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

規範性需求係為Bradshaw所歸納出來的一種需求型態,意指的是來自於行政部門、學者專家依其某種條件標準所訂定出的規範性需求,除此之外,還包括有對於某種特定服務之當事者不同反應的「自覺性需求」(felt need);不同反應透過各種形式以將需求具體化的「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以及相同需求者卻是出現不同差異的「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不過,上述的需求類型,就其概念內含的實際運作,亦有它各自的運作限制,比如:由上而下的規範性需求,雖然代表某種的標準或常模,但是,在突顯絕對客觀性之餘,亦隱含父權主義的意識型態,特別是對應於當事者和真實狀況的可能落差,因此,要不是過於理想便是缺乏一套動態性的評估機制;再則,自覺性需求本身就充滿主觀和深邃性,特別是難以評量、測出的結構限制,除此之外,服務方案本身要如何充分地滿足不同人的自覺性需求,亦有它用以制定出公共計畫的困難所在,畢竟,所謂的自覺性需求,究竟係屬於客觀層面的『需求』(need)?還是心理或社會層面的『欲求』(desire)、『想要』(want)?最後,供需之間的對應關係,又要如何透過集體性的手段方法,來加以滿足這些的基本需求或衍生性需求?至於,表達性需求所要面對的諸多限制包括有當事者的生理限制、表達服務需求的誘因條件以及表達性需求本身的迫切性等,畢竟,侷限於無法克服的生理狀況,關於老殘等弱勢人口族群的切身需求及其所應該要被正視的看待,這就不單單只是來自於當事者是否採取具體的表達行動?倘若如此,那麼,包括重病、癱瘓或植物人等反而會淪為弱勢中的弱勢者!事實上,表達性需求的運作難題,多少還是會跟議題焦點和動員遊說有所牽扯,如此一來,因應表達性需求所採取的對應措施,經常也會出現從階級之間以深化到階級之內的不平等。

資料來源:陳麗芬、王順民(2014)。<社會福利服務析論--當代台灣地區的方案計畫討論>。台北:洪葉。
延伸概念:自覺性需求、表達性需求、比較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