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一則關於嚼食檳榔所誘發之於事前防制和事後防治的併同性思考,實有其嚴肅思辨之處。

話說:口腔癌業已成為國人男性發生、死亡率的第4名癌種,乃甚至於每年都有超過8,000人罹患口腔癌,造成沈重的醫療支付負擔,於此同時,早在2021年11月之際,監察院就已經糾正行政院團隊,直指年產值高達新台幣136億元且居高於全國第二大種植面積的檳榔,已經變質成為某種加惡的客觀事實,但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卻是持以消極不作為的怠惰管理,對此,衛福部終於端出〈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以讓根深蒂固、層出不窮的「檳榔—檳榔供需—檳榔產銷—檳榔生態鏈」迷亂行徑,藉由該項法治化的立法工程,得以達到停損設置的多方目的,但是,如何避免出現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社會」運作困境,那麼,對於該項草案的變革新猷,便有進一步探究之處。

誠然,該項草案所要被突顯的條文內容意旨,包括有:(一)檳榔販售要先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登錄獲得核准,才能營業販售;(二)禁止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孕婦嚼食檳榔,但是,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使用檳榔必要者,則有不在此限的除外條款;(三)諸如學校、醫事機構、圖書館等社會教育機構,及其大眾運輸、工具車站等均為不得嚼食檳榔的檳榔場所限制;以及(四)檳榔業者所販賣的檳榔產品,需要符合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標準,並且業者需要配合政府抽驗等規範重點,以此觀之,不再是如同過往一路開綠燈的檳榔攤逕自販賣,是否會因為提高了檳榔買賣困難度的交易成本,進而誘發出逆選擇的機會成本,畢竟,需求創造供給,供給以引領更多不當需求的人性誘因,就此而言,如何從法令規章、風土民情與時代變遷的多重策略管道,以找出『檳榔不入口』的破解之道。

連帶地,關乎到年齡、場地等諸多設限,表述出來的文明化意義乃是用以避免讓未成年者不得接觸到檳榔之類的嫌惡物,乃甚或不符規定者將可處以新台幣2千至1萬元罰鍰,而且是必須要強制接受所謂的戒檳教育,但是,這些偏向事發之後的相關懲處,終究是要有從行為以復歸於認知基模的貫通性思考,就此而言,基於原民傳統文化而有必要使用檳榔的未成年人,該項除外條款便有創新作法之必要,從而補強原民文化主義與時俱進的變遷內涵。總之,該項專法的制定,實則糾結有從水土保持到輔導轉型、從檳榔子的一級致癌物到檳榔綠金的經濟農業,從生產販賣到管理取締、從庶民消費到特定人口、從教育勸導到健康防制、從商機所在到習慣使然,這也指陳出來該項檳榔專法的立法規範,當比想像之中來得棘手,但是,要如何使其不至於淪為徒具虛文之於立法工程的形式主義,那麼,對於現行口腔癌防制措施的相關檢視及其改善對策,似乎也是一項借力使力的策進作為。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