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童一九九九年疑遭親友性侵,成年後訴諸法律,卻因逾期提告不起訴處分,提再議、交付審判仍一路遭駁回,去年透過律師提出釋憲聲請。經民團奔走,法務部今年八月預告修正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有關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規定,朝被害人法律追訴權保障邁進一步。

勵馨基金會則盼立法院盡速三讀通過,另呼籲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追訴期規定也比照辦理。

民間司改會更擴大訴求指出,兒少性侵害案件在民事賠償時效仍是案發後二年內,法務部除刑事追訴權時效部分修法,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也應有更大範圍檢討。

法務部統計,近廿年因性暴力提告卻因時效因素而不起訴者達一○九七人,還不包含尚未提告的統計黑數。民進黨立委范雲五月曾帶被害人召開記者會,呼籲盡速修正刑法第八十條,規範對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刑事責任追訴期應「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多個民團響應。

法務部研議,考量性侵犯罪具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若未成年,身心尚未成熟,往往因心理創傷,或未理解法律權利,或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未能及時尋求救助;參考奧地利、日本相關規範,八月預告修正刑法第八十條及刑法施行法第八之一條。

根據草案,修正後刑法規定,未來對未成年犯強制性交、猥褻等罪,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修正後刑法施行法規定,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條文,適用最有利行為人規定。

律師蔡尚謙認為,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兒少性侵案,都應改採新法,確保追訴權延長真正落實兒少保護。律師黃柏榮說,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審理犯罪通常適用行為時法律,除非後續法律變輕,才會適用新法,避免過度侵害人權,多數民主國家都是如此。

法界普遍樂見修法,但有人擔心多年前記憶及證據可能影響法院發現真實的能力,無止境追訴也可能影響法的安定性,是否浪費司法資源須審慎。(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