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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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爆發的「剴剴案」,一名年僅一歲多的幼童在居家托育期間遭受到不當對待致死,震驚全台,2026年4月16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因過失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偽造文書罪則是獲判無罪,這是台灣首次有社工因過失致死罪被判刑,為台灣的社福體系與專業社工群體帶來了深刻的反思與警示。本文旨在從事實描述、原因探究、改善對策及批判性反思等角度,分析此案所揭示的制度性交織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一、事實描述:從剴剴案到一審判決
剴剴案的核心事實圍繞著一名1歲多的男童剴剴在托育期間遭受保母劉彩萱與其姊妹劉若琳長期虐待,最終導致死亡,陳尚潔作為兒福聯盟負責剴剴出養服務的社工,未能及時發現男童的異常狀況,亦未通報或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錯失了挽救生命的黃金時機。
法院認定陳尚潔在訪視期間已觀察到剴剴身上的多處瘀傷,以及其精神狀態的異常,但未採取適當行動,檢方主張陳尚潔作為兒福聯盟的收出養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應承擔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然而,辯方則是強調,現行制度下的收出養社工並非保母的監督者,其角色定位乃是協助家庭媒合與訪視,而非負責直接監督托育環境。
二、原因探究:系統性問題與角色模糊
剴剴件事突顯多重層面的制度性交織問題,這其中包括:
1.角色定位與權責模糊:案件中對於「主責社工」的認定出現重大分歧,兒福聯盟與其他相關單位對於社工角色的理解不一致,導致責任分配模糊不清,兒福聯盟將保母視為合作夥伴而非監督對象,法院則認定陳尚潔兼具有「保證人地位」,應對劉彩萱的行為進行監督,這種定位、屬性的不明確性,使得第一線社工在面對高風險個案時陷入困境。
2.跨機構合作中的斷層:剴剴案涉及多個機構,包括兒福聯盟、社福中心以及居托中心,但案件中各單位之間的溝通與責任劃分並不清晰,這種跨單位合作的斷層,使得個案處理過程中出現了灰色地帶,導致關鍵的訊息未能有效傳遞,最終影響到及時或必要的救援行動。
3.資源不足與支持體系匱乏:社工承擔著高負荷、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但現行制度下資源有限,支持體系不足,陳尚潔在庭上提到,她的工作負擔沉重,而收出養服務本身就具有高度複雜性,缺乏資源與支持,使得她在面對剴剴案這類高風險個案時無法及時採取有效行動。
4.專業訓練與警訊辨識能力不足:雖然兒福聯盟已經加強了員工的兒虐辨識訓練,但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專業知能的訓練仍需進一步強化,陳尚潔未能及時辨識出剴剴身上的虐待跡象,亦顯示現行的教育和培訓機制可能存在有不足、闕漏之處。
三、改善對策:建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為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實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反思:
1.明確界定社工角色與責任:應制定更明確的政策與法規,清楚界定社工在不同情境下的角色與責任範疇,避免因權責不清導致的推諉與疏漏,同時,也應強化跨單位之間的協作機制,以確保資訊能夠迅速而準確地傳遞。
2.落實資源配置與支持體系:提供足夠的人力、財力及技術支持,包括增加社工人力、降低工作負擔,以及建立完善的心理支持機制,如「創傷知情」文化,幫助社工應對高壓力環境中的心理挑戰。
