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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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擦槍走火的少年議題事件,背後實有其關於少輔會歸屬何處的延伸性思考。
話說:成立超過20年以上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少輔會),去年(2023年)進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條文增修時,已將少輔會的角色功能和主責事項,具體完整的呈現在少事法的第18條,也就是說,依其少事法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情事,少輔會應有其相與對應之專業人力、專責事務的機制設計,像是“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冀此,增修後的少輔會實乃是一個擁有法律位階的單位,主要功能是用以協助法院協助處理曝險少年的一個正式組織。
誠然,實屬於舊瓶新酒的少輔會,各個縣市政府少輔會的主責幕僚單位是警察局少年隊,但是,輔導事宜往往涉及到的是社工、心理、教育、勞動等專業及其社區資源整合,因此,少輔會理是否要由警政署以轉給像是衛福部或教育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部分宜有扣緊少年之「個體」、曝險少年之「少年輔導制度設計」及其行政輔導先行之「社會性保護大環境」的綜融性思辨,如此一來,建議可將少輔會改隸屬於衛福或教育等部會,主要是意圖藉此更有效率的結合各自的優勢資源,但是,隸屬警政單位的少輔會,當可借力使力搭配少年警察隊的警政資源,從而達到一加一大於二的效益,況且目前少輔會運作同樣是規範在社會安全網內,倘若少年個案需要社福之的輔導資源,也可以立即轉介、協助,不會因為個案歸警政署管轄,衛福單位就把這群曝險或司法少年視為孤兒般的棄之不管。
以此觀之,上述兩造的看法說詞,實有其彼此不聚焦的各自表述之嫌,一方面期待改隸於衛福或教育等部會,其所要突顯的是曝險行為之於偏差或觸法行徑,能否透過預防性介入的事前防制效果,藉此讓『上游』的教育心理端、『中游』的福利勞政端以及『下游』的警政司法端,能夠產生環環相扣的守護力量,連帶而來的是,依其行政輔導先行於司法懲戒之於少事法的修法精神,目前隸屬於警政機關的少輔會,更有其反諷、突兀之處,就此而言,中長期來看,少輔會實有必要脫離警政系統,更何況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少事法第18條),實有將少年事件入罪司法化之虞。准此,少輔會究竟是要情歸何處,這部分要去思辨的是關乎到少輔會之性質功能、體質運作及其對應於特定部會的整體性議論,如此一來,諸如“將少輔會納入衛福部,也只是利用現有人力提供服務,因無法利用到少年隊的資源,僅有一加一等於一的效果,它不會成為一個亮點。”,抑或“少輔會由警政署管轄是利多於弊。”之類的回應說辭,顯然忽略了扣緊『一主責、多協力』的運作框架,衛福部所能夠扮演積極、能動的主責角色自許。
總之,少輔會究竟要歸屬那一個主責單位,理當這不是單純情歸何處的狹隘範疇,而是如何拆解糾結於『問題少年vs.少年問題』命題意旨背後的壓迫結構意涵,畢竟,現行『人權政治』的司法保護傘,兒少的人身權益能否獲得真正保障,這部分是有闕疑之處,至於,已然成為犯罪工具人的少年,又要如何有其涵蓋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的超前部署;連帶地,諸如醫務社工、法務社工、矯正社工、少輔社工及其衛福社工,又要如何得以找到『求同』與『存異』的會通和合之處,據以復歸少年最佳利益的關懷旨趣。最後,從事前防制之教育社政到犯罪防治之警政司法、從逆境曝險少年到非行司法少年、從調查官到保護官的和合分離、從刑事處罰的矯治機構到感化教育的矯正學校、從少年觀護到成人觀護的脫鉤合一,以至於從觸法之中到前後的應有配套措施,直指出來:非比尋常的諸多少年事件,相與因應的處遇對策,是有其多重糾結之處,而這也不單單只是少輔會之於妾身未明的行政組改及其推動專業化建置的變革工程,便可了得。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話說少輔會(少年輔導委員會)是台灣專門處理少年犯罪及輔導工作的機構,其歸屬問題牽涉到不同政府部門的管轄權。不同的部門從警政、社政、衛政角度各自有其優缺點,以下將就其分別歸屬於這三個系統的優缺點進行分析,並探討「一主責、多協力」模式下三方合作的可能處遇對策。
1. 歸屬警政系統
