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一則涉及到身障者觸法行為的社會時事案件,背後卻是糾結諸多有待廓清的觀念認知基模。
話說:日前桃園市龜山區早上10點多發生一起不明男子強抱國小女童的疑似猥褻事件,即使是在巷弄騎樓裡,但是,人來車往的大白天,這也叫人感到何以會出現如此匪夷所思情事,嫌疑犯究竟係屬物質濫用的毒藥酒癮者?還是身心疾患的功能受限者?最終的謎底揭曉之際,卻也讓後續的相關處遇措施,增添了幾許深邃的想像、議論空間,這是因為:首先,要如何就其諸如家系圖、關係圖、生態圖之嫌疑犯的有限個資,以進一步擴及到對於所有身障者應有的社會性關注,誠然,包括類別、等級、年齡、性別之不同屬性內涵的身障者,是要有分流處遇的必要,以該起事件為例,暫且不去探究身障者己身的個人動力差異性,但是,何以父母親人的家庭動力無法發揮初級預防所應該要有的基本功能?至於,從社區出發的社會安全網,又要如何得以展現「一主責、多協力」的網絡合作效益?
以此觀之,身障者強抱女童的突兀舉措,也僅是當前『障者人士—有礙社會』的冰山一角,也就是說,偶發事件的背後,實有其長期下來所糾結的家庭脆弱性、社區漠視性及其社安網遺漏性等相關究責議論,只不過,無法推卸照顧責任的身障家庭及其家人,是否有像是親職賦能教育或身心減壓方案的基本喘息配套措施,如此一來,在這裡的考察思辨真義,指陳出來:我們這整個社會還是將對於身障者的身心守護責任,交付給無力的父母、無奈的家人及其無助的身障家庭,據以扛起扮演重要照顧者的實責大任,相形之下,被動等待事發之後的官方大肆舉動,也讓現行社會安全網的機制設計,宜有必要回歸於究竟社安網可以做到多廣、多深、多長抑或多久的結構性檢討?
事實上,疑似屬於功能分類鑑定第一大類範疇的該名身障者,包裹於背後的乃是涵蓋認知功能受限、青春期性慾發洩以及中長期生涯規劃闕如而來的合併行為、不同問題、多重需求和分流處遇,就此而言,癥結點就不全然在於訊問收押甚或司法懲處,而是如何為該名僅有部分行為能力的身障者,規劃使其能夠適得其所的生活重心,尤其是可否藉由中介機制以進行應該要有的社會性連結,畢竟,少掉生活目標的身障者及其被迫身處於社會性孤立,任何類別等級的身障者,就仿如隱形人般漂泊尋岸於茫茫的生命大海,而無法安住其心?以此觀之,該起的身障者觸法情事,其所投射的就不應該是再次獵巫且不甚文明的社會性荒謬,連帶地,擺盪於〈兒童權利公約〉(CRC)之生存與發展、最佳利益的『兒權』,及其〈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不可歧視、融合社會的『障權』,兩者之間的界分,更不全然只是被害人與加害者的一分為二,而是有其如何有效捍衛基本權益保障的基進思考,況且還有事情過後對於該名被害女童之逆境童年、創傷知情、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侯群,及其深井效應的必要性修復、守候。
被害女童的母親好一句“身障就算了?”的撕裂吶喊,這何嘗不是對於理盲濫情如當前的台灣社會之最為悲慟的大悲無言,只是,背後突顯的更是欠缺對於理解障者生活圖像的公民素養,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此次身障者隨機擄童事件,最後女童雖幸被路人幫忙獲救,但根據描述,受害人於事發後,開始出現半夜驚醒的問題。由此可見,即使女童於獲救時,並無皮外傷,但對當事人所造成的傷害,就如同一道傷疤被留存在心底深處般,難以忘卻。而就這位擄童之中度智能障礙者何謂突發性的做出此不恰當的行為,可能因適於青春期,有生理需求,進而對於異性產生好奇心?又或許是出於對原生家庭在性教育方面之教導有其歪斜、錯誤的觀念養成?不論如何,於事後該如何用合適的方法來導正並防範該名障者不再做出此行為,而政府又該如何因應此事來重新檢視法律規章偏坦某方與否,得以讓那些曾經受害之相關人等贏得法律的正義,亦也確保社區鄰里民可身處於安全之地。
精障者的天光
在兒虐、殺子自殺、無照青少年撞死三人等種種事件的這一年,對於光輝十月的一則患有中度自閉18歲領有身障手冊在早上強抱一位國小女童,疑似要帶走時,被一位同社區的伯伯嚇聲斥止,等女童媽媽到場報案後,了解是精障者後,只是說一聲算了! 許多鄉民認為家庭教育沒教好,有些認為是社區有位精障者在社區是未爆蛋,應抓去關才會安心,政府官員說法是依法行政依法辦理,三天後就船過水無痕又被另一事件取代。這則事件看似”又來了”“早已見怪不怪了” 但深度去檢視其實是兩個被害人、兩個家庭、一個社區、人民的素養、刻板印象、次次的社安之破網、CRPD的障權、與CRC的兒權又一次踐踏,許多面向值得去探討與省思。
