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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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勞動部函示各個地方政府的勞動局,倘若家屬援引《民法》第1123條“,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的從寬解釋,那麼,同志或跨性別伴侶只要是符合該項的要件,即起遇有重病等事故,便可向僱主請所謂的「家庭照顧假」,而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扣全勤獎金,但是,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請假期間則是可以不給薪。

基本上,對照於先前戶政系統的內部註記,那麼,勞動局的該項策進作為,是有它更進一步的文明化內含,這是因為該項將同志或跨性別伴侶納入為可以申請家庭照顧假的保障對象,已然是從民俗、民德以進一步地跨越到法律範疇,藉此獲致某種具體的人身保障,因此,就其權益維護的發展歷程來說,自然是有助益於提供推動下一個階段建制化工程的參酌條件,只不過,於此同時的並進思考,這也是需要加以嚴肅看待的,這是因為:首先,扣緊操作性界定的關懷旨趣,那麼,聚焦點就不全然只是在於同志或跨性別伴侶此一標地人口族群身上,而是「家庭照顧假」一詞裡之於『家庭成員』及其相關照顧項目的廓清討論,對此,無論係以「戶籍謄本」為其認定準則,抑或是未設在同個戶籍下但仍有居住事實的個案認定,問題的癥結點還是在於同志或跨性別伴侶的出匱認同,是否有其身分取得的資格確認機制,就此而言,如何讓同志或跨性別的伴侶能夠加以正名,這才是根本的變革工程所在,也就是說,享有家庭照顧假的從寬解釋,終究還是要回到民俗與民德之於身份認同、家人認同、社群認同、團體認同、社會認同或是文化認同的鑲箝串聯上!?

至於,攸關到「家庭照顧假」的概念內含,主要還是援引像是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是其他重大事故而須親自照顧等等的範疇指稱,以此觀之,要如何從病假、事假的狹義範疇,以再進一步延伸到諸如產假或喪假的家庭事務,這多少彰顯出來用以落實同志平權的積極作為,還是存在著很大的施展空間;連帶而來的是要如何將這些私人領域的家事差假以擴及到包括托嬰、托兒或托育等等公共領域的國家照顧方案,那麼,現行以原生家庭和親生父母為要的主流家庭運作模式,是要有它回歸分類分級之不同對應處遇措施的必要性,換言之,針對性別、婚姻、家庭抑或是社會等等多重弱勢處境的同志或跨性別伴侶,相迎於各項積極性差別待遇而來的「家庭照顧假」,究竟係屬於性別議題、家庭議題還是隱藏著某種集體意含的社會議題?!

總之,標示同志或跨性別伴侶自即起便可提出所謂的家庭照顧差假,而此一偏屬後端的行政作為,理應是要就前端的出匱認同、中端的身份確認及其後端的制度保障,藉此鑲箝成為一套整合性的福利服務體系,就此而言,該項解套而來的配套措施,這才是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