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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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陽光行動關於少事法之增修、執法及其相關運作失靈的專題報導,背後實有其擺盪於沒有『問題少年』只有『少年問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所難以自行的相關思索。
話說:增訂修正後正式上路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為少事法),依其行政輔導先行的處遇原則,這也讓這一群膽子大、易衝動、好操控、講義氣、刑期短且涉世未深的少年人口族群,成為了黑幫犯罪偏好吸納的工具人,如此一來,相關聯的針砭重點就不全然只是在於從虞犯到曝險的行為稱謂改稱、從中離到中輟與中介教育及其休退學的消極性防治補強,以及從司法處遇的刑法判決及其矯治機構到保護管束的感化教育及其矯正學校,而是該項充斥保護主義思維的少事法,要如何在其兒少權、還權、維權、增權、擴權、減權、少權、限權或縮權之間,取得兒少最佳利益及其停損設置的衡平關係。
連帶地,正式上路的少事法,就其執行情形所出現的諸多運作困境,何嘗不是顯現出來包括:(1)糾結的是成年人與兒少認知行為的世代落差;(2)實有的是主流社會及其權控關係的代際間不對等;(3)欠缺的是對於少年之個人內在歸因及其家庭、社會外在系統歸因的綜融性考察;(4)擺盪的是從家庭學校接漏到幫派接手的相互推拉拔河;(5)拉扯的是從家庭會傷人到不是父母及其國家機器運作失靈;(6)無奈的是從兼具公權力的司法介入轉至毫無強制規範權之少輔會與社工的難以作為;(7)急需變革的是諸如公文量增加和經費不足及其個案複雜的少輔社工職場現況;(8)有待修法的是從追究父母連帶責任、強制親職教育到取消少年前科註銷或的苟安心態;(9)更要追究的是從作為代罪羔羊的非行少年到壓迫影武者的共犯結構;(10)需要統整的是從單純少年觸法的少年法庭法官決定到共同犯罪之一併處理的治安法庭思維;以及(11)急需建置的是從垂直串接到協力對接與轉介銜接之間的統合機制等等,所關乎到兒童少年之「個體」、少年事件處理之「制度設計」及其社會變遷之「大環境」的通盤性檢視。
總之,時下年輕世代身處於過度的社會性保護氛圍,致使包容不等於縱容、信任不同於放任的觀念態度,實有待進一步的廓清,就此而言,起因於父母家庭、醞釀於少年團體、發微於校園幫派、顯現於數位中介及其爆發於誘因大社會的諸多兒少乖張行徑,直指出來乃是從『問題少年』到『少年問題』的貫通與斷裂,已經成為一項迴圈共業,更遑論於從偏差到曝險以迄於觸法而來的各項行為舉止,就其拘提、搜索、羈押、留置到後續輔導,需要的是時間發酵的用心陪伴和結構性解套,而非只是聚焦於有無前科、有無通報、有無行政輔導,抑或是有無司法介入之類的鋸箭式績效管理。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少事法修正之後行政輔導先行,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先由少輔會介入後再決定是否由少年法院輔導,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則不須再以司法介入。本文提及少年輔導與少輔會目前的困境,在行政系統上的分流與細緻化,是否真的可以和少年犯罪減低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又隸屬於警政下的少輔會,和教育端的銜接,在少年曝險之前,在少年真正犯罪之前,其中「輔導」的過程又是在哪個環節失靈,又或者是教育端可以涵容這類在校園不適應的少年呢?而若真的接近觸法邊緣,若無更強大的公權力進入,是否也會容易讓孩子受犯罪集團所利用,更遑論許多少年本來就是在教育現場相當邊緣的孩子.以目前我所知的臺北市編制,一區少輔組社工多是1+2或3編制,其服務範圍之廣,其工作職責究竟是輔導非行少年,犯罪預防,又其和保護官、學校輔導室等分工,我認為也都是有待討論的地方。
少事法的修訂雖然旨在保護少年,但實際執行中卻面臨諸多挑戰。這些挑戰不僅來自於法律本身的設計,還包括社會、家庭和個人層面的多重因素。
家庭和社會系統對少年的影響是巨大的。報導提到,從家庭學校到幫派的推拉拔河,以及家庭內部的傷害等,這些問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結構性解套,而非僅僅依賴法律的修訂。
少事法在執行層面面臨諸多困境,包括社工的高流動率、經費不足、輔導個案的複雜性等。這些問題導致了法律在實際操作中的無法真正達到保護少年的目的。少事法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需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從根本上解決少年問題,為少年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以社工角度來看這篇文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訂不僅影響法律制度,也在根本上改變了少輔社工的工作環境和方式。法案強調行政輔導與社工介入,少輔社工不僅限於提供心理輔導,還需要參與案件的評估、跟進及社會資源的整合。另外,也會面臨道德與倫理上的挑戰,例如在執行強制措施與保護少年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這些改變要求社工適應新挑戰,並持續提升專業能力,才能夠更好的應對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