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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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關乎到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的甄試過程中,實則隱含著文明進程中的諸多反思與討論。
根據媒體報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於《113年身心障礙半日制內勤約僱人員甄試》中,讓參與甄試的身障者感受到不公的對待,甚至有受到歧視性言語或態度的羞辱委曲,面對如此情形,又要如何說服身障者,台灣社會已然是朝向創造友善職場的文明化目標邁進,這是因為:首先,甄試簡章明確指出僅限身心障礙人士報考,然而,在筆試、口試等相關運作機制中,卻是缺乏比例原則的障者代表,更何況,該甄試作業係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承辦,又要如何能夠保持中立、專業與去歧視化的原則?因此,應該要透過障者表意權的機制設計,以尋求彼此共好的社會互動、對話,而非僅是為了甄試而甄試、為了定額僱用而僱用之履行法律義務的聊備一格。
其次,關乎到資格條件、僱用類別、筆試科目、工作地區及錄取名額等該項的甄試要件,僅是訴求像是國籍、年齡、性別、學歷及其持以有效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等形式要件及其相關的操作性定義,雖然,在其僱用類別的工作內容注意事項裡載明:“因工作內容係擔任櫃台第一線服務人員,須具備一定程度表達、溝通與問題處理能力及抗壓心理素質,且每日工作時間4小時,亦須具備一定體力。爰請應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狀況後,審慎決定報考。”等字眼,包括表達、溝通、抗壓等工作社會技能,以及4個鐘點工作時間的生理體能適應,均存在某種主、客觀的模糊空間,以及欠缺對於身障者能力的多元理解,進而忽略了從事該項職缺工作所關乎到工作任務、行為指標、工作產出和對應職能等職能基準(Occupational Competence Standard)的職務分析明確釋義,此一是否完備應有的正當程序和實質正義,實有其商榷、議論之處,更遑論於如何讓職缺工作及其身障人士之間的供需媒合,以進行分類、分級的分流處遇。
至於,招聘口試時所被狂問的“能搬20kg重物嗎?”、“郵局只能單人作業,包裹最重有20公斤,你可以搬嗎?”、“你手腳有鍛鍊嗎?平常能提起多少重量?”等用字遣詞,除了有其實務現場的相對考量外,是否也隱含著某種障礙污名與社會微歧視的認知心態?這部分雖然是難以推論或確定,但是,至少在友善與接納的勞動平權精神下,中華郵政對於就業需求、職務再設計、就業輔具、人因評估、就業需求、就業賦權等等隱含社會性投資的積極作為,卻鮮有可見之處,這無疑是一種遺憾,甚或是不可接受的企業社會責任精神,連帶地,較為深層的背後,更是人力資本理論、歧視經濟以及印象管理觀點等社會性排除的心靈結構。
最後,占甄試總成績70%的筆試成績以及占甄試總成績30%的口試成績,這兩項成績加權相加後實為甄試總成績,一方面像是筆試與口試的比例設置、評分標準以及口試委員的主觀性,皆有可能會導致甄試結果的不公平外,針對口試成績過低一事,是否應該還要有另外的檢視機制,而非淪為口試委員個別喜好的某種歧視行為,以讓人質疑是否存在不當偏見。在此,我們的思辨不僅僅是對於甄試遊戲規則的挑戰,更有訴求於公民素養對身障者權益保障的深刻提問,畢竟,該起事件所投射出來的不僅是個別性遭遇,而是具實反映了當前台灣社會在勞動平權以及身障者就業保障政策上的結構性缺陷,藉此思索如何能夠讓每位身障者都能在工作中找到自我價值和社會尊嚴。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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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談到工作時,當我們談到工作時,它不只是維持生計的方式,更是關乎個人尊嚴和自我價值的體現。《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明確指出,身障者有平等的工作權,而且不應該以「能力主義」(ableism)來判斷。簡單來說,身障者不應因「能力主義」的狹隘標準而被排除在外。
約僱人員甄試是政府或公部門聘用非正式編制人員的方式,這類職位的薪資雖然比正式公務員低,但仍享有基本的勞健保等保障。根據《勞基法》第11條,雇主不能隨便因為員工「無法勝任」就解雇他們,除非有明確合理的理由,而且在此之前,應該先嘗試做適當的調整。如果企業不願意提供這些調整且不願溝通,那就是歧視。
以中華郵政為例,身為公營企業,理應帶頭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從甄試流程到後續的聘用都應該充分體現公平與去歧視化的原則,不僅要確保甄試過程中採用中立、專業的評分標準,也應該提升考官和同事的相關知識,並提供必要的工作調整與支援,這樣才能真正讓身障者不僅獲得工作機會,也能享有應得的薪資與社會尊嚴。
參考資料:113年度職場融合教育訓練計畫 職場共融講座暨實體工作坊會議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