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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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與寄養家庭相關的議題現象及其所衍生出來之於身障者、孫子女、寄養童、難置兒等等高齡者照顧運作難題,實有進一步深究之處。

話說:台灣地區寄養家庭照顧者的平均年齡係落在於50至60歲之間,這其中也不乏70歲以上的銀髮族,只不過,受制於目前的團體意外險係以75歲為其投保的上限,如此一來,一方面目前的既有高齡者寄養家庭面臨到75歲屆齡的被迫退場,另一方面也讓有意願擔任銀髮寄養家庭打退堂鼓,對此,包括修改規定或專案辦理的因應措施,成為了權變策略之一,只不過,放寬75歲以上高齡者擔任家外安置照顧者的變通作為,究竟是想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讓運作的難題獲致什麼程度的解決效益,及其又會衍生出來那些預期與非預期的演變後果,特別是環視以身障者、孫子女、寄養童、難置兒為其標地對象的高齡照顧者,那麼,相關的照顧運作困境,就不僅止於高齡照顧者能否納保的生理年齡,而是有其更為深層的思辨意涵。

誠然,看得到的乃是針對75歲高齡照顧者的團保天花板及其相關的解套措施,但是,隱而未現則是如何回歸寄養兒童之於『照權』及其所關涉到兒童人權的基本提問,特別是在其寄養家庭的實際運行當中,實乃糾結有從父執輩的兩代之間到有其60、70歲數以上差距的代際之間、有從寄養爸寄養媽到年紀落差極大的寄養阿公與寄養阿嬤、有從主要照顧者到支持或協力照顧者的一組照顧團隊、有從單純的生活料理照顧到寄養童的全人關懷、有從一般的作息庶務到身心疾患的特殊照護、有從強化照顧技能到有效提升另類的親職效能、有從狹隘的生理年齡到身心狀況的團體保險評估,以及有從高齡照顧者自身的人力資本到高齡者本身老化的結構性限制等運作議題。冀此,在這裡的考察針砭,理當有必要從生理範疇的年齡歲數,以進一步地擴及到高齡者本身的個人動力、高齡者親人的家庭動力及其高齡者寄養家庭的系統動力之結構性限制探究,進而思謀各項可行的因應之道。

最後,從寄養家庭以延展至包括類寄養家庭、保母家庭、團體家庭、機構家庭,抑或親屬家庭、原生家庭等等不一而足但卻是有其相同景況的高齡者照顧困境,像是高齡者對於身障子女、孫子女、寄養童、難置兒等身心照顧負荷,就此而言,單純解決團體保險的納保問題,實有將高齡照顧者的現場實務複雜難題,逕自化約於單一和特定化,這自然是無助對於家內照顧或家外安置之兒童權益保障與福利增進的文明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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