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目前光是中央政府公部門勞務承攬勞工達5萬4734人,行政院會近日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提及當勞工受霸凌時可向雇主申訴並在法中明定處理程序及罰鍰,依職安法草案霸凌申訴卻僅適用原單位勞工及派遣勞工等,勞務承攬勞工只能透過職場不法侵害程序要求雇主落實職安保障。
依行政院送出的《職安法》草案指出,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就應採取有效適當措施,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及事件完成處理時,應通報並登錄,若無登錄經限期改善後仍未處理可處3萬至75萬元罰鍰。
但許多部會往往會把業務外包給勞務承攬公司,再要求派駐至部會工作。勞動部官員坦言,勞務承攬不受原雇主指揮監督,若是公部門勞務承攬人員也無法適用公務員保障法向公部門直接申訴,除了會透過職安法強化職場霸凌防治外,也將強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坦言,真正的「勞務承攬」沒有指揮監督關係,但現行多數公部門勞務承攬往往是假裝沒有指揮監督權利,實際上卻是仍受公部門約束,其實納管性騷擾防治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指出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可向雙方雇主申訴,而《職安法》及霸凌專章內沒有相關規範,呼籲霸凌專章仍應納入外部的不法侵害。(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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