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定義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國民,並將18歲公民權入法,年滿18歲即具備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台少盟表示,青年政策如今有法可管,能終結過去各部會多頭馬車的狀況,但也主張,政府應再深化第二條中「其它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確保法律保障可無縫銜接到成年。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政府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100億元,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分年編列預算。基金來源包含中央政府預算撥款、基金孳息、人民與事業團體捐助等,並設立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委員13人至15人,管理青年發展基金。

條文也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就業、青年創新及創業、青年生育、青年運動等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每4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施政依據。

台少盟晚間表示,台灣青少年團體歷經20年的奮鬥,終於迎來一套具備法制基礎、政策一致性與跨部會整合機制的母法,青年基本法的通過,象徵著正式將青年政策由「行政手段」提升至「法律位階」,確立專責單位與法源依據。

台少盟也指出,長期以來,青年議題權責分散在各部會,導致政策端與執行端脫鉤,如同多頭馬車;法制化後,不僅能強化部會間的協調溝通,更能確保青年真正成為政策規劃的主體。

但台少盟也呼籲,不應遺忘15至18歲間者,現行《兒少權法》多聚焦於保護與支持,邁向成年的關鍵階段,針對其社會參與、發展性的法律保障仍顯單薄,因此主張政府應深化第二條中「其它法令就青年年齡之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確保青年擁有完整且不中斷的政策銜接,避免發展需求因年齡分界而受限縮。

台少盟另表示,行政機關應建立法制化的參與機制,徹底摒棄過往大人決定、小孩配合的思維,落實青少年主流化的精神。(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