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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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案,明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20%的比例作為婚育宅,並要求內政部建置全國統一的申請登記平台以促進租賃市場資訊透明化,此一舉措旨固然是在回應居住正義及少子女化問題,並對婚育家庭提供更友善的居住環境,然而,此政策的實施仍面臨多重挑戰,包括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執行效率以及對少子女化與高齡老化結構性問題的長期影響,對在此,本文將從事實描述、原因探究、改善對策以及批判性反思四個層面,進行深入分析。
一、事實描述
此次〈住宅法〉修正案的核心內容包括三大重點:其一,社會住宅需保留至少20%的比例作為婚育家庭專用;其二,建立全國統一的申請登記平台,以統整相關數據並公開租金中位數等資訊;其三,強化包租代管制度,規範補助金額不得低於代管費用的2.5倍。這些措施意圖解決當前社會住宅供給不足、租賃市場資訊不透明及少子女化等結構性問題,據以進一步推動所謂的居住正義。
基本上,此次修法雖是重要的一步,但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例如,社會住宅興建進度緩慢、土地資源有限、租賃市場治理仍有待加強等問題,此外,政策對於少子女化及高齡老化議題的實際影響效益仍有待觀察。
二、原因探究
1.少子女化與婚育宅需求的關聯性:臺灣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峻,根據內政部統計,2025年臺灣總生育率僅為1.15,遠低於全球平均水準,高房價與低薪資,更成為阻礙年輕人結婚生子的主要歸因之一,就此而言,婚育宅政策的提出,乃是試圖透過降低居住成本來緩解這一困境,只不過,單單僅是依靠20%的社會住宅配額,是否能有效促進生育率提升,仍需進一步驗證。
2.高齡老化與居住需求的矛盾:另一方面,超高齡社會的來臨,使得老年人對社會住宅的需求不斷增加料,然而,此次的修法中並未針對高齡長者的居住需求進行具體規劃,以此觀之,要如何能夠在有限資源下平衡婚育家庭與高齡族群的殊異性需求,實乃是居住政策設計中的一大挑戰,況且還有婚育宅及其高齡宅「對象別」之間、之內的資源排擠議題,更遑論於因應高齡長者所面臨到房東不願出租、短租窘境,頻繁搬遷增加生活風險、醫療照護中斷等結構性限制,致使從需求滿足到風險規避,均有老權和照權的被剝削之虞。
3.資源分配與執行挑戰:儘管修法明定了婚育宅的最低比例,但如何確保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有效執行仍是一大問題,目前社會住宅的興建速度與需求相比,明顯不足,而且部分地區因土地取得困難,導致社會住宅供需失衡;除此之外,全國統一申請平台的建置與數據公開,是否能真正實現透明化與公平性,這部分也有待關注。
三、改善對策
1.提升政策配套措施:婚育宅政策應搭配其他鼓勵生育的措施,例如托育補助、產假制度優化及職場友善環境的推廣,同時,也應考慮高齡人口的特殊需求,規劃多元化的社會住宅方案,例如提供無障礙設施完善的高齡住宅。
2.加速社會住宅興建進度:政府應針對土地取得進行更有效率的規劃,例如活化閒置公有地或推動都市更新計畫;同時,可考慮引入公私合作模式,以加速社會住宅的興建。
3.強化政策評估機制:在政策實施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效益評估,包括婚育宅對於生育率提升的實際影響,以及社會住宅對於高齡人口需求的滿足程度;此外,也需持續監測租賃市場資訊透明化措施的落實情況。
4.推動多層次居住安全網
居住正義不僅涉及住房問題,更是關乎到整體居住安全體系建設,政府應加強與民間組織合作,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政策整合,以建立更全面的居住安全網。
四批判性反思
