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子女最佳利益係指監護權之判決應該要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其考量原則,這其中包括有:

一、關於子女之因素:
(一)內涵:係以子女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判斷重點。

(二)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2.子女之意願:子女的意見應宜尊重原則。
3.子女之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4.子女之人數: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二、關於夫妻雙方各項因素之比較:
(一)內涵:主要在比較夫妻雙方究竟以何者較為適格作為親權人。

(二)判斷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1.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

2.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居住環境、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及有無其他支持系統等。

3.心理狀況: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對於非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等。

三、實務判斷標準:
(一)監護意願與監護動機之評估:照護意願、監護動機是否為正向目的等。

(二)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經濟能力、照護能力、親職能力、教養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對子女生活及身心狀況之了解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情感支持系統等。

(三)被監護人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與家庭成員互動情形及未來照顧計畫等。

四、關於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一)內涵: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以及評估今後是否適任保護教養子女之角色。

(二)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善意父母原則。

資料來源:律師免費法律諮詢
延伸概念:善意父母原則、酌定監護、改定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