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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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法)的三讀通過,這使得包括長期照顧保險法(簡稱長保法)的創制立法及其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思考,是有它更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誠然,扣緊供需媒合的長照法,雖然主要還是聚焦點在服務管理的統整模式上,但是,關乎到保費繳納的收支平衡,亦有它回應於財務管理的基本提問,就此而言,對於長期照顧一事的功能定位、角色扮演以及配套措施,就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關乎到照顧服務的人身權益,究竟是一項基本的公民權益?還是隱含著某種權責呼應的社會保險機制?亦即,倘若是一項去商品化的策進作為,那麼,該項來自於公民資格的身分取得,自當是可以藉由公務預算的經費編列,來進行通盤性的建置規劃,至於,究竟到底是要採取統籌使用的一般稅收抑或是專款專用的指定用途,理應還是要進行財務風險的精算評估;連帶地,倘若是回歸到社會保險制度運作基本的定調主軸,那麼,關涉到諸如繳費自助、強制互助、大數法則、危險分擔、風險規避、精算原則等等突顯理性計算的概念內含,點明了除卻工具範疇的變革工程外,尚有它之於規範性層次的相關提問?

       比如,日後長保法的納保對象、投保年齡與費率精算為何?這其中攸關到人性誘因的道德危險行徑(moral hazards)及其所應該要被彰顯相濡以沫的社會連帶基礎,有無加以正視並且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誠然,如果是參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的運作模式,而以0-65歲為其投保年齡的話,奠基於未來的不確定性,這使得如實繳交保費的意願問題,便會危及到大數法則的可能顧慮?至於,延後到25-65歲抑或是45-65歲的繳費年齡層,那麼,相關的人身風險機率,又要如何應答以社會性手段來滿足個人需求和規避集體風險的社會保險基本精神?連帶地,長照保險的運作機制,訴諸於基本範疇的長照服務內容、事項,那麼,統整於長照保險、年金保險、商業保險而來的多層次經濟安全保障體系,這會是之於從長照法到長保法而來的癥結所在!?

        畢竟,嫁接在基本款的長照服務,一方面還是會出現家屬親人請領長照保險給付但卻無長照服務之實的人性投射,至於,社區型或是機構型的長照服務,家屬端又要如何在進階或高級的長照服務裡,以進行費用價格的現金差額或是商業保險支付?以此觀之,現在繳費並且得以馬上使用的全民健康保險,對照於當下繳費但絕大多數卻只能遙遙無期才能請領給付的長期照顧保險,拉扯之間,除了直覺本能的人性想像外,長照服務是否有朝階層化、商品化、機構化、集團化以及市場化的變相發展之虞,這是一項值得深究的社會保險規劃課題,就此而言,要思索的是如何將社會性質與商業性質的規避風險手段,以鑲箝在生活照顧、健康照顧及其社會服務的全人關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