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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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520的新政府尚未接手上路,但是,對於長期照顧服務的財務管理藍圖,已有較為明確的輪廓建置,而值得加以延伸討論,特別是扣緊「指定稅收」、「推動小組」、「長照修法」、「運作特色」及其「可能困境」而來的發想提問。
首先,在「指定稅收」部分,日後將以包括營業稅、遺贈稅和房地合一稅在內的指定用途稅收再加上公務預算,合計每年三百至四百億元的資金規模以作為長照的主要財源,換言之,從繳費的保險制翻轉到稅收制,就不單單只是財源管道的分殊差異而已,而是此一典範的建構移轉,要如何相互採借彼此的限制與優勢,藉此達到長治久安的穩健運作,畢竟,採行稅收制而來的預算規模,要如何回應於快速老化及其衍生照顧項目所需要的支出規模?就此而言,保險制與稅收制理當不是對峙的兩造,而是一種互為主體的兩面,藉此思謀長期照顧之於財務來源、財務規模、財務穩定以及財務風險控管等等的工具理性課題?連帶而來的「推動小組」,也就不應該只是侷限在於用以整合政府各單位和跨層級的長照事務協調,而是該項的長照議題,已然是一項攸關到市民社會公共旨趣的公民參與課題,就此而言,要如何超越衛生福利的本位範疇,藉此直指出來包括跨層級、跨部門、跨專業、跨領域、跨技巧以及跨越公私協力和兼顧福利營利而來的綜融性思辨,也就是說,所謂的長期照顧理應是要有應然與實然、規範層次與工具範疇以及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整體性關照。
其次,在「長照修法」部分,固然是因為採行稅收制而得以逕自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的修正工程,藉此壓縮所謂<長期照顧保險法>可能的立法成本和執行效益,但是,建基於供需媒合之服務管理的<長期照顧服務法>,又要如何鑲箝於收支平衡的財務管理?就此而言,此一關涉到人事與財務的典章制度,是否要有長期照顧母法的根本思考,否則,修補而來拼裝法令規章,會有將複雜性問題過於簡單化之虞?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斷然就不在於對於稅收制本身的針砭議論,而是財務風險的停損機制設計,要如何回應『後稅收制』而來的配套措施,這是因為標舉出在地生活、社區照顧與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徒以增加服務涵蓋範圍的量化思維,又要如何面對諸如長照人力的量質困境、多樣型態的長照環境、費用分擔的權責關係以及福利依賴的道德危險等等的不同層級的問題需求?
冀此,當人口海嘯之於老化長照的人身需求,這已然是蛻變成為一項整體社會事實之際,那麼,從保險制到稅收制的機制轉換,宜是要有可行性和不可行性以及唯一與之一的併同性思辨,以此觀之,逕行稅收制的長照制度體系,究竟是要解決什麼問題?可以紓解的程度為何?以及相與衍生出來的棘手難題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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