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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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社會安全網的運作與其核心角色——社工的專業定位,成為台灣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尤其是剴剴受虐致死案中,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第一線訪視社工,並認定其具備「保證人地位」,此舉引發了學界與實務界的廣泛討論。

一、事實描述:剴剴案與社會安全網的挑戰
剴剴案是一樁震驚全社會的兒童虐待致死案件,根據案件報導,受害者剴剴在收托保母家庭中遭受不當對待,最終不幸離世,檢察官認定第一線訪視的出收養社工未能及時發現並阻止虐待行為,因此,對其提出「過失致死罪」的指控,並主張社工需承擔「保證人地位」。這一認知判定引發了廣泛爭議與反彈,特別是在社工專業領域內,學者與從業者認為,此案暴露了台灣在社會安全網建構上的諸多問題,包括體制漏洞、資源不足、跨單位溝通不良等。

根據內政部統計數據,台灣每年約有數萬件家庭暴力及兒少保護案件需要處理,但全國專責處理此類案件的社工人力卻極為有限,一名社工通常需同時負責多達數十件案件,而每件案件都涉及大量的訪視、評估與行政工作,在這樣的工作負荷下,社工難以對於每一個案進行深入跟進,更遑論於預防所有潛在風險,換言之,一線社工固然是現行壓迫性結構及其所導致不性悲劇的犧牲祭品,但是,長久以來對於根深蒂固的諸多結構性限制,卻是視而不見和聽而不聞,這會是作為專業社群一環的產、官、學,應該要嚴肅面對的自省課題。

二、原因探究:結構性問題與專業侷限
首先,此案反映了司法體系對於社工角色定位的誤解,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工的主要職責是進行風險評估、資源連結與提供支持,而非充當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人」,然而,在剴剴案中,司法機關卻將「保證人地位」強加於社工,要求其對受助者的生命安全負全責,這不僅超越了現行法律規範,也忽視了社工專業本身的侷限性,如此一來,面對程序正義的法律見解,產官學等社工社群實有必要針對社工的養成、定位、角色、權責範疇與權利保障,進行通盤性的針砭檢討。

其次,該案突顯了制度性設計、運作以及失靈等環扣問題,台灣的兒少保護體系存在監管機制不足、跨單位協作不力等深層次缺陷,例如,收養家庭的審核與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導致潛在風險未能及時被發現;此外,基層社工面臨過重的工作負擔和有限的資源支持,也使得他們無法在高壓環境下充分履行職責,況且這群一線社工究竟是在什麼樣的機制設計底下,進行學習、實習、見習、練習、研習的專業性養成,更遑論於保護性業務的社工個人動力,又有無 個人歸因、制度歸因和系統歸因的整全多層關照。

第三,剴剴案亦揭示了專業支持與社會認可的缺乏,儘管社工在兒少保護工作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但他們卻常常成為體制失靈下的替罪羔羊,這種情況不僅損害了社工的士氣,也可能導致更多人不願投入這一高負荷、高風險、高壓力的人群服務產業,連帶地,其所牽動到也就不僅止於社工人力的異動、漂泊和流失,而是對於人群服務如社工,有無進行歸根究柢的全面性考察,包括人格特質、自我概念、心智年齡、專業養成、生命文本、制度保障等『道為本』的命題意旨思索。

三、改善對策:多層次改革與支持體系建構
為避免類似悲劇重演,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改革:

1.法律層面的明確界定:應重新審視並明確界定社工在法律中的角色與責任範疇,以避免司法機關對「保證人地位」的過度解讀,對此,應修訂相關法規,確保社工不因結構性問題而被個人化問責,於此同時,須建立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

2.體制層面的強化:完善兒少保護體系中的監督與審核機制,例如,加強對於收養家庭的背景調查與定期評估,同時,提升居托機構和保母資格的認證標準;此外,強化跨部門的協力統整機制,以確保資訊流通暢通無阻。

3.資源層面的投入:應增加資源投入,包括提升基層社工的人力配置、薪酬待遇以及專業訓練,藉此減輕其工作壓力並提升其素養能力;同時,可考慮引入科技輔助工具,如人工智慧風險評估系統,以提高工作效率,於此同時,更須嚴肅看待現行學分班社工養成的建置變革工程,藉此讓攬才、育才、留才、晉才、留才於科班社工、學分班社工的和合共好。

4.教育與專業認可:在社會工作教育中,應加強學生對於法律責任與倫理議題的理解,同時,推動全社會對於社工專業地位的信任認可,對此,產、官、學、媒應共同努力,改變大眾對於社工職業不當刻板印象的認知教育。

5.情感支援系統建構:建立針對人群服務工作者的心理支持機制,例如提供心理諮商服務或設立支持小組,以幫助他們應對高壓環境中的心理挑戰。

四、批判性反思:結構性挑戰與未來展望
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剴剴案背後折射出的是整個社會安全網運作中的結構性挑戰,這其中包括:首先,目前台灣的兒少保護體系過於依賴基層社工,忽視其他相關單位應承擔的夥伴共責,特別是當系統性的問題未被解決時,僅追究個別一線人員責任,無異是治標不治本於等待下一起更大的悲劇發生。

其次,此案也提醒我們應重新審視「結果論」思維,對於公共服務領域的衝擊影響,尤其是在高度不確定性和理盲濫情的從眾情境下,將悲劇結果完全歸咎於個體,這不僅是不公正的,也可能導致人群服務工作者採取過度謹慎甚至消極應對策略,最終損害整個體系的有效性和損及到服務使用者的最佳利益保障;連帶地,「個體—制度—大環境」各自的應有究責,也應該要給全社會另類的責信說明。

最後,我們必須認識到,真正有效的社會安全網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而非僅僅是依賴某一群體或職業來承擔所有風險,如此一來,從政策制定者到執行單位,再到普通民眾,每個人都應該在這個系統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共同來守護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

總結來說,「守護社會安全網」不僅是對於受害者生命價值的尊重,更是對於整個社會未來負責的一種表現,就此而言,政府、司法機關以及全體公民宜共同反思此案背後所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據以建構一個更加公平、有效且兼具韌性的社會安全網,才能真正實現「守護每一個孩子」的文明化目標,而非讓基層人員成為權控體制下的替罪祭品。

末了,我們不得不質疑:當我們談論「守護」,究竟是在守護什麼?是守護每一位孩子的人身安全,還是守護一個不願面對自身缺陷的社工養成體制?如果我們選擇後者,那麼,所謂的「社會安全網」,當只是用來捆綁守護者的一張枷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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