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行政院業已核定「擴大保母托育費用補助計畫」,依此計畫而行的話,那麼,政府將擴大0-2歲以下幼兒的送托範圍,亦即,將包括鄰居保母、爺奶保母等所 謂的無照保母,經由受訓取得結業證書,以納入社區保母系統(The Community Childcare Provider System)的管理機制,預定今年(2012年)七月正式開辦,初期將會有7,000到9,000人受惠,而所核定的計畫總經費為新台幣3億元。

  基本上,還原回到基本的提問,乃是:從「社區保母系統」到「擴大保母托育費用補助計畫」的構思規劃與推動執行,主要是要解決什麼問題?以及之於績效管理和 預期與非預期性的衝擊影響又為何?就此而言,究竟是該項的喘息服務是否得以減輕主要照顧者的人身負荷?抑或是創造婦女的二度就業機會?還是進而可以強化托 育服務的照顧品質?連帶地,過去所堅持的證照保母制度,是否會因為「擴大保母托育費用補助計畫」的上路,而宣告對於諸如專業本位、專業養成以及專業知能的 棄守?抑或是與時俱變地採取權變管理方式,藉此回應社會變遷底下各種不同的福利需求?畢竟,從父母照顧、親屬照顧、友人照顧、保母照顧到機構照顧,如果是 進一步對照於爺奶保母、鄰居保母、地下保母、合格保母的話,那麼,對於此一連續性關係的考察,宜有深究討論的必要。

表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的相關條文

條文 內文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 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二十六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資料來源:立法院全球網站。

  誠然,以往將無照保母與證照保母予以切割式的做法,已然是讓托育的問題或難題更加地複雜和失控,畢竟,扣緊從口碑取向、價格取向、便利取向、證照取向到管 理取向的優先順序,點明了托育服務之於需求端與供給端而來的交易成本和機會成本,就不單單只是限縮在以保母證照作其唯一的考量因素;連帶地,覬覦透過「擴 大保母托育費用補助計畫」以將現行從事或提供托育服務的照顧者,通通納入社區保母系統的約制對象,這一點恐有商榷之虞,對此,若干的延伸性思考,是基本且 必要的,比如說:是否藉由2,000元的托育費用補助,就能夠達到回歸幼托訓練及其基本知能的消極作用?爺奶或鄰居誰要去上課?誰有空檔去上課?上課的內 容、時段、形式抑或結業表現,是否有多元與多樣的規劃設計?而結業之後對於托育品質,又要如何有其動態性的把關和輔導機制?

表2:社區保母系統推動概況

年度別 取得保母技術士證照人數 社區保母系統數 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保母數 社區保母系統

保母收托人數

2005年 40,553 40 7,221 7,142
2006年 43,473 40 7,833 10,604
2007年 47,843 46 9,284 8,956
2008年 55,679 54 13,624 16,021
2009年 67,608 56 14,248 16,985
2010年 82,460 58 15,085 22,134
2011年 91,248 62 15,063 22,080

資料來源:兒童局全球網站。

  准此,無論是科班保母、證照保母、結訓保母;抑或是專職、專責、專人、專款與專業等等的議題發想,癥結點還是在於托育服務的工作職場,主要還是在於家庭私 領域,就此而言,爺奶、鄰居或外人等等之於「居家式」的托育服務,除了托育費用的現金補助(in-cash)外,在方案項目(in-kind)與服務連結 (in-service)上,亦要有整體的策略性規劃;至於,「機構式」的托育服務,也需防範預伏機構性虐待的各種可能催化因素,以此觀之,政府公權力持 續朝著保母管理法制化方向前進的真義,不應該只是聚焦在對於無照保母及其未有執業登記等等強制性的行政處罰,而是要去正視各種形式、樣態與內涵的托育保母 服務,彼此的職場環境、問題需求、資源連結、資訊分享以及輔導計劃,是否有其分階、分段以及分時和分程的行政規劃;連帶地,現行的社區保母系統,更宜有綜 融保母培訓、資格認定、托育媒合、親職教育、訪視輔導、成長團體、協力網絡、危機處理、在職訓練與權益維護而來的通盤性擘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