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建良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學生)

一樁事件的發生,引來台灣社會許多的議論,姑且先不去論及民眾的關注度能夠維持多久,以及這樣的關注對社會能有什麼樣的改變,但是,可以確定的是理性與和平的討論是必須的,也許我們應該避免事件發生、應該事後處以刑責或是強力的推動司法改革,無論我們應該多做些什麼,大家都不想再看到類似這樣悲劇的再發生。

表:關於隨機弒童的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有立委提議修改刑法271條第一項,殺害12歲以下兒童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目前還沒通過)。

<精神衛生法第15條>: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審查會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誠然,從殺人、殺害兒童、隨機殺害兒童、精神病患隨機殺害兒童到失業的精神病患隨機殺害兒童,我們這個社會能夠替加害者貼上的標籤太多了,這些社會邊緣的標籤並非一定是社會的未爆彈,但是,數據也也顯示諸多的加害者卻是這些社會邊緣的人,不過,即便如此,我們不能一昧地指責加害者的不是。沒錯,殺人是錯了,他們也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接受制裁的同時,我們是不是應該去探討加害的動機,而不是貼上標籤『所有的精神病患、失業者或是毒癮者都會是加害者』。社會要做的,並不僅僅只是處罰加害者,而是透過一個加害者的生命事件,以讓我們反思要如何防止下一個加害者的出現,而不是不斷地重複『出現加害者』與『制裁加害者』的輪迴。

無論之前的湯姆熊、北捷與文化國小的事件,台灣的社會輿論總是不斷地聚焦在這些加害者是否處以死刑,但是,以現今的法律規章要能夠快速地判決是也有它的困難處,要是我們把重點放置在如何從以往案例,以深究了解這些加害者形成的原因,是不是就能避免類似加害者的再次出現?我無法肯定也無法下定論。只是不斷的討論是否實行死刑,是不是太侷限在以暴制暴的憤恨情緒之中?

再來,從加害者父親出來道歉的方向討論,社會輿論的憤恨情緒顯然已經殃及他的父親,他的父親或家人錯了嗎?很多的輿論看法指責父親的不對,包括加害者的啃老族身分,被認為是父母的溺愛錯誤,但是,一位老父親真的必需要為了一個成年也30幾歲兒子的所作所為負責嗎?倘若家庭對於一個人的人格發展有相當的重要性,那麼,社會的究責呢?我們的社會就沒有造成加害者的形成嗎?譴責家屬這種的連坐概念,是不是也要連坐至社會成員中的你我他呢?

事實上,此事件發生的隔日,發生北捷襲警與樹林攻擊消毒員的事件,這裡先不討論從眾或是模仿,雖然,社會輿論短暫譁然,然後呢?輿論還是走向殺童的加害者身上?難道因為殺害兒童或是兒童死亡,這樣的嚴重性才值得被討論值得被輿論?難道一定要鬧出人命才有被討論的空間嗎?這樣未免也現實了吧!討論前述的模仿效應,以現今台灣媒體為例,不斷地重複該新聞事件乃甚至到犯案過程都鉅細靡遺的報導出來,是否因而點燃了社會之中未爆彈的信號?我們無從得知。

最後是討論到死刑的意義,在事件發生的幾日內,討論死刑的存在與否或許太過著急,但是,這就是現在社會氛圍最想釐清的問題,對此,有人贊成死刑、有人不贊成死刑,用這樣的二分法可能太過粗糙,但是這裡引用日本導演北野武在《超思考》一書中的論點:死刑要成為極刑必須符合一個前提,那就是:「人類最害怕的就是死亡,死亡是人生中最恐怖的事件。」當全世界的人都這麼想,死亡才會成為極刑。的確,對一個想死的人判死刑是沒有意義的,如同對自殺炸彈客判了一個死刑,以此觀之,一個精神疾病或是稱為思覺失調的人呢?既然死刑已經對他沒有效果了,我們就應該制定出另外一個配套措施,當然,不可能會是像滿清十大酷刑那樣挑戰人權的仿古制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