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楊姓國中生前年耶誕節在校被郭姓少年持彈簧刀割頸身亡,郭與教唆的林姓少女一審被依殺人罪各判決9年、8年徒刑,二審改判郭12年徒刑、林女11年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楊父在工作中得知判決結果,初步表示因自己還在工作當中,不方便敘述太多,但他會以聲明方式向社會大眾表達心聲,及揭露他所經歷的一切。

他說,有預料到是這樣的判決結果,如今定讞了,「我也不怕少事法了」、「我不怕他們關我了」,他會將所有一切都說出來,尤其那些法官做的事情。

楊父質問,當那兩個人(指乾哥、乾妹)出來之後,「誰要認養他們?」他說,一審法官曾在司法院宣傳影片中提及,把犯罪的少年當成「自己的下一輩」、當成自己熟悉的人,他氣憤地說「那兩個人出來,她敢不敢帶回去教」,既然視為後輩,那就帶回家教。

林女2023年12月25日至隔壁班找熟識的女同學聊天,被楊生質疑「妳又不是我們班的」要求離去,林女甩門離開後,要求郭姓乾哥幫忙出氣。郭持預藏彈簧刀猛刺楊的頸部、胸口多刀,楊大量失血當場失去呼吸心跳,送醫經葉克膜急救仍不治,郭與林女事後被裁定收容。

檢警查出郭在案發前剛離開少觀所,平時與林女混跡宮廟,自稱與天道盟、華山會熟識,在校內行徑囂張。檢方偵結依殺人罪嫌起訴郭、林女,一審認為郭、林女適用刑法減刑,且兩人於少觀所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已漸能覺察反省自身的過錯。

二審合議庭由審判長謝靜慧、受命法官鄧鈞豪、陪席法官沈君玲組成。二審指出,檢察官及郭、林女僅就量刑提起上訴,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部分,並非審判範圍。

二審認為,將郭、林女送請醫療機構,針對少年提出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作出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一審犯行事證明確,但未及審酌此份報告,考量量刑基礎、處遇因子有變更,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綜合考量郭和林女的犯行,並基於促進健全自我成長與重返社會所應考量的事由,斟酌檢察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郭與林女及辯護人的意見,並依刑法第18條第2項未成年人規定減刑,改判郭12年徒刑、林女11年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當時僅針對量刑上訴二審,但上訴第三審卻指摘二審判決沒有釐清犯意,並非合法上訴理由,另,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