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則引發關於身心障礙者觸法行為多層次討論的文章,尤其是在社會對法制與人權之間的糾結中,呈現了對身心障礙者的普遍誤解及偏見等不平等的對待。 當一般人犯罪時會以精神疾患來尋求脫罪,最近出現很多訴訟中的辯護律師會指稱被告有精神疾患或是思覺失調症,請求減刑或免責,而「當下有無辨識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是法庭中討論與定罪的重點。依刑法第19條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免責/減刑標準之第一項行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亦即行為當下完全喪失辨識能力者,免罰。第二項行為,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行為時因精神疾病導致其辨識能力低下者,可以減刑。 就以上刑法第19條來看,此事件中林姓嫌疑人,持有中度第一類自閉症之身障證明,但事發後並未在第一時間,請相關專業人士還原行為背後的原因及釐清整個事件的過程,而是僅憑監視器之影像,由警方持桃園地檢署核發之拘票立即拘提到案,並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獲准未禁見,此一作法明顯看出「社會-法-兒權-障權-一般人權-特殊人權」與權貴等雙標的執法態度。 話說,現今社會大眾對身障者已能接受、包容及發出同理心,但對各類身障者之特性仍不了解,這是政府的行政疏失及對社會應有的責任。文章首先強調女童母親的情緒反應與母愛的悲痛,但也反映出社會將自閉症患者的行為等同於精神疾患的誤解,讓犯罪行為的動機被簡單化,更讓社會在面對弱勢群體時,陷入集體的情緒化,進一步拉大障者與常人之間的鴻溝,這顯示出台灣社會在“社會—法”層面,對於障礙者缺乏同理與換位思考的困境。其次,對於市長“依法嚴懲”的表態,從法律的角度滿足了群眾的即時需求,但未能顧及身障者在社會中脆弱的地位及其所需的支持與預防性介入,這暴露出台灣社會在面對法律與人權之間的糾結與貓膩之處,也顯示出台灣社會在弱勢權益議題上的認知基模有待改善。 總之,這起案件揭示出台灣社會在面對弱勢群體犯罪行為時,常在“法—社會”與“社會—法”的天平上擺盪不定,近年中央政府推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一主責、多協力」的網絡合作在此案件未見成效,直指缺乏針對性預防與人權保障的具體作為。建議應在情緒對立之外尋求多元理性的對話,透過社會政策的加強與文化認知的提升,將「陪伴、寬恕、尊重、責任」作為相處的核心,才是邁向真正文明社會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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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則引發關於身心障礙者觸法行為多層次討論的文章,尤其是在社會對法制與人權之間的糾結中,呈現了對身心障礙者的普遍誤解及偏見等不平等的對待。
當一般人犯罪時會以精神疾患來尋求脫罪,最近出現很多訴訟中的辯護律師會指稱被告有精神疾患或是思覺失調症,請求減刑或免責,而「當下有無辨識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是法庭中討論與定罪的重點。依刑法第19條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免責/減刑標準之第一項行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亦即行為當下完全喪失辨識能力者,免罰。第二項行為,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行為時因精神疾病導致其辨識能力低下者,可以減刑。
就以上刑法第19條來看,此事件中林姓嫌疑人,持有中度第一類自閉症之身障證明,但事發後並未在第一時間,請相關專業人士還原行為背後的原因及釐清整個事件的過程,而是僅憑監視器之影像,由警方持桃園地檢署核發之拘票立即拘提到案,並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獲准未禁見,此一作法明顯看出「社會-法-兒權-障權-一般人權-特殊人權」與權貴等雙標的執法態度。
話說,現今社會大眾對身障者已能接受、包容及發出同理心,但對各類身障者之特性仍不了解,這是政府的行政疏失及對社會應有的責任。文章首先強調女童母親的情緒反應與母愛的悲痛,但也反映出社會將自閉症患者的行為等同於精神疾患的誤解,讓犯罪行為的動機被簡單化,更讓社會在面對弱勢群體時,陷入集體的情緒化,進一步拉大障者與常人之間的鴻溝,這顯示出台灣社會在“社會—法”層面,對於障礙者缺乏同理與換位思考的困境。其次,對於市長“依法嚴懲”的表態,從法律的角度滿足了群眾的即時需求,但未能顧及身障者在社會中脆弱的地位及其所需的支持與預防性介入,這暴露出台灣社會在面對法律與人權之間的糾結與貓膩之處,也顯示出台灣社會在弱勢權益議題上的認知基模有待改善。
總之,這起案件揭示出台灣社會在面對弱勢群體犯罪行為時,常在“法—社會”與“社會—法”的天平上擺盪不定,近年中央政府推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一主責、多協力」的網絡合作在此案件未見成效,直指缺乏針對性預防與人權保障的具體作為。建議應在情緒對立之外尋求多元理性的對話,透過社會政策的加強與文化認知的提升,將「陪伴、寬恕、尊重、責任」作為相處的核心,才是邁向真正文明社會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