當社會大眾認識精神障礙者,經常透過媒體大肆重創精障者形象之時,也讓一般民眾對精障族群埋下恐懼與情緒失控的種子,視他們為{社會問題},更是{不定時炸彈}。只要看起來怪怪的、可能阿達阿達的,就會直覺地想送往醫院刻版印象。看似保衛社區安全,並使有病的人盡快獲取醫療資源;反觀如果自己是精障者願意被永無止境關在機構嗎? 許多精障者因長期生活中充斥醫療、藥物、疾病症狀,逐漸遠離原來生活軌道,社會參與的機會漸消失,長期缺少互動機會使社區與精障者缺少相互學習、相互認識機會,形成低社會參與的惡性循環更而缺乏自信,角色從社會中撤離。更糟的是媒體的偏頗報導、公眾人物得貶抑形容、綜藝節目的譁眾橋段等等社會烙印與歧視汙名無所不在,難以友善接納與支持精障者進入社會。大環境的社會氛圍也使他們畏縮、害怕、汙名產生羞辱感,更被牢牢地隱匿在家庭中而是”家中的禁忌人物與話題”。就像這位中度自閉者是發生事件的社區居民,但當地人卻不認識他也未見過他。媒體多傾向兒童的驚嚇可憐,引導目擊者訴說精障者臉如何奇怪、是如何猥褻。只有少數報導他平時在校很乖父母很忙多由隔代看視。長期埋在印象中的精障者是該被關的深深烙印在大眾心中,即使並未自傷或傷人也以同情對待他們,而非保護他們的權利、理解他們的疾病、同理他們的心理世界、幫助他們走出陰暗家中進入社區享受天光的沐浴。
相關的政策如COPD(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之{自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精神衛生法在有[自傷傷人之虞]由法院認定是否需強制住院或緊急安置需求、強化社區安全網計畫在2018年{以家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補強精神衛生社區體系與社區支持服務,更發展以社區為單位的康復之家、社區復健中心、自立生活支持中心等資源。 其次,我國社安網在領有第一類障別手冊後,對精障者應有追蹤與協助患者融入社區等相關評估,例如:障者的家庭系統、疾病概況、疾病的病識感(自訴只想交朋友抱抱)、服藥遵重度、與社區生活自理能力等等並按其程度交由分級、派案給區公衛護理師、關訪員、與心衛社工追蹤並協助。這位中度自閉障者在今年剛畢業,為何未繼續就學或就業呢? 應有法律保護他、應有融入社區許多機構與資源、為何他的障權未保障他而要”抓去關”呢? 早期治療時,有支持關懷系統追蹤嗎? 我國為保障精障者有精神衛生法告知自傷或傷人的處理細則,社安網鼓勵精障者走入社區的資源與建造,與COPD在第50 條明定{…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與及自立生活}如果是完善的制度下,卻網不住他! 在春秋交換季節是精障者好發季節,當下在抱住孩童時有否有病識感,他的人權、障權、有相關單位為他出聲嗎? 有關訪員或機構有扮演領導角色帶領他走出家庭自立生活於社區嗎!
精障者是長期生活在心理健康問題的人,且每天經歷心理困擾與社會歧視挑戰之人,而非如罪犯般隔離即可。許多日間留院、康復之家、社區復健中心、會所及精神障礙者社會融合與自立生活支持中心,都是使民眾重新認識這些長年被汙名化的族群,並營造一個支持性的網絡協助他們最終能復歸社區。有心衛、社政、關訪員、社工的一主責,多協力的支持下,才是精障者的明燈,溫暖他們的心,迎向他們自己的天光。
參考資料:
1. 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分享專欄:精神障礙者自立支持在台灣的實踐經驗
2. 獨立評論:社會觀察: 把精障者關起來就沒事了嗎?
週六學分班 簡孟麗 心得分享之二
此事件從受害者女童的角度來審思是一輩子難以消除的陰影,甚至可能會影響之後的人格發展。女童的家長是否能發揮家庭的功能,給予女童正向的支持,女童在同儕或是學校是否會被投以不一樣的眼光,可能對女童也會有影響,希望女童未來能安好。
對於社會大眾來說,此事件會造成恐慌、擔憂、憤怒等情緒,但這類的事情只會一再的重蹈覆徹。法律層面能解決的有限,對於社會大眾究竟要用什麼心態去處理、去面對,是否又變成茶餘飯後的閒聊,事件過後什麼也都沒改變。
藉由這者新聞反向思考,如果這當中兩個腳色相反過來,擄人的現行犯是否會被放在網路上受大家公審呢?幾所不欲勿施於人道理每個都懂,但是成長環境和家庭背景會帶來不同的行為舉止,不能因為本身是身障者就把違法的事推的一乾二淨,身障者在同時政府給予的社會福利之外,但少數藉由身障者標籤如不定時炸彈,身心障礙者平常就享有國家福利,一般人平常並沒有辦法享受到國家福利之外,還要被身心障礙者攻擊,被身心障礙者殺,被身心障礙者打擾,這樣十分不公,若犯罪,一來變成國家負擔,二來對普羅大眾也造成困擾,造成被害人的陰影,這誰要來負責,現實社會中這類似的案例只會越來越多,政府不加以控管持續下,反社會人格只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