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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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嚼食檳榔所誘發之於事前防制和事後防治的併同性思考,實有其嚴肅思辨之處。
話說:口腔癌業已成為國人男性發生、死亡率的第4名癌種,乃甚至於每年都有超過8,000人罹患口腔癌,造成沈重的醫療支付負擔,於此同時,早在2021年11月之際,監察院就已經糾正行政院團隊,直指年產值高達新台幣136億元且居高於全國第二大種植面積的檳榔,已經變質成為某種加惡的客觀事實,但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卻是持以消極不作為的怠惰管理,對此,衛福部終於端出〈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以讓根深蒂固、層出不窮的「檳榔—檳榔供需—檳榔產銷—檳榔生態鏈」迷亂行徑,藉由該項法治化的立法工程,得以達到停損設置的多方目的,但是,如何避免出現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社會」運作困境,那麼,對於該項草案的變革新猷,便有進一步探究之處。
誠然,該項草案所要被突顯的條文內容意旨,包括有:(一)檳榔販售要先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登錄獲得核准,才能營業販售;(二)禁止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孕婦嚼食檳榔,但是,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使用檳榔必要者,則有不在此限的除外條款;(三)諸如學校、醫事機構、圖書館等社會教育機構,及其大眾運輸、工具車站等均為不得嚼食檳榔的檳榔場所限制;以及(四)檳榔業者所販賣的檳榔產品,需要符合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標準,並且業者需要配合政府抽驗等規範重點,以此觀之,不再是如同過往一路開綠燈的檳榔攤逕自販賣,是否會因為提高了檳榔買賣困難度的交易成本,進而誘發出逆選擇的機會成本,畢竟,需求創造供給,供給以引領更多不當需求的人性誘因,就此而言,如何從法令規章、風土民情與時代變遷的多重策略管道,以找出『檳榔不入口』的破解之道。
連帶地,關乎到年齡、場地等諸多設限,表述出來的文明化意義乃是用以避免讓未成年者不得接觸到檳榔之類的嫌惡物,乃甚或不符規定者將可處以新台幣2千至1萬元罰鍰,而且是必須要強制接受所謂的戒檳教育,但是,這些偏向事發之後的相關懲處,終究是要有從行為以復歸於認知基模的貫通性思考,就此而言,基於原民傳統文化而有必要使用檳榔的未成年人,該項除外條款便有創新作法之必要,從而補強原民文化主義與時俱進的變遷內涵。總之,該項專法的制定,實則糾結有從水土保持到輔導轉型、從檳榔子的一級致癌物到檳榔綠金的經濟農業,從生產販賣到管理取締、從庶民消費到特定人口、從教育勸導到健康防制、從商機所在到習慣使然,這也指陳出來該項檳榔專法的立法規範,當比想像之中來得棘手,但是,要如何使其不至於淪為徒具虛文之於立法工程的形式主義,那麼,對於現行口腔癌防制措施的相關檢視及其改善對策,似乎也是一項借力使力的策進作為。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這是一個非常嚴肅且值得深思的議題
檳榔本身是一級致癌物,即使不添加其他配料,仍可直接致癌。相關數據顯示,口腔癌發病與檳榔嚼食有著密切的相關,特別是在與吸菸、飲酒等行為結合後,其危害倍數大幅提升。此外,檳榔對環境的破壞性也有著同樣顯著的危害,山坡地的土壤流失、水資源的枯竭,種植和販賣檳榔已然成為「身體的癌」與「環境的癌」。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多層面著手。首先,應強化教育宣導,讓民眾了解檳榔對人體造成的健康及環境危害。同時,推廣如國民健康署的口腔篩檢補助計劃,幫助高風險族群早期發現病變。此外,應鼓勵檳榔種植者進行農業轉型,減少對檳榔的依賴。最重要的是,社會需要形成共識,從拒嚼到拒種,全面推動對檳榔的「宣戰」。
檳榔問題的解決並非易事,但唯有健康、環保、經濟的全方位合作,才能真正挽救台灣的國土與生命,為下一代創造更美好的未來。
檳榔健康防治法延伸思考之感想
造成口腔癌年年居高不下其中原因是檳榔與其加工的致癌物質,使細胞變質更易罹癌體質。當然,從自己做起”檳榔不入口” 沒需求就沒供給,而漸檳榔攤消失是烏托邦世界。然而,檳榔攤還是到處街邊林立16年了,消失的檳榔林與轉型種植還在少數,檳榔到處還是可取得,既定事實,等致現在終有(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產生,Better do it than nothing to do it。 根據條文內容意旨需有延伸討論與改善空間。
首先,檳榔販售要先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登錄獲得核准,才能營業販售。除提高檳榔販售商的成本,也增加買賣困難度,進而轉致地下化更難追蹤。例如: 時下兒少因無法購菸,轉致網路購電子菸,形成地下化電子菸—電子菸加毒品(毒煙)— 地下化電子毒煙一條龍產售。檳榔地下化除網路外,也可KTV包間販售,營造場地小包車賣便當邊賣檳榔,百元熱炒店邊賣酒與檳榔等等。檳榔若無配套措施會如同電子菸的處境。
其次,禁止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孕婦嚼食檳榔,但是,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使用檳榔必要者,則有不在此限的除外條款。在實行上有相當困難度,合格檳榔販售商在賣檳榔時,要問你是滿18嗎? 你是懷孕嗎? 或是你是原住民嗎? 靈魂三問才可販賣; 反之買者欺瞞又如何證明與自保呢? 或是買檳榔要看證件,如同美國統一規定販賣菸酒者,只要買者不像年滿21歲,則有權力看身分證。更重要是原住民18歲以下可嚼食檳榔是基於文化傳承,在特殊節慶需檳榔可由滿18歲購買。看似開小門給原住民,但實則有些標籤化原住民,檳榔+文化=原住民。再則,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章第43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第一項: 吸菸、飲酒、嚼檳榔,已禁止檳榔行為但根據第6章第91條全文罰則沒有第一項罰緩。重要地,CRC中避免兒少接觸有害身心物質及兒童最佳權益立場,兒少過早使用檳榔已違反國內法與CRC公約,為何要跳過未滿18歲原住民呢? 兒童身心健康最佳利益不是要放第一嗎? 何須考量各族群文化呢!
對於另一項在學校、醫事機構、圖書館等社會教育機構,及其大眾運輸、工具車站等均為不得嚼食檳榔的檳榔場所限制是維權,亦是檳榔使用者減權、公民素養的提升。但最後的檳榔業者所販賣的檳榔產品,需要符合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標準,並且業者需要配合政府抽驗等。實則有很大問題,應由製造商之種植檳榔樹者抽驗,而非由業者每批買檳榔回來自行帶到政府抽驗?亦或吃出人命再抽驗?何時抽驗?如何抽驗?都是許多實行細則與規範所要層層思考。
雖有四項條文,應增加第五項條文:應該增加預算並輔導檳榔種植者轉型檳榔另類用法,種植在地經濟農作或鼓勵種植與水土保持、淨化河流和樹木山林相關,為下一代貢獻綠山,淨水滋養our mother nature 大地之母。
假日班: 簡孟麗 心得之二 12/26/2024
口腔癌業已成為國人男性發生、死亡率的第4名癌種,如以此為前提下,預防醫學如能適度介入教育或提早預防對於患病的風險,降低醫療費用,提升活化量能與延長壽命有正向意義。文中所提檳榔一物於文獻中確屬於對人身不好的作物,但對於當地農民卻是一個經濟作物,政府從法的角度應該漸進讓其脫離並使其對等於相當的農作物才是一個治標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