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貽婷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依報載,日前屏東發生一起假車禍真擄人命案,而此並非隨機犯案或突發事件,乃嫌犯在今年(2021年)2、3月間曾數度騷擾及跟蹤被害人,雖然被害人曾兩度向警方報案求救,但礙於目前法令無法申請保護令自保而導致慘劇發生。冀此,嫌犯一連串跟蹤及騷擾被害人之脫序行徑,即使被害人數次向警方「求救」但仍無法「自救」,為何無「法」可管?

以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3大威脅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而跟蹤騷擾受害者為女性、加害者為男性的比例高達8成,也有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傷害率高之特色。但是,跟蹤騷擾樣態多元,不是只有「尾隨」、「跟追」這麼簡單。正所謂「跟蹤」並非指單一事件,而是加害人有意圖地以一連串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被害人或其親友施以非自願、持續性、重覆性、威脅性的言語或行為,造成被害人困擾或感到被打擾、恐懼,甚至安全遭到威脅;而「騷擾」則是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來監視、跟追或掌握他人行蹤及活動,使人心生畏怖之行為。一旦跟蹤騷擾行為出現,該如何超前部署、提高警覺,來「防治」社會案件發生,唯有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希望能藉由公權力介入,依法可管,來降低風險及憾事發生的機會。

但是,當被害人遭到性騷擾與尾隨時,為何無法申請保護令求自保呢?因根據現行法令規定,申請保護令的資格,僅包括:(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3)現有或曾有之四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4)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雖有保護令的設置,但因適用對象狹隘無法涵蓋追求者、甚至是陌生人跟蹤,甚至騷擾行為並無法規範,目前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試圖規範,不但無法涵蓋跟蹤騷擾的所有態樣,且罰鍰根本無法有效嚇阻及懲罰類似的犯罪行為。准此,以現行相關法律規範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及預防責任等的規定都相當有限,根本無法提供周延的防治作為。

事實上,近年來跟蹤騷擾行為與後續衍生出的社會事件屢見不鮮,已成為各界無法漠視的社會問題,從 2014年9月的台大宅男殺害前女友案件、2016年蕭姓歌手遭粉絲騷擾和潑糞事件、2018年5月的網紅直播主遭前男友殺害 、2018年12月的世新男大生砍殺學妹,以及去年2020年台南馬籍女大生命案等,令人震驚的是:這些案發生並非突發性行為,而將時間點再往前回溯,可以發現加害者早已進行了一連串長期的騷擾行徑,但是,即使是被害人到警察局求助,也礙於目前沒有相關法令依據,無法對加害者做出任何處置,或是提供被害人保護措施,導致一件件的悲劇不斷重演,然而,政府應注意而未加以重視,應作為而未立即行動之嚴肅檢討必要。

對此,自去年(2020年)台南馬籍女大生命案震驚各界,由於該案嫌犯事發前已有跟蹤女性的預兆,當時外界催促立法院應儘速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而內政部在2020年10月提出<糾纏防制犯罪法>草案,因糾纏行為類型多樣,且根據警政署統計,跟蹤、騷擾、糾纏相關報案每年平均有高達7600多件,若依現行法律來處理,警察介入的空間相當有限,因此,立法一再拖延。立法院在今年(2021年)3月18日續審「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仍延宕,最大的爭議在於「跟騷」需具體定義,以避免後續適用困難。

近年來令人遺憾的案件都與跟騷有關,社會也期待加速訂立,因此,行政院會於四月22日(2021年)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以下: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冀此,依其<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規定,當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對於婦女同胞保護會更周到。實際上,<跟蹤騷擾防制法>去年便提出草案,並經立法院付委審查,但最後無法通過,這次行政院版草案僅明訂主管機關訂為內政部,顯然量能不足,仍有未盡之處,包括政院版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由於,跟騷行為未必有機會讓當事人表達「違反其意願」,有些也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建議將跟騷法草案中等要件刪除,改以「無正當理由」涵蓋,才能達到保護被害人目的,並使其與一般社會行為劃出分際。因此,跟騷法草案應參採家暴法,明文納入其他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負責就被害人身心輔導、治療等工作;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各級學校糾纏行為防制教育、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等事宜。以及,擴充保護令的內涵,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確保跟騷法執行的有效性。

總之,社會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傷亡事件,已令人忍無可忍,令人難過的是,每次總要等到遺憾發生,才會激起<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討論,跟騷法的通過也是一種觀念充權的全民教育,告訴社會大眾,跟蹤騷擾已是新興犯罪型態,所有人要對此有所警覺。藉此,透過防制令的保護,賦予警方針對現行犯使用強制力,在必要時得強化保護報害人,包含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安全措施,來防止跟蹤騷擾行為或後續暴力傷害的發生。更要避免行為人於受緩刑宣期間,再度實施跟騷行為,對於犯跟蹤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宣告者,應交付保護管束,法院並得命被告「禁止對被害人為跟騷」、「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必要的保護被害人等事項。因此,在震驚社會的社會問題中,更點出在個人、制度、大環境的交互影響底下,不再是被扭曲的心靈結構引發單純的個人行為,經常透過媒體報導、網路影響、輿論批評等,連帶影響地方安全、社會秩序、國家治理,進而影響整體人類社會行為,身為國家政府不應再推脫卸責,坐看人命枉死的憾事發生。因此,如何超前部署、事前預防到提前遏止比任何事都重要,修法才讓警方執法有法律依據,進而保護被害人和社會大眾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