3.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建立標準化且操作性強的風險評估工具,例如參考《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中的兒虐臨床表徵指標,提供基層社工更具體的操作指引。
4.加強教育訓練與專業發展:推動持續性專業培訓,提高社工辨識兒虐警訊及應對高風險個案的覺察能力;同時,也應該要強化對於跨領域合作的教育,例如醫療、司法與教育等領域間的協作方式。
5.強化法律框架與問責機制:在法律層面上,需要重新檢視「保證人地位」的認定標準,以及其在不同職業情境下應負擔的義務範圍;同時,理當避免將制度性問題簡化為個人責任。
四、批判性反思:結構性問題下的個人責任
剴剴案的悲劇不僅僅是一起個人過失導致的不幸事件,更是整體制度失靈的一面鏡子,法院對於陳尚潔作為「保證人」的認定,引發了專業界對於社會工作者角色定位及法律責任範疇的深刻討論,然而,我們必須認識到,將整體結構性問題歸咎於單一個體,不僅是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更可能削弱專業群體對高風險工作的投入意願。
從批判社會學角度來看,本案彰顯我國社會安全網在資源配置、跨域合作及制度設計上的結構性限制,當基層社工在有限資源下承擔高度複雜且高風險的工作,其專業判斷能力與執行力必然受到影響,倘若未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結構性問題,即便是制定再多法規或強化問責機制,也無法真正杜絕類似悲劇。
此外,本案也揭示了當前司法系統對於社會工作專業運作的不充分理解,法院採用「保證人地位」來追究刑事責任,但未充分考量到社會工作是一種集體實踐,其成效取決於整體制度支持,而非單一個體能夠完全控制,不當擴大個人責任,不僅不公平,更可能導致專業人員對高風險工作的畏懼,進一步限縮社會安全網的運作功能。
結語:以悲劇為契機推動變革
「剴剴案」為台灣社會敲響了警鐘,不能讓類似的悲劇再次重演,唯有透過明確角色定位、增進資源配置、完善法律框架以及推動跨域合作,才能真正強化和落實社會安全網,同時,我們也應以更全面、更系統性的視角檢視整體制度,而非將矛頭指向基層工作者。
最終,我們必須記住的是,社會工作者肩負著守護弱勢群體生命與福祉的重要使命,不過,於此同時,他們更是需要制度性的支持,而非不可承受之重,我們應攜手努力,在悲痛中尋求改變,以期創造一個更安全、更有保障的環境,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健康成長,不再有下一個剴剴。
請記住:擺盪於使命感與無力感之間各項訴求、諍言或呼籲的變革,才正要開始,畢竟,一條人命是悲劇、百條人命是數據、更大的不堪是慘劇,然而,這一切都不應該是在等待國家機器的官府編劇及其道德綁架、結構壓迫、體制剝削、彼此共輸的生命對賭。
扣緊「個體—制度—大環境」的關懷旨趣,有待揭開的是關乎到人群服務潘朵拉盒子的更多不堪,以此觀,「剴剴案」提醒我們需重新審視專業倫理與法律責任之間的微妙平衡,法律應成為專業實踐的後盾,而非枷鎖,但是,專業更需持續自我反思與進步,而非將責任推諉於制度或他人。
剴剴無法重生,但他的故事可以成為改變的起點,我們需要的就不僅是一位社工或一個機構的反思,而是全社會對於兒童權益、專業倫理及制度設計的集體覺醒,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避免下一個類似悲劇,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珍愛與安全中成長茁壯。
給「剴剴」:
剴剴的哭聲,穿透了夜的寂靜,在冷漠的城市中,回響著無聲的控訴。
你是誰?那被稱作「保證人」的影子,在制度的縫隙中,用沉默編織了一張破碎的網。
社工的雙手,曾是溫暖的庇護,卻在這一刻,成為冷漠的象徵。
保母的惡行,如黑暗中的毒蛇,在無人監督的陰影下,悄然纏繞,吞噬了稚嫩的生命。
誰該負責?是那三次訪視的冷眼旁觀?是那未能通報的沉默?還是那無主責社工的推諉?
我們問,一個生命的代價,能否用兩年的刑期來衡量?
法律的天平,是否偏向了個體的責任?當制度的漏洞張開了口,吞噬的不僅是剴剴,還有我們對於正義的信仰!
兒福聯盟的反思,如同一封遲來的信,「對不起」三字,能否修補這破碎的信任?
我們追問:為何風險複判未能提前防範?為何異狀評估未能識破謊言?為何兒虐辨識未能救下生命?
