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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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涉及到身障者觸法行為的社會案件,背後卻是糾結包括從行政機關的依法嚴懲到一般大眾的理盲濫情及其有待廓清的觀念認知基模。
話說:屆滿18歲、領有中度第一類身心證明的自閉症患者,在光天化日的大白天裡,強制擄人進行疑似性猥褻未果的觸法行徑,雖然,有他人的喝止,但是,一場包括當事兩造的女童、嫌疑犯以及各自家人或社會大眾,因為擺盪於「法—社會」與「社會—法」的糾結、拉扯,出現了彼此共輸的不優結局,也就是說,對於已經簽署多起國際權利公約的類文明化台灣社會來說,這也讓受害女童母親的一句“身障就算了?”和發生地首長的一句“依法嚴懲”,而讓包括兒權、障權抑或是一般人權、特殊人權,直接倒退回到民智未開之於開發中國家的發展境界。
首先,女童母親脫口而出的一句“身障就算了?”的情緒用詞,實乃出自於為人父母的至極悲慟,這一點本該是人之常情的直覺表述,但是,用字遣詞的背後,又何嘗不是突顯國人誤解自閉症患者的觸法行徑,並且被直接等同於精神疾患及其相同屬性的歸因事由,特別是因為受限於身心疾患而讓諸多犯行得以減刑,此一長久積累下來之於是是而非的謬誤性社會觀感,終至,因為這一起的匪夷所思行徑,全面引爆出來障者與常人、身障家庭與一般大眾之間的情緒對決,甚或淪為某種社會性隔離的人身對峙。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辨,指陳出來的乃是隨其社會變遷的文明化進程,對於包括兒、婦、老、障、新住民抑或是其他的弱勢人口族群,來自於主流社會所施以的常態性裁判,如何從直覺感官的悲天憤怒,以提升至換位思考的互為同理,至少,該起事件發生的當下,“你們不要手軟,給女童和其家人一個交代!不要讓他用身障當藉口逃脫了該負的責任!”的表達性需求意見,實則還是欠缺多元、理性的言談情境對話、交流。
其次,市長一句“依法嚴懲”的政治性表態,雖然獲得像是“務必嚴懲,強制就醫”、“支持,絕對不能放過嫌犯”、“謝謝市長,這真的太令人擔心了,希望孩子身心康復”、“市長拜託不要讓我們失望”、“支持!務必嚴懲,感謝市長重視,性侵零容忍”等鄉民的肯定讚賞,但是,就其一遍遍叫好從眾行為的背後,實有商榷、議論的深層思考,也就是說,在這裡需要加以思索的乃是:作為一市之長的父母官,在您的城邦治理底下,究竟還能為這群弱勢者再多做些什麼,而非瞬間變身為司法人員的角色扮演,逕自於零和之間的法律裁判,藉此杜不安民眾的悠悠之口,如此一來,如何擴展應有的觀照視野和具體的改善作為,藉此回應關乎到身障者權益如何有效保障的基本提問。冀此,“為何他會這麼做?”、“如何阻止他這麼做?”以及“有那些他可以做的?”等等預防性介入的事前防制措施,使其藉由不同的機制設計,以鑲嵌於要有的社會性連結,就此而言,弱勢人口族群及其社會性斷鏈的發展危機,這才是該起事件議題的針砭、反思所在。
總之,恆久以來,華人社會所訴諸於依法嚴懲之「法—社會」抑或悲天憫人之「社會—法」的文化性糾纏,也讓面對弱勢人口的觸法罪行,淪落於諸如個別性情境遭遇、集體性生命悲情、消極性醫療囚禁、約束性司法懲戒、社會性集體獵巫、脆弱性道德悲憫、文明性換位同理、變遷性人權意涵的愛憎情結,但是,“陪伴、寬恕、尊重、責任”的不變法則,也直指特別是民團組織在此事件的角色扮演,亦有其足堪玩味之處,尤其是鎖定以認知功能受限身障者,為其服務對象的非營利組織,又要如何回應包括觀念充權、價值維護、社會倡議、理性對話等即時澄清的危機處理停損。
