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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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法務部長批准了6名死囚犯的死刑執行令,並且業已分別在台北、台中、台南與高雄等地同步槍決伏法,對此,法務部也表示該項死囚犯的執行與上個月所發生的台北市國小女童遭割喉殺害案,兩者之間並無必然性的關連,只不過,相與關聯的延伸性思考,還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 本上,姑且先不去論斷該項所謂完全依法行政的正當性,但是,從若干資料所舖陳出來的圖樣面貌,倒是有加以深究的議論空間,這是因為:6名死囚犯(何以是6 名,何非是更多或較少,其先後順序的判准為何?)、三審定讞的這6名死囚最久一人已經是等待超過10年(對事件的多造人士來說,漫漫長夜的煎熬又何嘗不是 另類的懲罰?)、6名死囚犯身上背負著11條的人命(一命償一命的比例原則為何?)、相隔上一次執行槍決的時間則有超過400天之久(下一波執行槍決的時 程表為何?)以及目前全國尚有42名待執行槍決的死刑犯,諸此種種點明出來:死刑定讞及其技術性延拖執行槍決,多少深化了不佳的社會觀感,如此一來,只要 是發生任何一樁慘絕人寰的悲劇,當只會因為傷口的再次撕裂,而徒增更多的集體性怨懟,就此而言,在發生國小女童遭受割喉殺害案的不久時間裡,便施以死囚犯 的槍決,此一關乎到時機拿捏的適當與否,自然是要優先於單純依法行政的正當性,畢竟,回到基本的提問乃是:該項執行6名死囚犯的槍決舉措,究竟是要解決什 麼問題?可以解決的程度為何?以及後續所衍生出來的預期和非預期性後果又為何?特別是執行槍決背後的決策思維,實則是有它進一步的商榷空間?
誠然,設若執行槍決伏法藉此以正視聽或平息民怨,那麼,要如何讓罪刑法定主義的槍決舉措,得以達到遷善改過的消極目的,以此觀之,就不應該是分批與分階的 執行槍決,而是要48名死囚犯全部到位的一次執行槍決(最好是全程公開),如此一來,方能做到以儆效尤的止惡效果,只不過,此一集體情緒的宣洩舒放,終究 還是要回到建置化環境條件的反省討論,畢竟,可恨的加害凶手、可
憐的無辜受害者及其背後所糾結可悲的共犯結構,以至於讓生命對賭於不堪的單 一事件,進而不斷地加碼以成為更令人髮指的行凶手法;連帶地,當慘案發生的加快頻率,遠遠超出民眾的時間療愈效果時,那麼,除了獵巫、激情等等的宣洩管道 外,要如何避免讓麻痺以深化成為某種的麻木,而此一不仁的麻木心態,才是教人擔心與掛慮之所在。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要如何從層出不窮的個案以歸 結出來背後所潛藏的社會力(social force)及其可能的操弄影響,換言之,利害糾葛的多造人士,當只是某種的代罪羔羊,真正要加以反思的是何以無法用文明化的環境氛圍,以產生自律規化、 中介教化以及他律訓化的天平量尺,事實上,充赤著暴戾之氣的社會性虐待環境,這才是諸多問題的肇始原因!?
總之,無論是扣緊動機論抑或是結果論來檢視該項的死囚犯槍決一事,哀矜勿喜地以同體大悲,這多少點明了生與死的一線之隔,實則糾纏的是從人性誘因、典章制 度到環境條件而來之脆弱且有限的非理性選擇,以此觀之,從人道、法治到天律,此一串內在貫通的串聯性,將會是一項公民社會的蛻變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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