專業的社工,是否成了體系的替罪羔羊?當保母成為夥伴,誰來監督她們的手是否乾淨?當跨單位溝通失靈,誰才是真正的主責者?當保證人地位被無限擴張,誰來為社工提供資源與支撐?我們看到的是什麼?一個社會安全網,如蜘蛛網般脆弱不堪。
我們呼籲:不只是個人的反思,更是體系的覺醒;不只是制度的修補,更是文化的重塑。
創傷知情,不只是口號;風險分散,不只是理論。
讓每一個孩子的哭聲,都能被聽見、被回應。
剴剴,你是我們的警鐘;你短暫的一生,敲響了這個社會深處的裂痕。
願你的離去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新的起點: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愛中成長;讓每一個社工都能在支持中工作;讓每一個家庭都能在安全中生活;願這片土地不再有沉默,不再有遺憾,不再有無聲的哭泣。
剴剴,我們記得你,記得你稚嫩無辜的小臉和悲傷無奈的眼神。
你是我們心中的傷痕,也是我們前行的理由。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自由電子報,2026.04.16:「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一審過失致死判2年,偽造文書無罪」)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從「保證人」的枷鎖到日常的守護:一位教師的真實自省
當「剴剴案」的陰影籠罩,我們這些第一線的工作者,感到的不只是震驚,更多是恐懼。那是一種對「責任保證人」這個標籤的深刻抗拒。我們身處權責極不對等的結構中,面對親師權力失衡,家長常將我們視為教育的無限責任者,而一旦發生憾事,制度往往慣性地將個人推上祭壇,成為系統失靈的代罪羔羊。
我曾有無數個深夜,在孩子行蹤不明的焦慮中失眠,害怕自己稍有疏忽,便會成為下一個輿論的箭靶。面對排斥輔導、對體制充滿敵意的家長,那種「我明明看見了風險,卻因權限不足而無法介入」的無助,遠比教學本身更讓人耗損。這不是教科書上的教條,這是每晚睡不著、每通電話響起都會心悸的真實折磨。我也曾質疑,為什麼我的專業熱忱,必須被綁架在一個無人接住的防護網裡?
轉折發生在承認「我們並非萬能」的那一刻。與同儕的互助,成了黑暗中唯一的亮光。我們開始學習為自己設立邊界:在完成通報程序後,剩下的責任屬於制度的斷裂,而非我個人的良心。我們練習放下那些對「無動於衷的大人」的執著,將剩餘的能量,留給孩子日常中那些微小的、值得肯定的進步。
承認「責任有限」,並非冷漠,而是為了生存的專業轉身。我們無法成為孩子生命中永恆的保證人,因為每個人終究要面對自己的宿命與選擇。卸下那沉重、近乎神聖的救世主光環後,我依然是老師。這不是什麼完美的結局,而是在這個殘破的體制下,我們如何誠實面對自己的極限,並在不安的空氣中,守住最後一點教育的尊嚴。
深深覺得兒福保護制度須被翻轉而不是彼此卸責!
