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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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有效地降低青年族群的吸菸率,有立委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的修正,亦即,要將吸食與購買菸品的年齡,從現行的18歲一舉調高到21歲,並且規定購買菸品時必須要主動出示證明文件,顯然,關乎到該項修法背後所實有的論述邏輯,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資料顯示全台約有350萬名的吸菸人口,這其中周遭有朋友吸菸相較於無吸菸朋友的青少年,其吸菸率是高出有10倍之多;而父母本身為吸菸者相較父母為非吸菸者的青少年吸菸率則是高出有2.2倍;此外,上了大學之後的18歲青年人,受吸菸同儕影響的機會也是相對的增加,因此,為了延緩年輕世代接觸到菸品進而得以降低青年人吸菸率,而有提案修改菸害防制法修正的發想,誠然,上述的構思是有它的正當性,但是,相與對應的論述思維,卻是有待商議的,特別是扣緊主題聚焦、邏輯一致、首尾一貫及其言之有物的脈絡架構,那麼,問題的針砭所在就不全然只是將吸食與購買菸品的年齡從現行的18歲一舉調高到21歲,而是有無提前思索某些預期甚或是非預期之中的發展後果,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執法困境,終究淪為立法之嚴與執法之寬和成效不彰的多重難題,這是因為:
事實上,年滿18歲的青年族群,固然會因為父母雙親、周遭友人或是同儕玩伴的吸菸,而受到影響並且產生仿效的從眾行為,就此而言,在調高吸食與購買菸品的年齡之際,要如何針對這些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以及其它的概括化他人(generalized other),以進行所應該要有司法懲罰?連帶地,「菸品」作為青少年次文化(sub-culture)的某種象徵內容物,那麼,要如何有其身分認同或群體認同而來的可能轉移,這多少說明了逕自法律手段的止惡效果,還是有它商榷之處;連帶地,當年輕世代的吸菸行為,已經成為某種的社會實事之際,那麼,從上游、中游到下游以迄於從認知、態度到行為而來的串聯性關係,理應是要進行通盤的檢視和檢討,就此而言,要如何從法務端以進一步擴及到教育端、衛生端、社政端、勞動端或是通訊傳播端等等的照顧管理機制:以及觸法購買菸品及其吸菸的偏差行為,要如何防範被加劇以成為虞犯或是犯罪的滾動影響?准此,倘若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的修法目的,乃是期盼能夠延緩青少年接觸菸品的時間,那麼,針對可能毒害青少年身心發展的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s),是有它併同思考的必要?!
最後,假設吸菸已然是早晚的客觀現象,那麼,超乎年紀大小而來的諸多變項討論,就不單單只是限縮在生理年齡上,而是要更進一步地含蓋像是性別、勞動環境、家庭組成、生命歷程等等的交叉分析,遠地不說,當吸菸出現幼齡化、女性化與惡質化的變遷趨向之際,那麼,要如何嚴肅看待女性從二手或三手菸的受害者轉變成為一手且垂直感染到胎兒的加害者,就此而言,拒菸與反菸的一字之差,理當是要有分類分級的對應策略和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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