沒有人想要看到這件事情的發生,一旦,發生了這件事,也沒有人確保可以在日後逃脫這種的類似迴圈,以此觀之,皆非置身事外的您、我,又如何得以從該起事件,獲致“落難成兄弟,何必骨肉親”的更多文明化相處、對待?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身障者也是人』此一詞不斷地出現在各式各樣的聲援團體,但往往做出了刑法上的事情之後,卻反而出現了「他們生病了、他們發病沒知覺」等遑論,這都是不應該的,既然主張不可歧視不可為害的行動,那就不應該在這些事情上做出退步,應當比照台灣一般公民的方式去審論才是。
身障者我們可以尊重與體諒而不是無限上綱的錯誤包容,無論是什麼人在犯罪的時候腦袋就已經不是正常人了,所以更不可以已本身是思覺失調或精神異常或者身障者的甜蜜包裝去掩蓋。那麼受害者家屬是否也可以用同樣的主張我精神異常的方式去回懟加害者呢?這都是不對的社會面向。
女童母親脫口一詞的情緒言論在我看來並不是對於患者的錯誤刻板印象,而是身為正常人思維的正當言論,我們是友善的多元社會,我們可以尊重與包容,但多元絕不是犯罪者的甜蜜包裝外衣,我們所提倡的社會是友善的,但也應該要做出相對應的付出,才可以互相彼此尊重而不是多了一個多元,就可以肆無忌憚。
我認為對於心智障礙者的長期不理解,容易讓心智障礙者在一般大眾的社會中更加無法融合,因為對於與大眾習以為常的日常以外的行為就都可能落入為脫序的範疇,當社會大眾在還未釐清事件的始末就將矛頭指向事件中看起來最像加害者的人時,忽略的便是心智障礙者努力融入社會中的努力,忽略了心智障礙者有機會融入社會中的工作不應該只是心智障礙者或其家庭的責任,而更應該是整個身處在共同社會中的每個人的責任,我們如何共同營造多元友善的社會,就更有可能即時預防對於心智障礙者在面臨不友善社會所承受的壓抑及反彈。
深入探討議題並不是無視受害者的創傷,或是認可什麼族群能擁有犯罪豁免權,而是為了釐清中間過程中,是否有可以提前預防的有效舉措,避免類似不幸再發生。
先回到障礙者的特殊處境,如果今天是身心障礙的孩子發生不幸事件,社會大眾一樣會非常地憤慨,也會意識到這位孩子是屬於雙重弱勢。但當障礙者成為加害者,弱勢就神奇地消失了嗎?除了障礙者本身生心理狀況造成的限制,社會的眼光是否帶來了更多阻礙?接住並協助弱勢能安居樂業,是否是社會的責任?
在重大犯罪事件中,精神障礙者只佔極少數(因實際發病造成的犯罪比率更低),我們不會因為看到犯罪事件,就上升到某個性別、職業、國籍、種族的人都會如此,卻會因為少數的障礙者而擴大到整個群體,進而成為隱性的集體社會霸凌和排除。在相對較難有良好社交關係、穩定就業、基本尊嚴的壓迫生活下,當其中不幸有那麼一個人發生狀況,又會再陷入惡性的迴圈與辯論,但真正該討論的是背後的體制,事前的預防遠勝過於事後的歸責和處罰。
以這位中度自閉症患者來說,強制就醫或依法嚴懲就能嚇阻他再犯嗎?在事件之前的教育,是否有資源支持?畢業之後的方向,是升學、就業或是只能待在家中?甚至可以再討論到社區的安全網絡、心衛社工的案量負荷,如何提高病識感並且協助規律生活等。要解決的是整體的問題,不是單一的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