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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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鑒於台灣地區嚴重的少子化危機,有立委提出所謂的《兒童及少年扶養津貼條例草案》,至於,根據草案的規劃內容,那麼,未來家中只要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同時每年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就可以申請每個月新台幣3,000元的扶養津貼,發放到兒少滿18歲抑或是兒少死亡為止。

基本上,姑且先行不去論及到倘若該項條例三讀立法之後,可能會衍生出來的資源排擠效應或財政危機,而是回到基本的提問,那就是:這樣構思發想的立法工程,背後的意圖動機為何?至於,標舉兒少扶養津貼背後所應該要兼具之生態環境、問題需求、財政能力及其配套措施等等的機制設計,又有無建構已成為一套縝密的機制建置?以此觀之,兒少扶養津貼的發放,究竟是為了紓解少子女化的整體性危機,還是可以減輕父母扶養子女的生計負擔?假設是前者的話,那麼,從生育補助、托育補助、育兒津貼、學費補助到扶養津貼等等五花八門的福利津貼措施,要如何緊扣『婚-生-教-養-衛』之整體性的協力陪伴和服務網絡,就此而言,每月3,000元的扶養津貼,嫁接於扶養負擔的經濟不安全,其所能夠減損或停損的風險管控程度為何?准此,扶養津貼的發放及其少子化危機的對應關係,這兩者之間的舖陳邏輯是有待商榷;連帶地,更宜針對當前以兒童或少年之「對象別」;學齡前或義務教育、國民教育之「年齡別」;經濟扶助、就學補助、代金補助、療育補助、托育補助、育兒津貼之「需求別」;以及社會救助、福利津貼與福利服務之「範疇別」,所交錯形成的福利津貼小確幸,藉此思索包括需求評估、過程評估與結果評估而來的績效管理為何?

至於,回到扶養津貼措施本身的工具層次,那麼,一方面『扶養』的操作性概念為何?是否僅侷限兒少基本需求的滿足抑或是要有特殊境遇的分殊考量,以此觀之,該項偏屬於普及性質(universal)的全民大放送,自當是要嚴肅考慮雨露均霑的成本效果(cost effectiveness),而是非一體適用的社會效果(social effectiveness),如此一來,發放該項扶養津貼所預伏的財政負擔,這反而不是問題的聚焦所在,而是要如何從扶養津貼的條例立法,以進一步地窺探背後之於兒少公共照顧的中心思想和政策定調為何?這其中自然是攸關到作為最終父母的國家公權力,究竟是踩住最後一道防線的消極不作為抑或是將兒少的成長權益提升成為一項準公共財的公共論述和積極性差別待遇?連帶而來的是『津貼』作為一項權變與權宜的手段措施,這已然是被過度地濫用,畢竟,即使是建基於社會連帶的關懷旨趣,但是,好康獲得免費福利的該項扶養津貼,對照於福利依賴、道德危險等等的人性誘因,那麼,福利津貼手段的可行性與不可行性,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至於,從唯一到之一的配套措施,這又何嘗不是突顯該項扶養津貼的立法思維,還是限縮在戰術層級上,以至於忽略了包括社會保險手段、社會救助手段以及福利服務手段的綜融性規劃?!

總之,鎖定兒少此一標定人口族群的分類,那麼,相與因應的分級和分層的結構性探究,自屬必要且迫切,畢竟,金額不大的3,000元,對於一般家庭來說,不至於是成為淪落絕對貧窮的關鍵因素,但是,對於經濟弱勢者而言,燃眉之急的雪中送炭,又要如何得以擺脫貧窮複製的宿命共業?連帶地,訴諸於約有436萬人的未滿18歲兒少人口以及估算每年約需新台幣1,569億元的預算規模,那麼,立法諸公的適任資格與立法品質,這反而會是公民社會所要深刻反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