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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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當前國內器捐機制深陷「大愛捐贈停滯」與「活體捐贈限縮」之雙重桎梏,一年潛在的器捐者估計高達5,000人,然而,實際轉化率卻是不到2%,等候腎臟移植者則是超過8,600人,年度的大愛捐贈更是僅百餘例,顯然,制度設計上,活體腎臟捐贈嚴格限制於五親等血親與配偶,並未能隨其少子女化及家庭結構變遷而有所彈性調整,並且活體腎臟的交換捐贈,自上路七年的運作掛零,顯見制度彈性與社會信任之雙重缺失,連帶地,醫療經濟層面,捐贈者承擔高額自費醫療與商業保險拒賠之不對稱風險,行政層面則是心臟停止循環後器官捐贈(DCD),面臨到檢警司法相驗和醫療時效之銜接斷層,諸此種種的需求、供給、媒合、移植及其術後照顧等失衡、失靈、失序情形,迫使病友轉向境外的黑市尋求生存,致使衍生出關於器官買賣與人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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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描述:供需失衡、法規定型與境外求生之亂象
台灣器官捐贈與移植體制正面臨嚴峻的供需赤字與制度性卡關,根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以下簡稱器捐中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6 年7月底,國內等候器官移植總人數高達11,786人,這其中又以等待腎臟移植者為大宗,達8,643人,然而,同期間的大愛器官捐贈人數卻僅有93人,臨床專家估計,台灣地區每年潛在的器官捐贈者約有5,000人,但實際達成捐贈轉化率卻低於2%,顯見大量器捐的潛在資源在現行體制中流失。
尤有進者,在活體捐贈層面,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肝臟」捐贈雖然已於2012年放寬至五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並且將捐贈的年齡降至18歲,但是,「活體腎臟」捐贈仍嚴格限縮於五親等內之血親與配偶,且須年滿20歲,如此一來,扣緊當前少子女化、單親與家庭結構核心化等社會變遷趨勢,血親普遍帶因,而陷入無親人可捐困境的這些遺傳性疾病病友(像是多囊腎患者),更顯得求助無援,即便政府已於2019年公布〈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意圖透過跨家族「一腎換一腎」的機制設計以擴大配對,但上路七年以來,申請案件僅3件,成功配對並執行手術之案例依然為「零」。
此外,國內大愛器官來源枯竭與活體捐贈限制,迫使部分終末期腎病患者轉向境外求生,數據顯示,國人赴境外進行器官移植之場域,已經出現了結構性轉移趨向,過去係以中國大陸為主要目的地,但隨中國大陸近年推動器官移植法治化(如2015年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再加上內地本身等候器捐名單亦超過15萬人,致使境外供源大減,乃甚至於2025年國人赴柬埔寨進行活體腎臟移植達15人,首次超越赴中國大陸之13人,尤其是,近年來的柬埔寨淪為跨國器官黑市與地下交易溫床,病患冒著高額費用、醫療品質不確定性及人身安全風險遠赴海外換腎,返回台灣後更引發醫療院所於倫理審查、通報義務和健保抗排斥藥物給付上的執法與倫理兩難。
二、原因探究:法治化僵局、經濟不對稱與社會心理障礙
探究上述亂象背後的深層原因,可從法規制度、經濟激勵、醫療行政與社會文化四個不同向度,進行結構性分析:
(一)法規制度之非對稱性與僵化: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肝臟與腎臟活體捐贈採取雙重標準,當初立法原意係考量肝臟具備再生能力,而腎臟摘除後不可逆,故對活體腎臟採取更嚴格之親等限制以防範買賣,然而,隨著現代腹腔鏡與微創手術技術之成熟,腎臟摘除之風險已大幅降低,尤其是現行的法規忽視了生育模式、人口變遷與家族結構等客觀事實,致使形成了「姻親可捐肝、不可捐腎」的法規矛盾,從而剝奪了許多具備實質社會支持網絡(如弟媳、嫂嫂、岳父母等)之病患獲得救治的機會。
(二)經濟負擔不對稱與商業保險排除機制:
活體捐贈者在現行體制中,承擔了極度不對稱的經濟與健康風險,比如捐贈者為了進行器官捐贈,需請假接受繁複的倫理審查、血型與組織配對、各項高階影像檢查,甚至須自費負擔高達十多萬元的機械人輔助手術費用;此外,捐贈過程中因請假導致之薪資損失、術後復原期之收入中斷,均無公共財源的社會性補償。更為嚴峻的是,商業保險公司多將活體器官捐贈手術認定為「故意行為」或「非疾病必要之手術」而拒絕理賠,使得這項利他捐贈者在道德高尚之餘,被迫陷入個人財務和健康保障的雙重風險。
(三)行政管理與司法檢警銜接斷層:
在大愛捐贈方面,特別是「心臟停止循環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termination,簡稱DCD),臨床上推動面臨到龐大的行政配套阻力,許多潛在捐贈者屬於外傷、意外或涉案等非病死個案,器官摘取必須配合檢察官與法醫之相驗流程,然而,一方面醫療端追求的是「器官缺血時間極短化」,另一方面的檢警司法端則是強調「偵查不公開與保全證據」,這兩者在時間效能與法規認知上的嚴重落差,導致許多具備大愛捐贈意願的個案,因為繁瑣的司法程序延宕,而失去摘取器官的最佳時機。
(四)社會文化與心理認知障礙:
