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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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從1997年開始實施的公益彩券回饋金措施,主辦單位業已繳交給政府新台幣146億元的回饋金,只是,各個部會公益彩券回饋金執行的剩餘款項,還得暫存於各機關的社福基金,只不過,同時也缺乏外部獨立的監理機制,而恐有變相成為相關部會的小金庫之虞。

基本上,所謂的公益彩券回饋金係指彩券發行的機構在進行競標公益彩券發行權時,所願意承諾每年繳付給政府的回饋金額,其性質頗類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標廠商所繳納的權利金,就此而言,七年下來所繳交近新台幣150億元的公彩回饋金,關乎到相與運用其及財務責信,便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乃甚至於直指公益彩券盈餘之監督管理的基本提問,對此,相關的思索線索包括有:首先,公彩盈餘抑或是公彩回饋金,其所要被賦與的角色定位為何?特別是對應於公務預算的經費編列,上述兩項究竟是補充性質還是替代性質的功能屬性?誠然,即使是過渡時間的補充性質,相互銜接的期限,有無分程分階的經費編列計畫,特別是要如回歸到常態性公務預算編列的基本提問?至於,偏屬於替代性質的公彩盈餘或公彩回饋金,又要如回應所謂發想創新與實驗服務的進步概念?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在於突顯公益彩券回饋金僅是依靠立法院與審計部的消極監督,以至於少了外部獨立的監理機制,而是要先行通盤檢討包括公務預算、民間資源以及公彩盈餘或回饋金,彼此之間所糾結之排擠替代或是相乘效應等等的拉扯關係;連帶地,即使是限縮在監理機制的工具性範疇,那麼,無論是公彩的盈餘或是回饋金,各自經費編列及其專案申請通過的正當性、充分性以及適足性又為何?至於,經年累月下來的經費運用以及所期待能夠產生的服務效能,亦有無進行結構性的績效管考?

冀此,落實在地方政府層級的公彩盈餘申請專案,有無包括對於諸如活動型、方案型或建物型的「屬性別」;延續性或創新性的「性質別」;從身障、老人到其它的「對象別」;從一般性補助、政策性補助、資本門計畫到經常門計畫的「範疇別」;以及從申請之前的培力、執行之中的陪伴到辦理之後培育的「過程別」等等的整體性探究,顯然,相關聯的議題思索,監理機制本身似乎也少了從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到處遇計畫而來的內控設計,如此一來,無論是公彩盈餘或是回饋金的申請補助,把關的審查結果,形式意義自然還是多於實質作用,就此而言,要被解構與新構的理當也是要包括共犯結構裡的多造關係者(stake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