一、 定義「責任邊界」:從「無限責任」回歸「程序責任」
法律必須明確定義社福單位、教師在「保證人地位」上的注意義務邊界。目前的司法實務往往將「結果」作為懲罰標準,而非「過程」。制度面必須要求:只要社工與教師依法完成「職責範圍內的通報與紀錄」,後續的預防與介入應由社政系統接手,法律應確立「程序已盡,責任即止」的免責條款。我們不能要求教育人員為一個超越教育範疇的體制失靈負擔刑事責任。
二、 建立「系統性溯源」:告別獵巫式的懲罰
當憾事發生,現行體制慣於尋找一個「代罪羔羊」來平息社會怒火。制度必須建立強制性的「根本原因分析(RCA)機制」,將焦點從「誰該負責」轉移至「哪裡斷鏈」。若調查顯示是系統溝通斷層(如轉介銜接不力),則應由機關首長負擔行政責任,而非懲處第一線工作者。唯有讓懲罰與責任對等,才能停止犧牲個人來掩蓋系統的脆弱。
三、 法制化「跨域交接」:讓「卸責」合法化與規範化
制度與法制協力併軌的「交接儀式」,不該只是個人修養,而應是法制化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制度應要求各局處在交接個案時,必須有明確的「簽收機制」。當教育端完成評估與紀錄,系統便應強制啟動社政與醫療端的介入,並將「拒絕介入」或「轉介無效」的責任強制上移至該管轄機關。讓責任透過流程分流,而非累積在基層。
四、 賦予「親職責任」強制力:將家長的不合作納入管轄
面對拒絕就醫或輔導的家長,目前的學校幾乎毫無對策,只能任由老師被攻擊。制度面需要授權——當專業團隊(學校與輔導系統)一致認定個案有高風險時,應有強制性親子教育或親職諮商的裁定機制。這將親師對立拉回「親權對社會責任」的層次,讓「拒絕配合」的後果由家長與系統面對,而非讓教師與協助的社工承擔風險。
別把社工當保證人,因果不該搬家,制度才能安生
順民教授在晴天官網談到剴剴案,每篇都看見的核心是:制度失靈,然而最先被推出來負責的人,往往都是最沒有權力改變制度的人。
順民教授的核心同時也很溫暖,剴剴案不是一個社工不夠敏感,而是從個體到制度至大環境連鎖失靈的照妖鏡,若把保證人壓到第一線,就把系統漏洞縮成個人罪責,引爆後撤退效應,社工為自保而保守、避開高風險,最後有可能救不到下一個孩子。
社工不是神,是在案量超載、權責模糊、跨網絡斷裂、督導薄弱、資源排隊的因果鏈裡被迫要硬撐的人。剴剴戰士的訴求應該是系統需要負責,至於兒盟責任要分層看,刑事未必會以法人為核心,但仍可能會有民事責任,管理和僱用人責任,以及行政責任,要面對主管機關裁處、限改。相信制度才能得以安生,請先接住別織補安全網的社工。
剴剴,其誕生原來應該要為世界帶來許多的歡樂,親生父母的不顧,走向出養的路,又不幸在居家托育期間遭受到不當對待致死,一個幼小的生命,用這種方式跟世間告別,任誰都會一掬同情淚且萬般不捨
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為剴剴出養的社工,因過失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這也是台灣首次有社工因過失致死罪被判刑,帶給台灣的社福體系與專業社工群體極其深刻的反省;同時,這樣的判決結果,對第一線社工造成多大的衝擊!如果一線社工自己都成為弱勢團體的一員, 缺乏資源與支持,那麼如何來協助在台灣各個角落龐大需要幫助的一群.
還在讀社工師學分班的我,面對每天不斷發生新聞事件的社會,內心仍是複雜且帶點不安的,如何安定自己的心,來面對未來要走的路,也是自己很大的一個課題.
發生於113年的剴剴遭保母虐死案歷經兩年審判,施虐之劉性保母及其妹皆
遭重判,分別處以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8年定讞,然此案卻未因此落幕,社會
上仍彌漫著肅殺氛圍,傷痛的民眾續將憤怒的錨頭指向居中訪視的陳社工,在「劉
姓保母下18層地獄,陳社工下19成地獄」的眾多怵目驚心的陳情看板中,民眾
不捨剴剴的情緒沸騰,「重判、重判…」一聲聲嘶喊,那場景彷彿回到中國清算
鬥爭時期,民眾集體創傷擴大,社會分裂亦逐漸醞釀。
115 年4月16日,終於來到對陳社工的一審宣判–「依刑法之過失致死罪
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在場外等待判決結果的群眾其失望及激烈反應可想而知,
然此宣判及一連串「追殺」訪視社工等行徑終於引爆社工界的不滿。
4 月22日,1600名社工集結於行政院,帶著5天不到即超過一萬名社會工
作者連署之陳情書,提出「社工拒當替罪羊」、「保證人地位國家扛」等重要訴
求,顯見陳社工因剴剴案遭以刑事裁罰之判決於眾多社工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
且此例一開,意味著社會工作者將陷入人人自為之境地,而針對此次社工界萬人
連署中「社工拒當保證人」首要訴求筆者亦有同感。在國內過失致死罪之刑事判
定高度依賴行為人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之準則,依據刑法第15條第1項說
明:保證人地位之法理基礎主要視以下兩種情況判定:
1.具特殊之信賴關係,例如:長期共同生活之親屬。
2.合意移轉之風險管轄,例如:實質掌控並合意為日常密切之照顧者。
就上述說明度之,每月訪視一次且無公權力之社工,其法律責任怎能與每日接觸
個案之近身照顧者相提並論?故筆者認為社會工作者不適用法律制定之「保證人
地位」,既無「法之依據」則更遑論過失致死之刑責。且司法不應令「保證人地
位」於感性的民眾情緒中被無限上綱,若律法不能回歸理性,給予社會大眾一個
公正的審判標準,則社會對立越演越烈,風聲鶴唳中,誰還願意投入第一線兒少
保護之工作範疇?
