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Charitable Trust)

公益信託指的就是為了創造公共利益而成立的信託,舉凡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都可以成立公益信託,在信託法第八章(第69條-第85條)設有公益信託專章,以規範成立公益信託的相關事宜。透過信託業者管理公益信託,委託人不須親自介入公益事務之執行,即可透過受託人達成持續幫助社會弱勢族群目標,而且一般大眾亦可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以提供社會上具有同樣熱心的人參與的機會。值得留意的是公益信託乃為了增進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所設計,與一般以照顧自身或家人利益的私益信託並不相同,同時,為了鼓勵民眾成立公益信託,在符合以下條件下就可享有賦稅優惠:(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二)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以及(三)公益信託之設立須由委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例如以慈善為目的公益信託,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
延伸概念:輔助/監護宣告、私人信託、信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