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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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的台灣社會裡,關於新移民的移住人權議題,實在需要我們以嚴肅的態度,來加以看待與對待。
衛福部將於明年(2026年)推出所謂進階版的長照3.0,基於有限的國家資源,除了包括腦中風、癌末患者、取得永久居留權外籍專業人士、中階技術人力等,持續納入長照3.0的適用對象外,政策規劃上擬於排除婚姻移民裡尚未取得國籍身分的新住民,此一違背移住人權的舉措,也讓南洋姊妹會的民團組織除了向衛福部遞交《移民照顧政策建言書》,並且因為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之“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規定,擬於要求監察院進行調查,顯然,百年大計如長照3.0布建,頗有出師不利之虞,這有使得相與對應的變遷意涵,特別是試圖將新住民進一步的邊緣化舉措,實有必要進行綜融性的通盤檢視。
隨其當代台灣地區跨國婚姻的時代演進,關於新住民的概念內涵,早已出現量、質劇變的發展趨向,根據內政部2023年《新住民生活需求調查》的報告顯示,僅以婚嫁來台期間的觀測指標為例,來台10年以上的新住民人口比重,已經是從2003年的僅占5%,一舉攀升到2023年之際高達有75.9%,特別是逼近4成(39%)的新住民在台的居住時間已經超過20年之久,更有14.2%的比重係為55歲以上的所謂壯世代,也就是說,關乎到新住民的年齡樣貌,業已進入所謂中年階段的前高齡生涯,這也凸顯有近8成(77.3%)的55歲大齡新住民係以選擇在台灣安享晚年,作為個人的養老計畫重點,連帶地,國家機器的政策規劃未能充分考量到特定群體實際的特殊需求,這也反映出來官方對於整體人口結構變遷的應對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外籍配偶數量的逐年上升,性別比例的變化也反映了原生或己生不同多元家庭動力的多樣性,畢竟,從2014年共有19,701名外籍配偶,這其中女性有15,180人、男性有4,521人、性比例為29.8,演進至2023年,共計有22,469名外籍配偶,這其中女性有15,128人、男性有7,341人、性比例為48.5,對此,無論是婚嫁歸因、婚後角色、家庭週期歷程及其預期或非預期性後果,關涉到跨國婚姻圖象及其家庭運作情事,還是處於『無知之幕』的有待進一步爬梳、廓清,特別是對於這些殊異生命事件的深入探討,仍須有加以補實之必要。
誠然,婚姻移民或許是長照體系中的一個被忽視的標定群體,甚或是將淪為長照孤兒,但是,扣緊「個體—制度—大環境」的關照視野,多少還是可以窺見到事件的發展後果,實有其某種內在的因果關係使然,這是因為:早期的跨國婚姻往往是基於各取所需的運作模式,男方希望的是傳宗接代,女方則是尋求經濟改善,在這樣的認知落差底下,多元文化的家庭動力變化也隨之而來,連帶地,從依親、居留、定居到公民權益等相對保障事宜,也會因為台灣身分證取得與否被簡化為一種單一的官方作法,進而忽略新住民的資格確認、身分認定一事,已然超乎內政範疇的單一介面思考,特別是無法有效落實包括語言適應、家庭適應、社會適應、文化適應等攸關到生活適應的友善大環境建置,終究讓新住民在其完備人妻、媳婦、母親的各項角色演出之後,有可能成為被排除的長照棄子,這早已是對應於累積性剝奪、制度性障礙、社會性排除、文化性歧視及其滾動性衝擊影響底下的其中一種演進後果,此一預期性後果更是顯現於從將新住民視為是家庭私領域裡重要、主要、唯一的照顧者角色,到逕自加惡訴諸於新住民或新二代接手投入長照公共產業領域的單一角色期待,背後所潛藏我族中心主義和我執認知基模的心靈結構,早已略見一、二,更遑論對於多元文化社會的擘劃建置。
總之,諸多的長照亂象情事和新住民權益保障迷亂情形,這已然是冰凍三尺的預見性後果,這也讓因為就養、就業或婚嫁所連帶產生的移住人權議題,更應該要有『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心態,進行自我反思,對於移民社會如台灣島嶼來說,更應該秉持『落難成兄弟,又何必骨肉親』的韌性包容和相互理解,這乃是我們所必須珍視的海洋文明精髓所在,至少,理應從平權原則出發,復歸於新住民取得國籍身分與否的積極性差別待遇。
