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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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與身障者人身歧視相關聯的修法舉措,背後實有其文明化內涵的進一步論述。
話說:衛福部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正草案,針對過去著重於規範傳播媒體、報導的特定標地對象,一舉擴及至包括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及網路言論在內,均嚴格禁制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同時,任何人也不得公開發表歧視身障者言論,違反者將由地方政府做裁處,簡言之,日後針對歧視身障者言論,業已增訂擴大的適用範圍以及加重罰鍰金額,最重者將罰以新台幣60萬元,連帶地,應以聽覺障礙、視覺障礙等名詞來取代目前常用的聾子、瞎子等用語。冀此,該項的修法舉措,乃是從「法—社會」的政程序切入,突顯的會是依法辦理嚴懲的法律界面範疇,但是,涵蓋風土民情之於「社會—法」的民俗與民德,這會是接踵而至的變革議題所在,畢竟,諸如『您腦殘,是智障嗎?』、『您聾子,是耳背嗎?』、『您瞎子,是沒有看到嗎?』以及、『您是跛腳嗎?』等等脫口而出的慣用語,已經成為一般大眾對於障礙者認知基模的一部分,這也讓如何從口條話術的外顯行為,鑲嵌於觀念態度的一以貫之,這除了是祭出高額罰金及其所期待的抑制效果外,後續要如何有其應有的精進作為。
再則,舉凡從用字遣詞的微歧視到不甚友善的移動障礙,彰顯出來:當代台灣社會之於弱勢人口族群的文明化內涵,還是存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況且對接於從身心損及的「受傷」(impairment)、一時或永久之有所受限的「失能」(disability),到人為設限致使產生諸多不便的「障礙」(handicap)等概念廓清,進而逕自以聽覺障礙、視覺障礙、肢體障礙來取代目前常用的聾子(聽覺損傷)、瞎子(視覺損傷)、跛腳(肢體損傷)等用語,此乃有其忽略了人為設限及其物理環境阻礙所關乎到的社會性阻隔,這何嘗不是指陳出來台灣社會對於身障者的人身對待,殘補性質的福利恩給還是遠甚於發展性質的基本權益保障。准此,該項的修法舉措所實有的文明化進步意涵,理應要有從傳播媒體到廣播電視網路、從法人到一般大眾的自然人、從公開報導到脫口言論、從口條話術的人文軟件到硬體設施的物理環境,以迄於從不假思索的微歧視到通用設計的友善環境的綜融性必要思辨。
總之,標舉『移動障礙』其所要突顯的乃是心理和物理相與結合的『障權』觀念,就此而言,只要是到達不了有需要去的以及想要去的地方,均屬廣義的移動障礙,誠然,“你想去哪裡?為什麼想去?你到達的了嗎?是什麼把你困住了?”、“你知道身邊的家人、朋友想去那裡嗎?他們到達的了嗎?你有發現嗎?”、“是什麼把你困住了?唯有那顆心是無法被困住的。”,以及“你擁有一顆想飛、可以飛的心,你是否知道?”,其所表述的會是包括有形、無形、內在、外顯等障礙設限阻隔,就此而言,對於該項修法的針砭真義,直指的是如何從換位思考之於依附同理的『關懷倫理』出發,藉此讓社會性阻隔、社會性縱容、社會性漠視、社會性關懷、社會性關注、社會性參與、社會性責任、社會性投資以至於社會性融合,藉此產生某種創造性轉化的改變力量。
請用文明思考對於障礙者的關懷倫理及其公民德行,好一個從嚴禁公開言論歧視身障者出發的社會性謬誤反諷……。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關於嚴禁於公開場合對身障者含有歧視意味相關言論之草案,一旦在公共場所觸犯上述之舉,將會祭出高罰責於歧視者。其對於身障者之好處有二,其一,隨法的修訂,可大幅減低被旁人公開品頭論足的機率,同時,亦可有受社會尊重的感覺,進而達到人人平權的應有權利與精神;相反地,我們無從也無法完全地規避那些本帶有歧視思想者於私下議論、說三道四的種種行為。
以此觀之,該法條不僅讓身障者們提升社會地位與自我認同感,且對於那些帶有歧視意味之言論僅能輕聲地止於兩人之口耳交談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