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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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著婦女節的通過性儀式,這使得相與關聯的人身權益,也藉由修法工程以達到確切落實該有的保護作用,這其中因應於這一波流感疫情的照顧負荷,而有立委提案可以比照公務員的有薪事假,以要求勞工同樣擁有7天有薪的家庭照顧假,雖然,主管機關的勞動部還是需要加以評估,但是,相與衍生的議題思索,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論述空間。

基本上,要求勞工同樣享有公務員照顧家庭的有薪給假,背後所糾結的結構性意義乃是多重、深邃的,這是因為:一方面,軍、公、教、勞、農等等的職業型態,除卻有它職業福利保障水準的分殊差異外,回應於像是基本健康維護的家庭照顧情事,那麼,國家與社會在這一部份有低限度的角色扮演為何?就此而言,關乎到比照公務員所擁有的給薪照顧假,理當是要進一步地通盤檢討當前不同職業類別而來的人身安全保障機制及其差異情形,畢竟,相較於公務人員所可以享有5天的有薪事假,如此一來,難免會讓勞工族群感覺有所差別待遇之撼,而此一絕對性剝奪的職業類別,所招致的衝擊影響,又豈只是有薪與否,而是在生養國家未來主人翁的一事上,不同職業類別的制度性保障,是否會加速深化原有的職業階層化甚或是影響到子代的人身權益?連帶而來的是,扣緊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政策和服務體系,那麼,包括產檢假、陪產檢假、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宜要有回歸到公假、事假與病假;給全薪、給半薪和不支薪;以及3天、5天、7天、8周或是14周不等天數的綜融性考量。

准此,在這裡的思辨真義就不在於相同天數與給薪的齊頭式平等,而是用以捍衛這些生養照顧的權益保障,究竟係屬於私領域的嬰幼兒福祉範疇,還是父母雙親的家庭照顧範疇抑或是准公共財且公共領域的社會安定範疇?連帶而來的是諸多成本代價的外部性(externality),又要如何在勞工、雇主與政府以及家庭、企業和國家之間,取得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遠的不說,因應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條文修正,藉此增訂給勞工5天的有薪產檢假和陪產假,至於,申請留職停薪的育嬰假標準,也從原本需要工作滿一年才能申請,調降到工作半年就能夠申請;再則,已經是數十年都未加以調整的8周產假,是否可以有對於女性勞工更多的生育保障?而這些林總加給的勞動權益,要如何回應包括勞動聘僱成本、人力調派增補、企業競爭能力以及國家財政負荷等等的巨視層面考察?就此而言,包括有薪家庭照顧假在內的各項權益,宜是要有從社會保險制度以延伸到福利津貼制度以及從社會福利以進一步地擴及到經濟產業、教育勞動抑或租稅財政的整體觀照?

總之,可以預見的是未來的職工福利將會是朝文明進程的制度性保障發展,只是,擺盪在『家庭照顧』與『照顧家庭』之間的各項干擾因素,亦突顯出來7天有薪照顧假的法制化,是要有直接、間接;短期、中長期;內部、外部;個體、總體以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等的成本效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