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臺灣地區的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尤其是結婚未滿5年的夫妻,離婚的比例超過30%,也就是說,每3對的新人中,就有超過1對在短短的幾年內便走上分手收場,特別是2022年之際更是高達34.28%,至於,難以執子之手且攜手走遠路的歸因事由,包括有婚後接踵而來的現實生計壓力、夫妻兩造不同步的心理成長落差,以及面對家庭生命週期事件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致使從夫妻到代間的矛盾、衝突越積越深,而讓任何的風吹草動,滾動以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如此一來,關乎到「離婚圖像」的深究議論,實有必要扣緊生理年紀、婚育年齡、子女數量、職業地位、個人歸因、家庭動力、制度銜接以及系統環境,以進行詳實的輪廓勾勒,連帶而來之愛情三角理論(Triangular Theory of Love)、共親職(Co-parenting)及其合作父母(Cooperative Parent)的相關概念內涵,便有通盤檢視之必要。
基本上,「合作父母」或稱謂「善意父母」(friendly parent)指的是夫妻離婚或分居後,仍然能夠放下個人恩怨,而將焦點放在孩子身上,以建立友善的夥伴關係,來共同分擔教養責任,藉此確保孩子在父母離異後的各自家庭中皆能獲得穩定、持續的愛與支持,這是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而持續溝通與協力的新教養模式,至於,合作父母所標舉的核心理念,包括有『以孩子為中心』之父母的任何決策,係以孩子福祉為其最高的考量準則;『角色轉換』之從原有的親密伴侶轉變為以孩子權益為先的合作性角色,藉此共同扛起養育孩子的親職責任;『教養不離分』之婚姻關係雖然告一段落,但父母的角色責任依舊持續,孩子仍需要大人的陪伴,從而避免讓成人之間的喜怒哀樂,惡化成為孩子們的悲歡離合。
誠然,規範層次的「合作父母」落實於工具範疇的運作原則和實際做法,包括有:(一)避免選擇衝突:不在孩子面前批評或毀謗對方,更不能讓孩子扮演大人之間傳聲筒的中介角色,藉此避免孩子產生所謂的忠誠選擇或可能的兩難衝突;(二)有效溝通共識:聚焦於孩子的學業、健康、生活等具體事務,保持理性與界線的溝通共識目的;(三)穩定維繫關係:建立一致的生活細節安排,尤其是要如何確保孩子能穩定地與非同住的父親或母親見面;(四)教養態度一致:在重大教養原則上盡量協調,以讓孩子有人身安全感。
至於,華人社會「合作父母」推行困難的結構性條件,包括:
1.文化與社會觀念的限制:傳統華人文化中,家庭往往被視為一個整體,離婚被認為是一種失敗主義,甚至帶有身分羞恥感,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離異父母之間的心結矛盾,往往難以化解,進而將子女視為彼此爭奪的籌碼,這更是常見現象,這種『全有或全無』的思維模式,更使得「合作父母」的理念難以圓滿落實。
2.法律框架的不足:現行的法律中已有針對親權分擔的相關規範,但在實務操作中,法院對於『友善父母原則』的認定標準並不明確,許多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因對監護權分配不滿而持續爭執,致使孩子成為無辜受害的第三方;此外,目前法律缺乏針對合作父母模式的具體操作性指引,像是制定共同教養計劃或如何處理違反離婚協議的情況。
3.經濟壓力與心理因素:離婚後單親家庭面臨的經濟壓力不容忽視,尤其是當一方無法履行扶養義務時,更會加劇另一方的不滿,此外,離婚本身所帶來的心理創傷,使得許多父母難以理性看待彼此關係,更遑論於有效溝通和平心靜氣的進行合作,此外,「合作父母」模式在實踐中可能加劇雙重剝削問題,亦即,一方面,單親家庭中的主要照顧者(通常是女性)可能需要同時應對職場壓力和育兒責任;另一方面,由於非主要照顧者(大部分都是男性)的參與程度有限,致使孩子可能無法真正享受到雙親平等參與教養所帶來的好處,此一對於親職削弱或剝奪情事,實比想像之中來得嚴峻。
4.行政資源與配套措施不足:政府早已設立家庭教育中心,但其服務範圍與資源配置有限,難以全面覆蓋需要協助的離異家庭,此外,目前缺乏針對「合作父母」認知教育的專門課程或培訓機制,使得家長大人對於該模式的理解與實踐能力不足。
最後,從更宏觀的角度看,「合作父母」模式雖然旨在於減少對於孩子的不良影響,但是,根本上尚無法解決家庭結構變遷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尤其是高離婚率背後隱含著婚姻制度本身的不適應性,以及全社會對於個人自由與集體責任之間平衡點的重新定義,總之,「合作父母」的概念,實有其回應於當代家庭動力運作的文明化意涵,特別是「合作父母」的真義乃是在於復歸於孩子的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讓孩子能自由地在兩個家之間愛與被愛,來為孩子留下未來的天光後路。
