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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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自今年(2015年)七月起正式實施的台中市托育一條龍方案,亦決定同步放寬補助的對象,也就是說,戶籍地或家長一方工作地點距離就托的幼兒園10公 里以內,每學年將可申請托育一條龍的學費補助3萬元,而家長或幼兒一方戶籍地距離就托托嬰中心10公里以內者,則是可以申請每月2,000到3,000元 的平價托育補助,換言之,托育一條龍方案已然是從戶籍所在地以進一步地延展到跨縣市的擴大補助,而有它加以深究的必要。

基本上,針對該項區域擴大的放寬原則,自當有其還原回到什麼人?什麼事?問題的解決程度及其衝擊影響等等的相關提問,以此觀之,倘若是對照於標定人口族群 而來的特定需求原則,那麼,以戶籍設置為主的身份確認,還是要回歸到一體適用之於公民資格的基本提問,就此而言,從台中一市以擴及到周圍的跨縣市區域的托 育一條龍權益保障,政策的調整是有它正當性的論辯基礎,只不過,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思索,這也是需要加以嚴肅看待的,這其中包括:首先是關於「籍在人 在」、「籍在人不在」、「籍不在人在」以及「籍不在人不在」等的優先原則範定?亦即,標舉「籍在人在」的運作原則,倘若是落實在對象性質和服務輸送的操作 範疇時,那麼,這當中的比例原則和衡平關係,是有待加以廓清討論,畢竟,涉及到民眾的人身權益保障,像是經濟扶助、生育津貼、托育補助、育兒津貼、托嬰照 顧、療育補助、生活扶助、醫療補助、看護費用、營養品代金、急難救助、特別照顧、修繕補助、假牙補助、居家服務、送餐訪視、交通接送、問安電話、生活重建 等等的對象別、議題別和風險別,這使得『設籍』與『在地』理應是要有檢視討論。

事實上,從托育一條龍擴大補助而來延伸性思考,還是要扣緊因應於社會福利資源分配而來的請求權利,對此,諸如「貢獻評估」的社會保險範疇,這使得投保者繳納保費及其發生事故之後的保險給付,這兩者之間有其對應的關

係, 也就是說,面臨到風險事故的請領保險給付,係以繳費與否為其請求權利的消極資格之一,而無關乎到設籍或實住與否;再則,「財力評估」的社會救助範疇,則是 藉由資產調查(means-test)而來的條件審查,以作為是否提供救助的客觀指標,對此,「籍在人不在」、「籍不在人在」以及「籍不在人不在」的經驗 事實,多少點明了跨縣市的合作機制,還是有它整體探究的必要;至於,來自於「身份評估」的福利津貼範疇,像是生育津貼、育兒津貼等等身份確認的資格取得, 總是會受制於設籍年限、客觀事實與人身遭遇,藉此突顯社會促進或社會補償的消極目的;除此之外,「專業評估」的福利服務範疇,對此,無論是兒少虐待的開結 案指標、親權變更或是移轉的司法判決、身心障礙者的醫療鑑定與需求評估、老人長期照護的失能評量工具,在在說明了所謂專業診斷裁量 (professional discretion)的評估機制,不僅在評量工具的效度上,有待商榷,更會因為受限於評估模式與區域統合,以致於忽略了照顧管理的服務真義。

冀此,台中市納入送托至彰化、南投、苗栗縣的符合補助要件,究竟係為了方案本身的執行率或效能成果?至於,關乎到須設籍多久?雙親孩子三方、父母兩造一方 抑或是一方設籍即可?福利津的受益子女人數及其資格確認?有無家戶總收入的排富條款?跨縣市公里設限的評估標準?以及有無可能招致產生的資源排擠效應,亦 有它對於該項目標管理而來的相關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