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一、前言:受苦的個體與失語的國家
當60多歲的鍾姓男子因頸椎重創而近乎全癱,腹如繩絞、大小便失禁,自認形同「關在牢籠裡的活著死人」,並向憲法法庭發出全台首件安樂死釋憲聲請時,台灣社會長期隱抑於慈悲和道德藩籬後方的終極叩問,終於被逼上了憲政審判的檯面,與此同時,紀岳良律師陪同罕病患者遠赴瑞士尋求解脫,以及荷比等國將討論軸線推伸至「老人自由死」(Elderly Duty to Die or Right to Die without Severe Illness)的國際脈絡,更有如一把利刃般,刺破了台灣當局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自足的安撫假象。
面對此一生命倫理的震盪,司法與行政機關多半係以「生命權為固有最高價值」或「現行法規以保障生存權為核心」等標準答案,進行自我防衛,然而,這種將「活著」簡化為「維持生物性呼吸」的律法思維,往往忽視了制度運作過程對於受苦個體的實踐性傷害,對此,扣緊新聞事件中「個體求死、醫界論戰、法制滯後」的三重向度,導入結構功能論、生命政治學,以及建制民族誌方法學,批判性地審視生命自主權和長期照顧體系的深層內在矛盾。
二、主體解構與制度暴力:相關理論的綜合詮釋
(一)結構功能論下的體系功能失調與「被選擇的死亡」
從結構功能論視角觀之,健全的社會體系仰賴醫療、社福、法律與家庭等次系統發揮功能,據以維繫社會秩序和個體自我實現,然而,當前台灣長照體系與社會安全網的實質缺位,使得「生理—心理—認知—經濟—社會參與」的照顧支持,流於宣導口號,遠地不說,因為照顧困境和家庭經濟負擔而失去求生意願,這何嘗不是暴露了次系統的功能失調,連帶地,當長照資源無法提供足夠的精神與物質支持,個體的自主選擇便極可能質變為一種被結構性困境所逼迫的無奈妥協,為此,安樂死若在制度缺位的前提下匆促上路,恐將演變成為體系拋棄失能者的一種合法出口。
(二)生命政治學下的肉身監禁與主權奪回
生命政治理論揭示了現代國家如何透過醫療技術與法律知識,將權力滲透至人口的肉身管理,就此而言,〈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的禁令,以及衛福部持以國家職責僅在於維持生存的官方表態,本質上,正是國家機器對於公民肉身處置權的強行占有,尤其是在醫療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國家與醫學權力能夠將一個重度癱瘓者強行扣留在生命維持設備上,使其「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冀此,在這裡的考察針砭,乃是鍾男感覺自己「被關在牢籠裡」,正是在生命政治網絡中,鍾男個體想要奪回自身肉身終結主權的一種絕望抗爭,甚而要求醫療權力鬆綁其對肉身的絕對懲戒。
(三)建制民族誌視角:從文書審查到日常受苦的文本脫節
依據建制民族誌,我們必須從受苦者的「日常經驗」出發,探究統治關係的文本,究竟是如何形塑並掩蓋了真實的苦痛,對此,最高法院的駁回裁定書、衛福部的公務新聞稿,乃至於標舉「生命權具最高價值」等抽象法律文本,皆構成了一套去脈絡化的統治文本,如此一來,在這套的文本運作中,鍾男每日面對的神經萎縮、僵麻、繩綁感與失禁的具體肉身折磨,被轉譯成了抽象的法理爭辯,尤有進者,制度文本一再宣稱已有病主法保障善終,卻是刻意忽略該法對於「非末期但承受不可忍受之極限痛苦者」的救濟空白,這正是一場典型由建制文本所製造的制度性集體失明。
三、批判性反思:當慈悲淪為冷漠,當道德變成鎖鏈