警政系統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全,具有強大的執法資源和能力,對於控制少年犯罪有一定的直接影響。
優點:
快速反應與控制犯罪:警政系統可以快速應對少年犯罪案件,並在第一時間進行偵查與逮捕,有效阻止犯罪行為繼續發生。
嚴格的法律執行與預防效果:警政單位能夠加強法律的震懾作用,讓少年了解犯罪後果的嚴重性,有助於預防犯罪。
缺點:
過度刑事化的處理方式:警政系統強調法律執行,可能導致對少年的處理過於刑事化,忽略了他們的心理成長與社會適應問題,進而加劇標籤化,讓少年進一步與社會脫節。
缺乏輔導與康復資源:警政機構雖擅長執法,但在心理輔導、家庭治療、學校復學等方面資源不足,無法全面處理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
2. 歸屬社政系統
社政系統主要負責社會福利、家庭支持及青少年保護,關注少年犯罪背後的社會和家庭問題,並提供多元的輔導與支持服務。
優點:
全面的輔導與支持系統:社政單位擁有豐富的社會工作者、心理輔導師等專業資源,能夠深入了解少年犯罪的成因,提供長期的心理輔導、家庭介入等支持服務,幫助少年重建自信、重返社會。
以教育和復原為主:社政系統更強調恢復性正義,著眼於犯罪少年如何康復並重新融入社會,而不是單純的懲罰。
缺點:
執法與犯罪防範能力較弱:社政系統在處理涉及犯罪的問題時,執法能力不足,無法有效遏止少年在犯罪過程中的即時行為,也缺乏直接的懲戒手段。
反應速度較慢:與警政系統相比,社政單位的反應速度相對較慢,特別是在處理涉及治安的緊急案件時,可能導致犯罪擴大或延誤。
3. 歸屬衛政系統
衛政系統(如衛生福利部)主要負責公共衛生、醫療和心理健康,對於涉及少年精神健康問題的犯罪案件有較強的專業處理能力。
優點:
專業的心理與精神健康資源:衛政系統擁有心理治療師、精神科醫師等專業人員,對於那些因精神問題或心理健康問題而犯罪的少年,能夠提供專業的診療和治療,從根本上改善問題。
減少標籤化和污名化:衛政系統往往將少年犯罪視為一種健康問題,而非道德或法律問題,這有助於減少社會對犯罪少年的負面標籤,有利於其康復與再社會化。
缺點:
缺乏執法與犯罪預防的力量:衛政系統主要著眼於健康與治療,在預防犯罪和即時制止犯罪方面能力有限,無法像警政單位那樣直接介入或處置犯罪行為。
處理社會與家庭問題的資源有限:衛政系統的專長在於醫療和心理健康,但對於少年犯罪背後的家庭結構問題、社會支持系統問題,處理能力較弱。
4. 一主責、多協力模式的合作處遇對策
在「一主責、多協力」的模式下,少輔會可以劃歸社政系統主導,因為社政單位更具備長期輔導與支持犯罪少年的能力,同時,警政系統與衛政系統可以作為協力單位,提供輔助和支持,這樣的合作模式可以更全面地解決少年犯罪問題。具體可行的處遇對策包括:
(1) 整合三方資源,提供跨部門協作
警政系統可以在犯罪初期及緊急事件中發揮快速反應和遏止的作用,並將涉案少年轉介給社政或衛政單位,避免過度依賴刑罰。
社政系統作為主導機構,負責長期的個案管理,提供全面的社會輔導、家庭支持、教育服務等,協助少年恢復生活秩序。
衛政系統則可以提供專業的心理評估與治療,特別是針對有精神健康問題的少年,進行心理干預和藥物治療,確保少年能夠在心理健康上得到改善。
(2) 多方合作的個案管理與支持
建立跨部門的個案管理制度:少輔會應該引入跨部門的個案管理機制,讓警政、社政、衛政各方共同參與,定期開會檢討案件進展,並根據少年具體的犯罪背景和心理狀況制定個別化的處遇方案。
個別化處遇與監管:針對不同類型的少年犯罪,可以設計不同的處遇方式。例如,對於輕微犯罪或受社會環境影響較大的少年,重點放在教育與家庭輔導;而對於精神健康問題較突出的少年,則加強心理健康治療與干預。
(3) 加強社會融入與就業輔導
增強職業技能培訓:協助犯罪少年學習職業技能,讓他們在刑滿釋放或完成輔導後能夠重新融入社會,減少他們重返犯罪的可能性。
推動社區服務與志願者計畫:讓少年參與社區服務或志願者工作,幫助他們建立責任感和社會連結,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接納與支持。
(4) 家庭與學校的雙重輔導
家庭介入計劃:針對家庭環境對少年的影響,社政系統應當積極介入問題家庭,提供家庭輔導服務,協助改善家庭關係,減少少年再犯的可能。
學校支持系統:與學校建立密切合作,確保犯罪少年能夠在學校中得到適當的學習支持與心理輔導,讓他們不僅能完成學業,還能在人際關係上得到成長。
結論
在少輔會的定位上,將其歸屬於社政系統更為適合,因為該系統能提供長期的輔導與支持,適合以「教育、輔導、復歸」為核心目標。同時,警政和衛政系統可以作為輔助單位,在防止少年犯罪的早期和心理健康治療上發揮各自的專長。透過「一主責、多協力」的合作模式,台灣的少年輔導體系將能夠更有效地處理少年犯罪問題,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