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報載全國受虐的兒童人數自2002年的6千902人,演變到2011年的1萬7千667人,十年之間成長了2倍多,去年(2011年)的兒虐致死案有12 件,也就是說,平均每一個月就有1名兒童是死於虐待,對此,關於兒童受虐件數快速增加一事,就有它相與對應的社會福利思考。
表1: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受虐者年齡
年度別 | 合計 | 未滿3歲 | 3歲未滿6歲 | 6歲未滿9歲 | 9歲未滿12歲 | 12歲未滿15 | 15歲未滿18歲 |
2004年 | 7,837 | 1,151 | 1,305 | 1,524 | 1,816 | 1,280 | 761 |
2005年 | 9,897 | 1,445 | 1,721 | 1,879 | 2,050 | 1,733 | 1,069 |
2006年 | 10,094 | 1,341 | 1,626 | 1,969 | 2,054 | 1,890 | 1,214 |
2007年 | 13,566 | 1,723 | 1,952 | 2,512 | 2,775 | 2,662 | 1,942 |
2008年 | 13,703 | 1,561 | 2,017 | 2,420 | 2,760 | 2,947 | 1,998 |
2009年 | 13,400 | 1,457 | 2,063 | 2,322 | 2,594 | 2,993 | 1,971 |
2010年 | 18,454 | 2,023 | 2,563 | 3,085 | 3,650 | 4,321 | 2,812 |
2011年 | 17,667 | 1,669 | 2,152 | 2,931 | 3,471 | 4,258 | 3,186 |
資料來源:兒童局網站。
誠然,作為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兒童,理應享有公共照顧與國家保護的請求權利,只是,限縮在原生家庭、親生父母的成長環境底下,任何舉報、通報甚至於見報和上 報的各種人倫悲劇,多少已經是一種冰凍三尺而來的滾動效應,換句話說,兒童受虐既是一項客觀事實的不堪結果,同時也是糾結前因與後果而來的特定生命事件 (life event),畢竟,侷限在父母管教的親職主義抑或是家庭保護的文化價值,從受虐的年齡層到施虐的背景屬性,在在隱涵某種經常被忽略以及難以克服的結構性 限制,比如說管教與虐待兩者之間,經常是處於一線之隔而來的人身遭遇,亦即,可能是因為孩子搗蛋、不聽話而施以愛的小手,但是,父母一時的情緒又何嘗不是 出氣於孩子不乖而來的導火線,因此,包括父母效能訓練以及行為改變技巧等等的親代教育,這會是推動預防性質的家庭教育,所應該要有的建制化工程,以此觀 之,過於將教養之責委由無知、無力與無奈的父母家長一肩挑起,那麼,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就不單單只有孩子的調皮哭鬧而已!
連帶地,缺乏求助專業服務與外部資源,多少讓隱藏危機的羸弱家庭,一旦是被迫要面對特定的風險事故時,只不是手足無措,便只能甘冒生命危險的可能戕害,對 此,因為父母吸毒以及其它吸毒的友朋照顧,以致於兒虐致死的情事,已然是一項預料之中的發展後果,對此,是否要將成人世界的行為樣態與兒童孩子可能遭遇的 不幸事故,做某種程度的必要切割,就這一點來看,現行從身份認定、運作流程、處遇模式、照顧管理到保護網絡,還是存在某種的制度失靈情形,誠然,從一般通 報到責任通報,此一鋪天蓋地而來的保護服務體系,重點不在於納入更多的通報人員,而是通報的時機、介入的效果、保護的縝密以及配套的措施,是否到位、成 形,否則,通報端之於處遇端以及後續的照顧管理端,都只是對賭於那一個時間點以及那一項引爆點而來的兒童受虐致死!
表2:各地方政府接獲轉介及輔導之高風險家庭一覽表
年度別 | 接案訪視家庭數 | 開案服務家庭數 | 納入輔導兒少人數 |
2005年 | 2,534 | 1,848 | 2,843 |
2006年 | 12,772 | 8,637 | 15,370 |
2007年 | 12,816 | 10,599 | 19,472 |
2008年 | 21,037 | 16,168 | 28,393 |
2009年 | 30,878 | 19,394 | 35,646 |
2010年 | 33,113 | 20,478 | 36,343 |
2011年 | 33,956 | 18,677 | 42,552 |
資料來源:兒童局網站。
最後,不論是致死與否,兒童身心戕害的創傷膠囊,將會是長久伴隨的一項心理陰霾,因此,受虐致死,固然是有它生命中不可承受的悲情,但是,對於那些暗夜哭 泣的孩子甚或是長大成年的大孩子,相關的心理諮商與社工輔導,理應也是推動心理健康的一項重要工程!至於,回應於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處遇計 劃、服務輸送以及後續追蹤的兒少保護機制,那麼,現行包括弱勢兒少、特殊境遇以及高風險等等的類型界定,亦隱含像是經濟困難、家庭衝突、支持薄弱、個人問 題等等某些施虐與受虐的危險因子或促發因素,而需要進行通盤與整體的制度性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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