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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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的規定,導盲犬被賦予了自由進出各類公共場所的權利,據以保障視覺損傷人士的基本權益,進而達到社會性參與的積極目的,然而,與導盲犬相比,其他類型的執勤犬如檢疫犬、緝毒犬、搜救犬等,卻未能享有同樣的待遇,而形成一種選擇性忽視的不平等現象,致使,這些執勤犬在執行特定任務時,經常面臨進入公共場合的諸多限制,這不僅會影響工作順利進行的執行效率,也讓執勤犬隻的領犬員面臨到更多挑戰,多少顯示全社會對於執勤犬重要角色扮演的社會性認知不足,甚或是將其視為私領域的工具或個人情感的附屬,從而忽略特種犬作為公共服務一環的社會性價值。

事實上,關於執勤犬進入公共場所受限的原因,可以從法律、社會認知和經濟因素等多方面進行探討,像是:(一)首先,現行法律僅針對導盲犬提供明確的保障,其他的執勤犬則是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依據,這也使得執勤犬在公共場合的進出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造成法律上的『同工不同酬』情事;(二)其次,一般民眾對於執勤犬的社會性認知仍有待提升,忽略或漠視自由進出對其執勤工作的重要性,如此一來,導致這些特種犬隻出現在公共場合,遭受到頻繁發生的拒絕情況,甚至於連依法可自由出入的導盲犬,也時常面臨到類似社會性排除困境,就此而言,如何提升法令規章的公民素養,將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三)再則,經濟因素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醫療和保險問題一直都是困擾執勤犬有效工作的主要障礙,其主因乃是執勤犬隻受傷害或生病時,因為經費限制而無法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以達到應有的執勤效能。

冀此,相與對應的改善對策,像是應修訂現行法律,以將執勤犬納入保障範疇,賦予其自由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不僅能夠提升執勤犬的工作效率,也能促進全社會對其工作的認可;其次,加強關於執勤犬宣導與教育的社會性教育,尤其是重塑公眾對於執勤犬定位角色的認知基模,來讓民眾了解執勤犬在其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性,如此一來,從執勤犬到擴及對於領犬員的理解、支持,實屬必要;最後,政府應加強對執勤犬的經濟支持,設立專門的基金來保障執勤犬的保健、醫療、退役安置等階段性需求,並且規劃相關的動物保險制度,藉此確保執勤犬在面對突發事件時能夠獲得及時救助的協力守護。准此,關乎到制度運作失靈及其社會性認知不夠的論述思辨,直指出來的是,對於動物與人類的關係內涵,仍有待深化,也就是說,執勤犬不單單只是執行危險事務的一種工具,更是人類生命的守護者,以此觀之,在推動制度變革的同時,我們也需要反思自身對於動物角色與價值的認知偏差,要以人道主義視角來看待人類與動物之間的共生關係,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對所有生命形式的尊重與關懷。

總之,執勤犬乃是經過專業的訓練,用以協助人類執行特定的任務,對此,無論是檢疫、緝毒、搜救、國安及偵搜等特種犬,在其執行危險任務時,承擔的是重要的社會責任,如此一來,短期內期待執勤犬能夠獲得與導盲犬相同的勞動條件待遇,藉此實現平等的權益保障,至於,對於萬物皆有生命靈性的敬畏與承諾,此一公民素養、公民德行的進化表徵,更有其請用文明說服您、我的基本提問,尤其是映照於從一般用途的導盲犬到特定用途的執勤犬、從人寵共生的毛小孩到標地用途的特種犬、從生理老化到另類職業傷害、從執備勤到退休之後的身心修復,直指執勤犬之於特定對象、特殊需求其特別項目的權益保障和福利促進,有其關乎到動保意旨的相關思索。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自聯合新聞網,2025.06.23:「執勤犬進出公共場合限制多,獸醫:期待比照導盲犬」)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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