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誼銘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根據醫學研究,身心障礙者比起一般人更容易誘發其他可能會導致身體功能加速衰退的併發症,正常來說,一般人在65歲才被社會界定為所謂的「老年人」,而對於身心障礙者,甚至在35歲的多重身障者就有可能出現顯著的老化狀況;連帶地,台灣的社會裡,高達九成以上的身心障礙者都是由家庭照顧者來承擔起他們的照顧責任,而當家庭出現55歲以上的家人需照顧35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我們稱之為雙老家庭,這其中雙親的照顧壓力、家人間照顧責任的義務以及政府所能給予的資源,實則需要做延伸的討論、探究。
事實上,雙親在面對照顧壓力時,所面對的不僅是心靈上的壓力,比如:「這是我的孩子,我必須伴隨他/她到最後一刻。」,導致在這條沒有盡頭的照顧路上,無法做有效的壓力釋放,也會將責任都攬在自己身上,不想把照顧壓力延續到下一代,而無法做有效而及時的求救。另一方面,雙親在逐漸年邁之下,在收入方面也會銳減,進而仰賴過去的積蓄來維持照顧的成本,這也讓身障者及雙親都曝露於經濟危機之下,而在兩種因素的交織影響底下,往往會出現先殺害身障者再自殺的社會事件,根據內政部2011年的統計,在台灣所有的身心障礙家庭中,父母老邁或亡故的比率高達8成5,正亟待政府伸出援手。上述真實的長照現況也點出,如果雙親過世,那接下來該由誰照顧?
順此,由法定的照顧責任義務順序來看,民法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由此可見,在第三順位的雙親之後,理當會由手足來接棒照顧的責任,然而,長期未參與直接照顧的兄弟姊妹,在生活上也以自身的工作、家庭為重心,一時也無法承擔突如其來的照顧責任,在照顧義務上的認知也未如父母般強烈,導致在照顧的選擇上多半只能將身障者送到機構中照顧,唯一能負擔的就只有經濟上的支應,最後,因為早期照護的資源、知能不足,雙親多由「照顧」代替「教導」,身障者的生活型態已經固著化,一旦是到了機構後往往會有不適應的狀況發生,並且伴隨著自理能力持續下降的風險,如此一來,機構儼然成為身障者人生的最後一里路。
然而,身障者家庭其實擁有多種照顧的樣態,也因著不同的身心狀態,與照顧者間也會有不同的照顧模式,如果身障者在日常生活功能量表上能夠有好的表現,就會趨向於使用社區的資源,像是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身障者雙老家庭支持據點,以此來維持身障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反之,若身障者之自理能力差,皆仰賴家庭照顧者時,則服務就會偏向機構化,比如身障機構、機構喘息,造成不可逆的加速退化,進一步參閱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的彙整資料,顯現出來對於身障者照顧多樣性的針砭之處乃是在於:雙老家庭中,老人與身障者為分別評估,並無考量雙方的依賴關係,也就無法提供整合性的服務,應以家庭為中心來做整體評估,才能貼近雙方的需求;另外,在主要用以評估身障者的巴氏量表中,也無法完整呈現身障者所呈現之實際生活功能,應再補強描述,才能完整地呈現身障者的能力現況,最後,為了避免因身障者生活功能不佳,且照顧者無足夠的福利資源知能而將機構作為唯一選擇,那麼,理應建構穩定且長期的訪視或需求追蹤機制,確保家庭在遭遇照顧問題時,能夠取得相對應的資源,建立預防的機制,才能有效從根解決問題。
總之,以系統化做分類的話,以社會中的老人或身障者為『點』出發,老人併有身障者則會構成『線』,而整個長照社會則為『面』,雖然長照2.0將49歲以下之身障者列為服務對象,但是,主軸仍是偏向於老人服務的輸送上,身障者的照顧問題相較之下複雜許多,需要考慮服務輸送上的可近性以及可便性,以進行更多的實地訪查,從而讓身障者及照顧者能夠做及時且有效的照顧壓力救援。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