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有一名領有証明的身障者,因為一時找不到停車位,而將未領有身障專用車輛牌照的機車逕自停放在所謂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以至於遭到交通隊警員的拍照舉發並且裁處罰款,不過,名下擁有小客車且具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該名身障者,質疑為何不能將機車停放在身障車位而向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也認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目的,其所保障之對象應該是身心障礙者的『身份』,而非關涉到身障者所騎乘之機車是否特製或改裝,也就是說,身障者限於「特製機車」才能停放專用停車位的法令規定,這除了是超出法律的授權外,同時也會對於身心障礙者造成歧視,因此,撤銷監理站的裁罰。

基本上,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為<身權法>)的條文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的停車位,以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的專用停車位,倘若車位係屬未滿50個的公共停車場,那麼,至少也應該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的專用停車位,至於,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則不得違規占用,顯然,該起的裁罰,是有它依法行政的適法性,但是,法官的法律見解之於該起案例而來的綜融性考察深究,這才是問題的針砭所在,這其中包括有:首先,要如何將<身權法>所要保障之身障者的身份屬性,以進一步落實在技術範疇的身障福利服務上?就此而言,標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思考真義,是否就會產生歧視的標籤烙印,這部份除了是有待商榷外,少了識別證的消極制約,又要如何具體保障身障者方便停到車位的積極性差別待遇?准此,抽象理念的規範性層次嫁接於具體目標的工具性層次,兩者之間要如何鑲箝貫通從而保障到身障者的人身權益,這才是該項議題現象的切入所在?

其次,該起案例所糾結的通案意含,是有它值得深究之處,一方面,將並未改裝過的機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停車格裡,自然是會對公共資源產生一定程度的排擠作用,就此而言,在這裡的關注點就不全然僅止於特製機車之於一般機車以及沒有機車專用識別證之於有汽車專用識別證之交通載具的兩廂比較,而是要還原回到究竟規劃設置「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目的用意為何?要方便的是身障者的『這個人』?還是機車或汽車的『這個載具』?而即使是來自於身障者主體的本位思考,那麼,又有無就其不同的障別、等級,以進行優先順序的類別性規劃?冀此,該起行政裁罰的延伸性思考,所直指的乃是當前身障鑑定制度未能落實需求評估機制而讓識別身份的身障停車,產生彼此爭位和相互搶位的不堪情事!?

順此邏輯下來,那麼,要如何發揮「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保障效果?對此,一方面是有必要在障別與等級部份,以進行順位和排除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自行開車的身障者是要優位於身障家屬,而肢障者理應也是要先於其他障別,至於,專用停車位是否要有資費價差的詳實規劃,而不是所出現身障家屬一味逕停抑或是一停便是卡位霸停的突兀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