從器捐社會學與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剖析,台灣民間傳統思想深植儒家『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之忠孝觀念,以及民間信仰中對死後「全屍」與魂魄安寧之執著,此外,即便〈病人自主權利法〉與簽署器捐同意書之機制已建立多年,但實務上,醫院仍普遍採取「家屬一票否決制」,也就是說,即便死者生前表達明確器捐意願,只要家屬在臨終之際表達反對,醫療團隊為了避免醫病糾紛,多半選擇妥協,無疑地,在「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的該項制度設計中,則是突顯了社會信任網絡之脆弱,以及病友家屬彼此間對於對方捐贈器官之年齡、生理狀況、器官大小進行的「風險與效益精算」,而將本應屬於大愛精神的器官交換,退化為商業化的「對稱等價交換」,最終致使制度運行掛零。
三、改善對策:制度彈性化、經濟支持與運作生態重建
為了破解器官捐贈之結構性困境,應從法制、經濟、醫療行政及社會溝通四個層面,來建立前瞻性的改善機制:
(一)鬆綁活體器官捐贈法規與完善交換機制:
衛福部應基於倫理委員會與法學專家之共識,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比照肝臟捐贈標準,將活體腎臟捐贈對象放寬至「五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並將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據以回應少子女化時代的多元家庭結構,此外,針對「活體腎臟交換捐贈」,應簡化倫理委員會審查流程(由現行三次審查整合為單一窗口跨科別聯合審查),並建立全國統一且去個人化之盲判匹配平台,減少病家直接接觸與過度比較所引發的心理互信危機。
(二)建構健康保險與社會安全雙重給付體系
全面檢討現行的健保給付制度,特別是活體捐贈者所進行之配對檢查、術前評估、住院費用以及採用低侵入性(如機械人手術)之醫療支出,應由健保全額給付或由「器官捐贈發展基金」專款支應,同時,應透過金融監管機制,修訂商業保險示範條款,明定活體器官捐贈行為衍生之醫療風險與住院日額,應納入理賠範圍,不應視為除外責任,此外,宜提供捐贈者術後的定期健康追蹤補助,以及失業者的薪資補償,藉此降低利他行為之經濟代價。
(三)建立DCD跨部會綠色通道與醫療流程優化
衛福部應與法務部、警政署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針對DCD案件制定《司法相驗綠色通道作業指引》,在符合程序正義之原則下,賦予指定專責檢察官與法醫,透過遠距視訊或優先現場相驗之權限,並建立醫療團隊與檢警單位之雙向信任,以確保能夠在黃金時間內完成死亡判定和器官摘取,從而有效提升潛在5,000名器捐者的轉化率。
(四)落實境外移植通報與健全國內器官移植生態系統
對於境外器官移植,應嚴格執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規定,落實登錄與追蹤機制,醫療院所於給予健保抗排斥藥物時,應落實資訊通報,以防範非法器官買賣與仲介;此外,基於人權與生存權保護,建立常態化的境外移植後醫療照顧指引,至於,最為根本之道,仍需建立一套包含等待人數、轉化率、等待時間與活體/大愛比例等指標在內的「穩定器官移植生態系統」,藉由提升國內大愛捐贈率至60%以上,進而從根本的源頭管理來消化等待名單,以遏止境外求生亂象。
四、批判性反思:非對稱禮物關係、器捐社會學與全齡老化因應
從批判社會學與器捐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審視點評,器官捐贈絕非單純的「醫療資源分配」或「生物醫學技術問題」,其本質是一種高度複雜且深植於社會脈絡中的「非對稱器官禮物關係」(Asymmetric Organ Gift Relationship)。
誠然,禮物贈與理論中,禮物的流動經常是伴隨著「贈與、接受、回報」之義務網絡,然而,器官作為一種不可復原且高度特殊之「禮物」,受贈者往往面臨「無法等價回報」的心理重負,捐贈者則是可能在家族內形成,無形的道德高地或隱性脅迫,特別是在活體捐贈中,家族內部的親情勒索、性別角色分工(如女性常被期待承擔照顧與捐贈角色)以及資源分配不均,常使「自願捐贈」之修辭話術,逕自掩蓋了深層的結構性暴力。
尤有甚者,從器捐認知社會學分析,現行制度將器官捐贈過度「商品化」或「技術化」,企圖以「器官供需平衡」之市場經濟邏輯來解釋體制危機,這無疑是一種政策迷思,畢竟,器官捐贈背後的核心乃是「社會信任」與「生命終極關懷」,當社會大眾看到醫療體系中爆發程序登載不實、收費不公或仲介爭議時,對於醫療權威之信任體系,便會迅速瓦解,進而轉化為臨終之際的反對行為。
此外,迎面而來的「全齡老化社會」(All-Age Aging Society),器官衰竭與慢性病患人口,將呈指數型成長,器官需求的赤字更會進一步擴大,倘若公共政策僅停留在修法鬆綁或個案救濟,而不去翻轉整體的社會安全體系與臨終關懷文化,那麼,器官移植體制的運作失靈,實屬一項預期中的發展性後果(intended consequences)。
總之,未來之因應對策,必須將器官捐贈重新定位為生命末期照護與自主權落實的一環,而非臨終時的突兀決定,政府尤應將器捐的認知教育,深植於高齡照護、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全社區健康體系中,並建立針對捐贈者家庭的長照與健康風險基金,尤其是,唯有將器官捐贈轉化為集體社會信任與終極利他之共好制度,方能超越人性計較與黑市交易之陰霾,據以實現真正具備尊嚴正義與禮物關係的「器捐社會」。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6.09.01:「器捐爭議⋯病友嘆:姻親可捐肝,為何不能捐腎」)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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