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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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乎到發展遲緩兒的相關權益保障,實有其從設置早療診所到早療服務圖像的延伸性思考必要。

話說:根據桃園市政府統計轄內6歲以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人數,2021年有2,399人、2022年有2,602人、2023年有2,865人,但是,截至今年(2024年)的6月底為止卻已經高達有1,647人,可以預想的是,今年疑似遲緩兒童的通報人數,勢必是會有所增加,至於,通報人數之所以增多的可能原因,包括疫情期間幼兒的社交互動受限、發展遲緩狀況不易被察覺,以及家長的早療觀念提升,這也讓主管機關婦幼局規劃設置全台首創的早療診所,只不過,扣緊從行政規劃到服務輸送而來之各項工具範疇的相關針砭,像是如何從規劃籌設的八德單一行政區到雨露均霑於全桃園所有行政區、從醫院到診所的聯評規模機制運作、從通報進案到進行鑑定的時間落差、從前篩到聯評及其療育的實施效果、從通報轉介到個案管理、從遲緩兒的ISP到早療家庭的IFSP、從早療服務到學齡前照顧、從學齡前遲緩兒的早期療育到學童期特殊兒童之特殊教育的就學轉銜,以迄於從社政對接於衛生或教育的協力網絡夥伴,凸顯的乃是學齡前遲緩兒的障權維護議題,實比想像中來得複雜、嚴峻,更遑論還有漫漫長夜於不同身心狀況早療服務所需要的外部配套措施,如此一來,從『個體—制度—大環境』到『點—線—面』的環扣鑲嵌,桃園市政府當可借力使力於醫療背景出身的副市長,藉此將早療服務個案管理的協力聯盟及其績效目標,提升至高階決策層級的社會性投資發展委員會。

事實上,從過去到當代的各項法令條文,均清楚宣示國家機器須善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於各項保護、保障事宜的最終父母之責,這其中包括:

一、已經廢止的〈兒童福利法〉的相關規範:
1.“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第13條0820118);
2.“省(市)及縣(市)政府為收容不適於家庭養護或寄養之無依兒童,及身心有重大缺陷不適宜於家庭撫養之兒童,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第23條0820118);
3.“政府對發展遲緩及身心不健全之特殊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第42條0820118)。

二、已經廢止的〈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範:
1.“本法第13條第2款及第42條所稱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未滿六歲之特殊兒童。”(第11條0830511);
2.“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予適當之諮詢及協助。該特殊兒童需要早期療育服務者,福利、衛生、教育機關 (單位) 應相互配合辦理。經早期療育服務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殘障福利法相關規定申請殘障鑑定。”(第13條0830511)。

三、當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範:
1.“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第7條1100120);
2.“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第31條1100120)。

四、當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範:
1.“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第8條1090220);
2.“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第9條1090220)。

五、當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規範: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第139條1100127)。

六、當代〈特殊教育法〉的相關規範:
1.“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第3條1080424);
2.“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第23條1080424)。

只不過,從理念、政策、立法、行政到服務輸送,要如何得以有效地一以貫通,這多少點明出來即使是率先設置所謂早療診所的權變措施,當只是早療服務之於遲緩兒相關需求滿足的其中一個環節,況且還有對接於就醫、就學、就業、就養及其移動障礙而來之相關轉介、轉銜等機制設計布建,就此而言,『早療服務圖像』之勾勒描繪以及資料勘查的大數據分析,更是主管機關勇於任事的該有作為,畢竟,這當中夾雜有遲緩兒的通報個案、通報來源、收托機構、收托人數、服務類別、療育訓練費補助、交通費補助以及遲緩兒性別、年齡層、不同身分族群而來供需媒合的實際服務及其可能潛在需要的供需落差,更遑論還有從單一縣市到城鄉區域所關涉到療育資源配置與輸送的階層深化議題。

總之,對於桃園市婦幼局首創早療診所的考察針砭,理當可以緊扣〈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的政策主軸,藉此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得以就近於社區接受相關的療育服務,進而發展成為在地守護之於融合『地理社區』、『責任社區』與『關懷社區』的新典範建構,這也會是一項被高度期待之於行政主義的目標管理所在。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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