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金管會研擬所謂的「以房養老」政策,並且預定明年初試辦,至於,辦理方式則是傾 向於採「年金制」,亦即,讓老人每個月得以領取固定的年金,而初步計算擁有價值1千萬房子的老人,每個月的年金可領到2萬元以上;連帶地,在這項「以房養 老」的政策思維裡,政府將會是反向房貸實際的借款人,而銀行僅為房貸代辦機構,銀行本身無須承擔擔保品價格下跌所導致損失。
基本上,關於「以房養老」的行政措施,在進行推動之際,還是有些前提是需要說明的,比如說:該項以房養老的措施,將先前提撥一筆基金以委由銀行代辦,至 於,以房養老措施的適用對象則是鎖定65歲以上、無繼承人(無子女)且擁有房地產的近貧老人,而這群近貧老人則是必須先將房屋抵押給政府後,政府再依房屋 的貸款金額,折算成20年或30年的年金,以每月將年金提撥到老人的帳戶,藉以滿足老人相關需求的開銷所支,就此而言,所謂的「以房養老」政策,相當程度 上已經是將某些的老人族群排除在內,因此,搭配「以房養老」而來的其它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措施,這會是議題思考的真義所在;連帶地,老人之於「以房養老」而 來之年齡、領取金額下限、有無扶養親屬以及屋齡、區段等等的屬性變項,理應也要進行通盤性的檢視、討論。
誠然,關乎到「以房養老」政策而來的基本提問,乃是:所得維持與經濟安全之於高齡長者的現實意義為何?就此而言,扣緊貧、病、孤、老、閒以及錢不夠花用而 來的一般性需求,多少說明:意圖藉由以房養老方式而來的年金給付,當只能紓解部份的財務壓力,就此而言,「以房養老」的政策思維,理應是要更為廣寬的,比 如在「打房」部份,是否要有賣屋、出租抑或是抵押等等不同的對應性思考;同樣地,解決了「打房」之後的「養老」問題,又是否具實地考量到這一群近貧老人之 於獨居而來的在家老化及其所可能衍生出來的處遇難題,就此而言,推動所謂機構安置的養護照顧型態,反而可能減緩部份的財務壓力,也就是說,問題的癥結點不 全然只是聚焦在經濟不安全的趨力,而是因為社會變遷對於原生家庭支持力量的脆弱化所產生更大的人身不安全,職是之故,針砭「以房養老」政策的判準,自當是 以如何正視『養老』需求及其相與關聯的衍生性需求,至於,長者本身的資財能力,理當也是整套規避風險機制設計其中的一個環節點!
總之,鎖定以都會地區近貧老人為主的「以房養老」政策,其宣示的作用,是遠大於實際的保障效果;連帶地,順勢而來的行政作為,卻也是一種含蓋不同屬性特徵的老人經濟安全、人身安全、居住安全的社會福利藍圖,要如何被比例原則的勾勒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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