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部落會議」決策機制出爐。未來政府、業者想在原住民土地、部落周邊蓋觀光飯店、道路、纜車、超高壓變電所等建設,須先經過部落半數以上家戶代表開會同意,才能開發。備受爭議的台東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案、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都適用此規範。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一條明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參與。且原住民可分享相關利益。

但過去對如何取得部落同意,召開「部落會議」有何程序規範,各界並無共識。

行政院前天公告原民會所訂「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明定在部落周邊從事可能侵害土地、自然資源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如採礦、伐木等)、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前,須先通過三道「門檻」。

首先,要有一半以上受影響部落召開「部落會議」;且各部落過半數原住民家戶代表出席;第三,過半數出席者表決表示「贊成」。且在開「部落會議」前,申請人須先提出利益分享、共同管理機制,並開公聽會向部落成員說明利弊得失。

原民會主委林江義昨表示,過去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都曾因未徵求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引發爭議。此次原民會明確定義「部落會議」行使同意權的程序,未來相關土地開發案,不只得通過環評,還必須先徵求「部落會議」同意才能動工。

號稱東海岸最大開發案的「台東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案」,將影響都蘭、加路蘭、莿桐及南王部落,但開發單位只在莿桐部落開「部落會議」,甚至還有漢人參與討論,被質疑程序不完備、不正當。

不過,對於原民會要訂「部落會議」相關規範,先前也曾有人質疑,台灣原住民有十六族、七百多個部落,原民會以同一套標準規範不同族、不同部落,恐怕會忽略不同部落的自主性以及獨特性。(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