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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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之林的臺灣地區而言,〈老人福利法〉的創造性增修工程,實有其嚴肅以對之必要。

〈老人福利法〉,共計有7章55條,至於,各項條文的意旨包括有:(一)總則之確立老人福利的基本理念;(二)老人定義為65歲及以上;(三)老人福利政策之制定應提供的各項福利措施;(四)經濟補助之針對低收入老人的生活補助及其他經濟援助措施;(五)醫療照護之提供老人適當的醫療服務;(六)社會參與之鼓勵老人參與社會活動;(七)機構設置之應設立老人福利機構;(八)社會工作之強調社工在老人福利中的角色扮演;(九)法律責任之明確政府及相關機構在老人福利方面的法律責任與義務;以及(十)附則之包含法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等。

誠然,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現行〈老人福利法〉條文的適用性和有效性,仍需進一步調整以應對新挑戰,連帶地,單一的〈老人福利法〉增修,亦無法解決所有問題,理應從整體性角度出發,考慮到人口結構變化、社會需求,以及資源配置等多方面因素,以讓〈老人福利法〉的增修兼具前瞻性,從而能夠適應未來的社會變化,而非只是針對當前問題的短期處預修補。就此而言,〈老人福利法〉的增修,實則是涉及到深層次的結構性挑戰,像是:首先,現行政策忽視長者作為「能動者」的角色,致使在其政策制定過程中,缺乏長者的話語權和表意權,使其只是被動接受福利安排而非主動積極參與;此外,資源分配的不均衡著實反映社會階級差異對於政策效力的制約影響,例如弱勢族群往往在政策設計不足底下進一步被邊緣化;至於,超高齡社會所引發的衍生性衝擊,像是孤獨老死和無緣遺體等,這已經不再只是個人層面的境遇悲劇,更揭示家庭動力系統崩解以及社區凝聚力下降的結構性危機。因此,〈老人福利法〉的增修必須超越單一法案範疇,以進行系統性的制度改革。

冀此,針對超高齡社會所衍生出來的各項衝擊影響,要如何讓該項法令條文得以產生與時俱進的變遷意涵和應有的增修工程,實有必要回歸:

(一)關於『老人』的概念內涵,是有必要超脫單純生理範疇的年齡歲數,藉此直指關乎到長者全人發展的關懷旨趣,如此一來,除了涉及到法定年齡之延後或放寬的重新定義外,又有無諸如高齡者、長青族、樂齡族、銀髮族、白金族、橘世代、資深公民等正向稱謂,以讓對於長者族群的社會性意象,不至於流為像是依賴者或弱勢群體等烙印標籤的社會性微歧視;

(二)關於『福利』的概念內涵,理應正名且正視權益保障優先於福利增進的法條增修真義,藉此避免持續在殘補、消極的工具框架裡,進行枝微末節的修補工程,致使未能有效回應超高齡社會所衍生的複雜挑戰,尤其是偏重於經濟補助和基本醫療服務,忽略長者在人權保障、自我實現和社會參與等更高層次需求。就此而言,關於老人政策法令和典章制度的優化工程,係屬迫切與必要;

(三)關於『老人—福利』的概念內涵,從被動的福利範疇以增生至積極的人權範疇,據以思索包括從狹義的就養、就醫,延展至就業、就學及其第三人生的自我實現和社會參與;

(四)關於『老人—福利—法』的概念內涵,除了突顯徒法難以自行的配搭措施外,攸關到長者權益保障和福利增進的變革工程,更要有老福法、長照法等等環扣鑲嵌的通盤性檢視之必要,以此觀之,當有需要推動跨部會的分工協作,藉此突破資源分配不均及其行政效率低落的壓迫性結構。

就此而言,在這裡的針砭所在,就不全然只是限縮於〈老人福利法〉的單一法案增修,而是更要兼具綜融的整體性關照,這其中包括有:

(一)從社會保險到社會救助、福利津貼和福利服務長者社會安全保障之基本提問;

(二)從理念到、政策、立法、行政和服務輸送的一脈相連;

(三)從上下串聯到橫向對接、網絡銜接和跨域嫁接的系統性建構;

(四)攸關到人口赤字、平均壽命、多死社會、極限村落、認知功能、減法照顧、智能生活、長照悲歌、孤獨老死、無緣遺體、社會處方箋、老人保護、易行權益、社區共生、高年級實習生、全齡大學、財務管理、用房養老、長照保險、照顧素養、不勉強照顧、專責機關等時代脈絡鏡像的增修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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