〈住宅法〉修正案無疑是臺灣在推動居住正義道路上邁出的重要一步,然而,我們也必須體認到,該法案在解決結構性問題方面仍存不足,這是因為,首先,20%的婚育宅比例是否足夠支持新婚家庭和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真正解決住房困難?其次,高齡人口快速增長所帶來的住房壓力如何有效緩解?這些問題都需要更全面的政策規劃與長期投入。
此外,此次修法雖然強調資訊透明化,但若無有效監督機制,其實際執行效果可能大打折扣,畢竟,過去的運作經驗顯示,許多政策在地方政府層級執行時出現偏差或拖延,因此,我們需要更強有力的中央與地方協調機制,以確保政策落地;最後,我們也應關注少子女化和高齡老化背後更深層的結構性條件,例如經濟結構轉型、薪資停滯、工作保障不足和社會價值觀轉變等,也就是說,僅靠單一政策難以徹底扭轉人口結構變遷帶來的挑戰,唯有透過跨領域協作與多元政策整合,才能真正實現居住正義與人口永續發展。
總之,〈住宅法〉的修正乃是一個起點,但絕非終點,居住正義也不僅僅是提供住房,更是涉及到教育、醫療、就業等多方面綜合性的社會議題,期待國家機器能持續深化相關政策,同時,廣納各界意見,以迎接少子女化和高齡老化所帶來的新挑戰,從而朝向更公平、更可持續發展的居住正義社會邁進。
誠然,從需求到供給、從公共資源到最適配置、從公民權益到福利身分、從主觀意願到客觀環境、從定期租約到重新申請、從社會住宅到一般民宅、從弱勢住宅到租金補貼、從承租需求到效益評估、從社會住宅到婚育宅或老宅,以迄於從安住其心到全人關懷,直指該項單純的居住正義議題,實有衍生出來更多預期性和非預期性後果的多重思辨。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6.01.30:「住宅法三讀,社宅應提供至少20%為婚育宅」)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立法院於2026年1月30日三讀通過社會住宅20%需用於婚育宅,婚育宅申請條件包含「新婚家庭」及「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完全符合社會住宅的立意(居住正義、社會安全、社會融合、解決少子化現象)。
但是在少子女化及超高齡社會後的當下,現今「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佔比多少?新婚家庭承租婚育宅生育比例有多少?20%的比例是否會壓縮到其他族群的權益,這些都是需要省思的。更何況少子女化的原因並非只有居住。
我認為要透過社會住宅解決社會議題外也要瞭解背後的成因才能對症下藥,否則只是不斷的善後無法真正根絕問題,因此針對社會住宅運用應該有幾項配套:
1.資訊統計:透過社會住宅瞭解申請及居住對象申請前、後等不同階段狀況,瞭解社會住宅是否真的能幫助使用族群或著僅是暫時安置,再適時調整方針。
2.理念宣導:透過社會住宅宣導資訊及法規讓使用中弱勢族群能更瞭解自身權益及能使用的資源,也能透過社區活動讓不同族群能互相認識達到真正的社區共融。
3.加快興建:目前社宅數量仍遠遠不足需求數量,因此資源使用比例更應該謹慎省思。
最後改善這些社會議題不是僅透過單一政策就能做到,這些都是更需要跨單位、跨專業及跨族群的溝通合作才能做到,該如何建構一個包容且具韌性的社會安全網,讓不同世代與族群在居住權上不再是對立競爭,而是共存共榮,這才是政策制定者應具備的宏觀視野。
把20%寫進法條,更要把100%寫進治理
於2026年01月30日立法院《住宅法》三讀修正案通過:社會住宅除原本照顧弱勢外,新增至少20%作為婚育宅(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並要求內政部建置全國統一申請登記平台、定期公布租賃市場資訊(含每坪租金中位數/分位數),同時強化包租代管(年度量體以達50%為原則、包租補助不得低於代管費用2.5倍)。
但政策難題不在「有沒有婚育宅」,而在「誰被排擠、誰被漏接」。王順民教授在晴天觀點提醒:從社會住宅到婚育宅/老宅,看似單一的居住正義,其實牽動需求與供給、公共資源最適配置與預期/非預期後果;若只用配額回應少子化,卻未同步面對高齡租屋風險、無障礙與照顧連續性,就可能把公平變成另一種競逐。
因此,婚育宅要搭托育與職住整合;老宅要接高齡友善、長照與都更活化;而平台透明更要配合中央到地方督導與績效評估,才能讓「安住其心」不靠運氣、也不靠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