請記住:「合作父母」是即使大人的關係破裂,也要有選擇為孩子「繼續當爸媽」的成熟心態,以讓孩子能健康地成長,這是對於孩子們最負責任的愛,如此一來,「合作父母」背後所奠基的無過失離異或婚姻破綻主義等心靈結構的爬梳、廓清,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關鍵所在。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09.30:「熱戀撐不過5年!5年內每3對新人1對散,專家揭3大婚姻殺手」)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閱讀完晴天福利協會針對「合作父母」的觀點後,我深有感觸。
在現今社會裡,婚姻有時確實像是一場考試──及格的人繼續往下一個人生階段前行;不及格的人,往往選擇離開,重新選科,尋找更適合自己的道路。只是,願意回頭重修這門人生功課的人又有多少?更別說願意為了孩子而重新調整、重新努力的父母。
也因此,「合作父母」的理念在我看來,不僅是一種教養模式,更像是一種價值選擇:
選擇在關係破裂之後,仍然以成熟的姿態面對親職;選擇把孩子放在核心;選擇不讓婚姻結束變成對孩子的傷害,而是讓孩子看見父母共同的愛依然存在。
就我自身的情況而言,我選擇的是「合作父母」的方向。因為我希望孩子能清楚感受到──
1.父母的離婚不是他的錯;
2.父母的重心依舊在他身上;
3.父母願意維持一定的合作與溝通,甚至定期安排家庭日;
4.父母從未放棄他,而是以另一種方式繼續陪伴他成長。
再者,我更相信,當父母能以「孩子為中心」,而不是以「情緒為中心」,許多看似難解的問題,都能找到理性的解方。合作父母並不是否認離婚的痛,也不是假裝一切都沒事,而是選擇把大人的責任擺在前面,把未完成的爭執留在後面。
最後,我想表達的是,在我心中,「合作父母」真正的意義,是讓孩子即使在兩個家之間移動,也仍然能在愛裡安穩地長大;是讓家庭的形式雖然改變,但孩子的歸屬感不會消失;是讓他知道,他仍然擁有完整的「愛的環境」。
只要一切以孩子為出發點,很多事其實都能找到方法。因為愛孩子,我願意選擇這條路,而且會一直持續走下去。
目前台灣的離婚率指數已經高居亞洲第二名,以內政部統計2024年離婚的婚齡中位數為8.3年,婚齡未滿5年就離婚者占了33.6%,在精神科醫師指出,婚齡未滿5年離婚比率占3成,與「多巴胺效應」有關連新婚初期的激情與浪漫通常維持1-3年,過了以後接就是進現實考驗,必須面臨買房、育兒、經濟及家庭責任,如果再加上雙方心理成熟速度不同,對未來落差太大時,關係容易就出現裂痕,當出現裂痕以後就會促使雙方離婚那綜觀一般離婚收尾大部分是不歡而散。
然而,當雙方真的來到彼此需要分開時,且育有子女時,請記得親職關係就變得相當重要,父母之間更需要有共親職概念,雙方彼此可以找婚姻諮商或是其他可以協商的理性管道,嘗試建立溝通機制,就算彼此不在一起也不要讓小孩「缺乏安全感」,彼此靜下心來好好協商孩子的未來,此外,不批評彼此的不是、或是謾罵對方、部要讓小孩選邊站,一切皆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即使婚姻關係結束,父母可以放下一切,以合作方式持續承擔親職責任。
然而,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家暴、高衝突離婚、操控性親職,卻是往往很難做到合作父母,更多是當這類型的家庭出現時,我們又應該要如何協助他們,回到正軌呢?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協助處理,抑或者是當評估風險後,仍判定有風險的存在時,有時不合作是否對於孩子也是一種保護呢?總之,還是希望在這麼深厚的感情,經過了考驗後,放下了婚姻這張婚紙,依然也可以用類家人的方式持續傳承這份愛。
離婚真正讓孩子受傷的,往往是大人在關係結束後,被情緒與怨恨困住,無法好好的盡父母的責任,讓孩子成為承接大人失敗與不甘的承載者。
「合作父母」的概念並不是假裝關係沒有破裂,而是在破裂之後,仍願意為了孩子放下對錯與輸贏,選擇用理性與責任感來面對彼此。這樣的選擇並不容易,特別是在現實壓力、經濟負擔與文化期待交織之下,需要極大的心理韌性,不是單靠個人努力,而是需要制度、資源與社會觀念共同支撐,社會也更能理解離婚後親職的困難,孩子不必大人的關係破裂付出過高代價,真正重要的是讓孩子知道:即使爸媽不再相愛,愛他們的心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