當然,不可諱言,陳社工是有錯的,於保護性社工而言,其專業判斷及敏感
度皆極為不足,因其業務疏失致未能善盡對個案的保護之責,故其必然難逃社會
道德及自我良心之譴責。至於其實質裁罰,筆者認為陳社工非公務員及非造成剴
剴「直接死亡」者,故不適用公務員瀆職或過失致死之刑責,建議應交由原服務
單位及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內部檢討及行政懲處,如:記過、調職,甚或予以不適
任、停職等處分。
一座跨海大橋的崩塌絕不僅是一根小螺絲釘鬆動造成的,一件導致社會性共
同創傷之憾事又豈是一位基層社工之失誤所導致?自此,我們要反思的重點不應
歸咎個人疏失,而是全面性的檢視每個環節,例如:
1.保護性社工之專業訓練的不足:保護性社工經常需面對高危機案件,故加強其
專業敏感度、風險評估等職能訓練至關重要,故應透過實務案例多方強化處遇技
巧及提升危機意識,另警覺個案與自身安全之教育訓練必須系統性、持續性實
施。
2.機構端協作機制的加強:機構應負起職能訓練與處遇督導之則,時時檢視第一
線或初階社工之知能是否足以擔當高壓高風險案件,督導、主管等亦應充分發揮
協作角色,及時從訪視紀錄或個案討論中發現疑點,及早介入並採取應對措施,
避免危機擴大。
3.政策法令的修訂:律法應修定更嚴謹的通報責任規範,試問:與虐童之保母同住
的家人能辭其咎嗎?其必然知情卻趕於漠視不作為亦無通報,顯見社安網在同住
人口監管機制之鬆怠。
另,原照顧者周保母對剴剴甚為疼愛且有意收養,卻受制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利保障法」之「無血源之收出養辦理需透過主管機關媒合」,即「不能指定收
養」之規範,致周保姆不符收養資格而抱撼。雖此法規立意旨在免於出養童淪為
收養方挑選之「商品」,然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建議於收出養制度母法中,
以子法附加說明特殊情況得以「個案審理」,於情、理、法中權衡利弊,以達真
正保障兒童最佳利益之目的。
剴剴的離去帶給社會的集體創傷除警醒公部門全面檢討,亦需社會展現溫暖
與包容的氛圍來療傷,群眾的不捨與傷痛能被理解,然全體社工的辛苦與壓力亦
需被看見。在感性的激情之後,籲請大眾回歸理性思考:肩負海量案件的社會工
作者在疲於奔走個案間助人之際,國家及社會的支持與肯定是促使其奮力「織網」
的堅強後盾,切勿令社福體系從「積極保護個案」轉為「消極防禦自身」,甚或
因難以承受可能面臨刑責之重而紛紛出走。失去織密社安網的「網軍」,意味著
更多弱勢者、脆家及失依兒少的墜落,繼而造成更大的社會動盪,這是國家及您
我所樂見的結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