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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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1歲多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將保母及其妹妹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多罪提起公訴,至於,當時的兒福聯盟主責陳姓社工,也被依照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起訴,並且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雖然,從檢調提出公訴到後續的司法訴訟攻防,還是有一段的漫漫長路要走,但是,從起訴理由印照於包括主責社工的律師聲明,抑或主管機關與民團組織的立場看法,這也讓關於剴剴事件背後的『個體—制度—大環境』的三角檢核及其相關意涵,實有綜融思辨之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針對剴剴事件的偵查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直指諸如『社工片面聽信保母說詞』、『謊稱主要照顧者是外婆』以及『補製作工作紀錄涉不實』等等主責陳姓社工的不當處理情事,連帶地,未能發覺保母所羅織的謊言、未能辦識傷勢係受虐所致、未能及時進行兒虐通報、未能因應受傷情況以增加訪視頻率或進行不定期訪視,因此,認定主責社工涉犯過失致死罪,這也讓像是知情不報、見死不救、蓄意包庇之類的既成認知,成為認定該起可預防之不幸事件的重要破口,對此,扣緊標準作業流程及其程序正義的歸因事由和起訴罪愆,被起訴的主責陳姓社工提出辯護的聲明,這其中包括針對社工的工作紀錄內容,因與他人記憶有異,且無法提出錄音或相關證據以證明其記錄為真,而遭檢方認定涉嫌業務登載不實,實有其加以定罪的過度推論之嫌,以及犯嫌保母的蓄意欺瞞,卻是要陳姓社工一人扛起過失致死刑責,已然是忽略本案所涉及社工、訪視人員、牙醫等利害相關人士,致使未能達到判決應有之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

其次,陳姓社工母機構兒福聯盟針對北檢偵結剴剴案的聲明稿,回應社工在其人群服務現場所可能面臨的實際困難,不全然是僅僅依循書面規章便進行判斷,因此,諸如尋常或異狀的訪視、實際狀況的掌握、危機處遇的應變,以及紀錄報告的補正,直指唯一不變的社工服務,便有其隨時都在改變的諸多變異,這部分自當是難以還原整起事件發展始末的真相或圖像;連帶地,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也以社工遭起訴案發表聲明,藉此呼籲法官於司法審定過程中,邀請具社福實務經驗人員擔任專家證人,以利於相關證據之判定,畢竟,人群服務行業社工服務的專業論述,是與一般大眾的既有認識有相當程度的落差或違和,況且還有將社會安全網無限放大成為「社工安全網」,據以突顯社工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無所不會、無所不作的角色功能,顯然,道德性綁架的司法見解及其情緒性勒索的社工實務,兩者的內在會通,實有明顯的斷裂之處。

最後,社工專協也為陳社工被起訴而有所聲明,直指以兒童福利為志業的陳社工,必然深知「兒童最佳利益」的道理,換言之,一定是在那個環節有所疏忽,導致正在等待收出養的剴剴不幸受虐身亡,也因為她是社工,而且孩子是在她服務過程中往生,這部分自當是難以卸責,只不過,任何的單一社工,均不可能獨享成功案例的榮耀,當然,也就不應該承擔失敗案例的唯一被究責者,換言之,從陳社工之於個體範疇的內在歸因,實有其對接於組織運作及其制度設計的外在歸因,進而提升至教訓考用、行政協調、公私協力、系統整合及其人群服務大環境的通盤性檢討。至於,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工司則是表示,尊重司法偵查結果,但是,從此一事件的沸騰輿論,當可窺見到各界對於社工是有很高的期待,但是,一主責、多協力的社會安全網絡協作模式,這也讓社工、保母、居托訪視員、兒科專責醫師等,都應協力提供服務,藉此撐起每一個案所遭遇到不同的生活難題,進而反思從夠格到適任於人群服務的專業自我及其社會認可,是需要在什麼樣的人群服務典範社群裡,被生養、培育、茁壯、發光和發熱。

總之,透過司法、社政、公部門和民團組織以讓該起剴剴事件,獲致一個三角檢核的初步輪廓,這也讓該起的不幸事件,實有復歸於包括從應注意到未留意之界線、從應記載到未詳載之分際、從應列管到未督管之失靈、從應SOP到得ISP的權變、從保護個案到服務個案之處遇異同、從應作為到多些作為的社工職能,以及從主責社工到居訪視員與牙醫等多方協力的水平對接,但是,可以預知的是,這些的命題思索,斷然不會因為剴剴事件的司法裁決,而告一段落,這也讓一直是處於『無知之幕』的人群服務工作者,告訴自己,沒有樂觀,也沒有悲觀,至少,要留下一些的達觀希望,來讓自己去想像、飛翔,這是因為:
『不在於服務本身,而是在於改變生命(change life)。』
『用生命進入別人的生命、用生命影響自己的生命、用生命改變我您我的生命。』
『一條人命是悲劇、百條人命是數據、更大的不堪是慘劇,一切都是您、我置身事外的自行編劇。』
『人群服務工作,是一條連天使都不想要走的路,因為這條路,要走得很長、很久和很遠,因此,只能趕快出發行走。』
『謝謝您用行動讓我相信,世界上真的有人能夠在看過黑暗的事情之後,仍然保持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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