好一個欠缺關乎到外勞、外配與外人的文化敏感度……。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按照我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籍法,分別訂定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其中陸籍配偶最快取得時間為6年,外籍配偶最快約為4-8年。案內有關長照3.0政策擬排除尚未取得國籍身分之新住民,個人看法如后:
一、資源有限需求無限:2025年台灣步入超高齡社會,國人長照需求勢必相對提升,尤其在少子化的國安議題下,為減輕青壯年在工作之虞尚須兼顧家中長者的負擔下,不論之前的長照1.0到現在的2.0,以及之後的3.0,實為呵護國人之良善政策;然在國家施政預算有限的情況,面臨長照需求可能無限發展的窘境下,如何優先照護國人,也許排除婚姻移民裡尚未取得國籍身分的新住民,不失為一良善施政考量。
二、有違保障新住民基本人權:考量台灣人口結構的變化趨勢,追求社會公平性與包容性之前提,案內「排除婚姻移民裡尚未取得國籍身分的新住民」可能激發族群對立與矛盾,導致涉及新移民和跨國婚姻的相關人士,成為政策的受害者,而非受益者;這與「新住民基本法」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和適應台灣社會,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有所扞格。
三、另立門檻或條款照顧新住民外配的長照需求:部分婚姻新移民可能因為母國不接受雙重國籍、或放棄原國籍等原因,無法申請台灣身分證,然考量婚姻來台後,就照顧身障的另一半、公婆或長輩超過20年以上,現在差不多開始也成為需要被照顧的人,是否考量這部分人士納入長照3.0守護,宜請考量,以維基本人權與社會公義。
依照這次美國總統川普上任後的政策走向就可明白,新移民的政策在背後的有多大的疑慮存在,絕大多數的國家及台灣都是以依親移民/婚姻移民為主要的移民方式,但剛來台灣後最大的弊端就是對於台灣沒有貢獻,卻可以享有台灣所有國民的基礎福利,這在我們本土人民來說是極其不公允的。
但若要我們開放給予新移民人民的公民權,那麼是否應該增加一些相對應的政策,如有極大貢獻可立即享有,或者在台居住並持續工作10年以上者,除有特殊狀況,否則都應比照相似的應對。
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包含經費來源、人力等因素,對於增加長照服務的適用對象,這件事是不是適當的,我抱持著疑問的想法。
確實在〈長期照顧服務法〉中第一條有論述到“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我想這句話的前提究竟是當民眾符合使用長照服務的申請或適用對象時,經衛生局的照顧專員評估通過,符合失能等級2-8級,才不得差別待遇,還是身為人民就不得差別待遇,上述兩者的狀況,如果是後者,那我想只要在台灣土地上生活的民眾們,都應該符合適用對象才對,才是真正的沒有差別待遇。
但是在有限資源的情形下,要廣納服務對象,顯然是困難的,每個人都想要使用到社會福利,我想國家優先照顧自己的國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連身為台灣人都受限於服務使用資格了,更何況是非台灣人,我想有更多的限制也是合理的。政策的利益良善,最後矯枉過正,是否會造成國家的負擔?
台灣對新住民的照顧方式過於簡化,將他們的身份和權益問題歸結為是否能夠取得台灣身分證,忽略了新住民在語言、文化、家庭等方面的適應問題,並指出這樣的忽視可能導致新住民最終成為「長照孤兒」,在長照體系中被排除在外。
呼籲對多元文化社會的更深入規劃和關注。婚姻移民和新住民在長照體系中的地位和挑戰不應該被忽視,並需要更具包容性和多元文化視角的政策支持來改善其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