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開學在即,除了校務的運作事宜外,要上層管理者備感壓力的行政庶務還包括因應於教學助理(TA)的強制納保,這使得須聘雇用身心障人數但卻是晉用不足而面 臨到裁處罰款一事浮上檯面,僅以台灣大學為例,一年之內要被罰款的金額便高達新台幣4千萬元,對此,相與關聯的論述思辨,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誠然,依法行政而來的制度性保障,理當是一項多方和合的共好結局,以此觀之,將教學助理納保的美意,卻轉變成為懲罰學校和學生的連帶影響,那麼,攸關到身 障者定額雇用的為德不卒一事,就有它進行通盤檢討的必要,畢竟,如今所聚焦於教育學校端的定雇條款及其運作限制,又何嘗不是早已顯現在產業製造端之於人力 如何得以有效運用的基本提問?連帶地,以往逕自處罰了事的消極作為,多少也突顯出來關乎到身障者就業與勞動的權益保障課題,依舊還是處於低度文明水準的開 發進程,也就是說,從產業製造以蔓延到教育學校的勞動雇用環境,還是侷限於問題的癥結所在,而無法獲致結構性的對應解套。

僅 就教學助理強制納保所牽連身障學生的聘僱不足問題為例,一方面,未能詳實精算教學助理的兼職薪資而來之比例原則的身障學生聘僱人數,這使得即使是只領新台 幣1千元的工讀生,都須納入具有雇傭關係的員工分母總數,但是,所晉用身障者的薪資所得卻是得超過新台幣20,008元之最低基本工資的一半以上,才算合 法的聘雇,顯然,此一分子和分母計算標準不一的突兀情形,已然是增加了身障學生聘僱議題本身的困難性;連帶地,要如何更進一步地正視到大專校院的教育特殊 性、身障學生的受教培力限制、身障學生比率的結構落差抑或是身障學生能力的分類分級差異,就此而言,問題的關鍵點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身障學生3%聘僱比例 的鋼性規定上,而是除卻裁處罰款的現金給付外,又有無含蓋攸關到校內身障學生抑或是社會身障族群之各項人身權益的方案項目或服務平台的規劃設計上。

准 此,聘僱身障學生或身障人士的立法用意,還是要回歸到適才適性的聘僱原則上,但是,僅是徒以鋼性規定的結構性刁難,自然會漠視掉身障勞動人口之於教、訓、 考、用、推的人才運用真義,以至於到最後還是淪為運用單位、身障族群與社會成本之彼此共難的不堪情事?!就此而言,宜有必要去反思包括身障或原民族群之於 定額僱用的保障意義及其衝擊影響?連帶地,回歸到生理弱勢或種族弱勢的關懷旨趣,是否要就支持、補充、保護與替代等等不同屬性的身障權益內含,以思索從就 醫、就學、就業到就養抑或是從疾病名稱到功能分類的全面性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