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年二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草案,增訂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可請求贍養費,不過婦團認為,「生活陷於困難」的贍養費要件未刪除,恐怕還是會出現贍養費看得到、拿不到的情況,呼籲立委審議時,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司法院表示,草案會銜中,正整合意見。
根據行政院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放寬裁判離婚條件,訂五年內累計分居三年即得請求離婚,另也新增贍養費相關規定,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不過對於小孩扶養費則不在此限;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可請求贍養費等。
婦女新知表示,若法院認定贍養請求人有工作能力,高機率駁回請求,而不考慮請求人是否因離開職場太久,或為了照顧小孩而事實上難以找到工作,有陷入貧窮的風險。即便被法院認定無法工作,也有可能因戶頭有少量存款而被駁回。
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法版本的立委范雲說,民法第一○五七條贍養費規定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但根據研究,從二○○九至二○一八年這十年間,僅廿一人成功聲請,多數駁回理由都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高門檻。
范雲舉例,有活期儲蓄存款五萬元、薪水加孝親費每月二萬三,都被視為「生活未陷困難」而無法請求贍養費。贍養費不該是扶養費的延伸,而應該是因為婚姻而影響就業能力、就業機會的實質補償。
婦女新知董事陳令宜說,若未刪除「生活陷於困難」這個要件,恐導致雖就業能力有減損,但沒有陷入生活困難,仍拿不到贍養費。
陳令宜還提到,軍公教退撫金已納入離婚分配年金的相關條文,但勞工退休金卻遲遲未修法,導致如果公教軍人員的離婚配偶是勞工身份,就無從請求相互分配退休金,離婚配偶雙方都不是公教軍及政務人員,一樣無從請求。因此婦女新知主張應修法明列職業年金的期待權或請求權均可納入離婚剩餘財產的請求分配範圍,一體適用於所有類別年金。(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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