但若僅僅依賴單一法律的有限條文規範,實難以真正落實。
六、結語
此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正草案,不僅是對於國內兒少權益保障的一次重要升級,更是對國際人權標準的一次積極回應,然而,我們必須正視政策落實過程中的結構性限制和文化挑戰,唯有透過資源投入、跨部門協力、文化轉型以及監督評估等多方面努力,此次修法才能真正實現其初衷,即為台灣的兒童和少年營造一個人身安全、適性發展和更兼具共融性的成長環境,就此而言,兒少權益保障的真正挑戰,也就並非僅僅在於法律文本,而是整體社會結構是否具備支持該項法律條文,能夠具體落實的必要與充分條件。
法令條文如詩,但願它不僅僅是美麗的詞句,而是用以真正改變生命的躍起力量。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衛生福利部,2026.04.2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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