扣緊俯瞰歷史興替和集體意識盲點的宏觀視野,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在生死議題上的淘空與逃避,實為一種國家級的集體怯懦,一方面,我們習慣於用「亞洲第一本病主法」的虛榮光環,來掩飾法律和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另一方面,政府高呼「尊重生命」之際,實質上卻是以制度的怠惰,讓受苦的國民獨自承載肉身崩解的絕望,尤其是當荷比各國已經將討論延伸至「老人自由死」的文明新界域時,官方的認知思維卻依然停留在「活著就是至高無上」的機械生物學定義裡,這種與世界趨勢的嚴重斷層,反映出來的正是執政者缺乏面對終極人性尊嚴的大破大立勇氣。
誠然,許多反對安樂死的論述,往往站立在無瑕的道德高度上,指責求死者「輕忽生命」或警告「滑坡效應」,然而,正如紀岳良律師的切身痛楚與無數長照家庭的淚水所示的:當嗎啡與神經阻斷術皆告失效,當一個人的尊嚴已經在漫長的失能照護中被剝離殆盡,國家機器憑什麼居高臨下地要求床榻上的重度失能者「為了社會的道德純潔而繼續受苦?」,這種欠缺同理實踐的道德倫理,不過是一種精緻的文明殘忍。
准此,安樂死的論爭絕不能淪為二元對立的口號之爭,台灣社會當前最大的危機,在於「長照支持不足」與「善終法制滯後」雙重落後下的相互拖累,換言之,如果我們只談生命自主的安樂死,卻是漠視長照資源在偏鄉、基層家庭與重度失能個體上的嚴重大漏接,那麼,安樂死確實可能成為國家卸下照顧責任的危險捷徑;反之,若以「先補足照護支持」為藉口,無限期擱置安樂死的立法程序,則是讓那些即便擁有充沛照護資源卻仍承受不可逆生理極痛者,被迫淪為體系延宕下的祭品,以此觀之,建制改革的關鍵,乃是在於如何讓「照護支持的補足」與「生命自主權的法制化」同步進行,而非互為對立的排他選項。
四、結語與可行建議:劃破長夜的尊嚴曙光
關於安樂死聲請釋憲案,絕非單純的法律訴訟,而是一場台灣文明程度的測驗,個體生命的長度,不應凌駕於生命的厚度與尊嚴之上,特別是當國家的法律體系只懂得保護「呼吸的權利」,卻無法護衛尊嚴地落幕的權利,這樣的法律便失去了人性的溫度。
為打破當前政策空轉與道德僵局,當有以下幾點具體、溫暖且具可行性的建言:
首先,推動雙軌並行的法制修訂,修補病主法缺口:應啟動〈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行的除罪化研議,在保留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自然死與維生醫療撤除的基礎上,專法制定「主動安樂死與醫師協助自殺(MAID)」的嚴格適用條款,針對非末期但經醫學診斷為不可逆之嚴重失能、且承受極限痛苦者,開闢合法的善終通道。
其次,建立安樂死與長照資源聯動的多專業審查委員會:為避免安樂死成為照護貧窮下的替代品,法制應強制規定安樂死申請必須經過由醫師、社工師、心理師、法律專家及人權代表所組成的委員會審查,並且在審查過程中,國家必須主動檢視並提供個體最高規格的長照與經濟支持方案,唯有在確認「個體在獲得充分照護資源後,仍出於自由意志堅持解除痛苦」的前提下,始得批准執行,藉此確保自主權不被結構困境所污染。
最後,派員赴外研習經驗,建構人性化的臨床安樂死執行機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正視國際趨勢,積極選派醫療與心理專業人員前往瑞士、加拿大、荷蘭等國,實地考察安樂死的評估流程、給藥技術以及對家屬與醫護人員的心理撫慰機制,透過完整的專業培訓,去除醫事人員參與善終過程的法律風險和道德污名,讓每一次生命的落幕,都能在專業、溫柔與尊嚴的陪伴下完成。
祈願台灣能早日走出道德的迷霧,讓每一個受苦的靈魂,在告別這世界時,不再需要遠赴異鄉,亦無須在肉身的長牢裡無望哀鳴,而是能夠在摯愛與國家的祝福中,尊嚴地擁抱生命最後一哩的安住寧靜。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報導,2026.11.01:「全癱男求安樂死,全台首件聲請釋憲」)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